工作日(具体时间可咨询当地公安机关)
身份证的办理需要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
1.首次申领
公民应当自年满16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公民,可以根据自愿的原则由其监护人代为申领居民身份证。
2.换领、补领
公民可以在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之日前三个月内申请换领新的居民身份证。公民丢失居民身份证的,应当申请补领居民身份证。申请换领的,交验居民身份证;申请补领的,交验居民户口簿、居住证、护照、驾驶证等公安机关颁发的证件之一,当场完成资料审核和人像、指纹信息采集。经核对无误,本人或者监护人签名后,公安机关发放《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公民自申领居民身份证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可以自愿选择到受理地公安机关领取证件或者通过邮政速递方式领取居民身份证。
一.首次申领
区内:
1.年满十六周岁的公民,凭居民户口簿到现居住地就近的各县(市、区、开发区)公安(分)局、派出所户籍窗口申请办理。
2.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凭本人居民身份证、申请人居民户口簿代为申请居民身份证,但申请办理居民身份证时申请人必须到场;申请人居民身份证的领取,可由监护人凭本人居民身份证、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代为领取。
区外:
1.年满16周岁广西区外的户籍公民,异地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的,还需填写《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并交验居民户口簿和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其中一种证明材料,确认提交信息的准确、真实性,签订书面承诺书。
2.未满16周岁广西区外的户籍公民,在监护人陪同下向现居住地就近的各县(市、区、开发区)公安(分)局、派出所办证点提出申请,并填写《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交验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如未登记与监护人亲属关系还需提交出生医学证明等其他证明监护关系的材料);监护人居民身份证;监护人合法稳定就业、居住或者申请人合法稳定就学的其中一种证明材料,确认提交信息的准确、真实性,签订书面承诺书,且须拍照留存与监护人同框的图像信息。
二.换领、补领
1.本人交验户口簿。
2.申领人到居住地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点提出异地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申请。应交验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仅限身份证换领)、机动车驾驶证、护照等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身份证件之一。
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免工本费。
公民首次申领、换领“二代证”每证收费20元、证件丢失或证件损坏换领“二代证”每证40元、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的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
公安机关自公民到派出所申请办理二代证之日起60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30日。
公安机关将会发送证件受理、领证通知等短信提醒领取居民身份证。(换领取新居民身份证应当交回旧居民身份证)。
兴宾区:
办理部门: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 地址:来宾市兴宾区大湾镇大湾街88号大湾派出所
咨询电话:0772-6414631
忻城县:
办理部门:忻城县公安局 地址:安东乡安东街1号
咨询电话:0772-5513405
象州县:
办理部门:来宾市象州县公安局 地址:象州县象州镇教育路政务服务中心二楼42号、43号窗口 咨询电话:0772-4362455
武宣县:
办理部门:武宣县公安局 地址:武宣县城东路122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武宣县公安局公安行政服务中心6、7、8号窗口 咨询电话:0772—5219436
合山市:
办理部门:合山市公安局 地址:合山市人民南路16-11号合山市政务中心公安窗口
咨询电话:0772-8955823
金秀瑶族自治县:
办理部门:金秀瑶族自治县公安局 地址:金秀县金秀镇金桐大道4号浅水湾小区1号楼政务服务中心 咨询电话:0772-62179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