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证明 名称 | 证明 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使层级 | 事项类型 | 不能实施原因 |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 层级 | 索要单位 | 开具 单位 | 省部级 | 市级 | 县级 | 乡级及其他 | |||||
1 | 保安培训许可证明材料 | 保安培训许可 | 一、《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保安培训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依法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或者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二)有保安培训所需的师资力量,其中保安专业师资人员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10年以上治安保卫管理工作经历;(三)有保安培训所需的场所、设施等教学条件。 第三十三条 申请从事保安培训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做出决定,并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培训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申请设立保安培训单位,应当向设区市的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1.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基本情况、拟设立培训单位名称、培训目标、培训规模、培训内容、培训条件和内部管理制度等);2.符合《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3.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主要管理人员和师资人员的相关资格证明文件。 | 行政法规、规章 | 公安机关 | 具有相应资质或证明效力的单位(组织) | √ | √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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