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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一)出台背景
自2024年农村集体 “三资” 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开展以来,我市在取得阶段性成效的同时,也暴露出监管体系不健全、集体经济合同管理不规范、部门及各级单位职责边界模糊,协同配合不足等薄弱环节。2025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正式施行,搭建了职责框架,但全区尚未出台细化落实文件。为主动填补制度空白,以前瞻性举措破解实践难题,特制定《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二)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2.《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3.《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村级组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规〔2022〕11号)
4.《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的通知》(财农〔2021〕121号)
5.《关于加强农村集体 “三资” 管理监督工作指引(试行)》
6.《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农经发〔2009〕4号)。
二、意见征求及采纳情况
2025年5月上旬,市农业农村局以书面形式向各县(市、区)及市直有关部门共22个单位征求意见,文件第一、二、四部分仅合山市提出建议,第三部分(职责分工内容)收到13个单位意见,所有合理建议均已采纳,并于5月底完成修订,于6月26日经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8月份,根据市人民政府初审建议进一步优化完善《指导意见》(送审稿)。10月份,根据市司法局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再次征求市纪委监委意见并完成最终修订。12月1日,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文件起草过程规范有序,内容贴合实际且具有创新性、可操作性。
三、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主要包括监管重点内容、明确监督方式与方法、建立健全责任体系、强化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保障措施等四个方面内容。
(一)监管重点内容
《指导意见》从三方面规范监管:一是规范农村集体资金管理,主要通过账户分设与独立核算、收入全流程规范、开支审批从严、财务透明化监督、预算决算闭环管理5种方式规范监管;二是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主要通过资产清查常态化、台账动态化管理、经营模式规范化、处置流程标准化、收益分配民主化5种方式规范监管;三是规范农村集体资源管理,主要通过资源登记全要素覆盖、发包流程民主化公开、建设用地收益规范使用3种方式规范管理。
(二)明确监督方式与方法
《指导意见》通过构建市、县、乡、村四级联动构建“三资”监管格局,切实用好全国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提升管理信息化水平,多部门协同开展农村集体财产专项检查,多部门协同强化审计与财会监督,多管齐下拓宽线索渠道。
(三)建立健全责任体系
《指导意见》 “建立健全责任体系” 部分,立足我市实际,从监督机制、管理流程、风险防控、责任划分四个方面提出系统性举措,重点明确县、乡两级人民政府、村级组织、村民小组及农业农村、财政、审计、林业、住建、自然资源、水利、交通、教育体育、文旅、卫健等部门的管理职责与协同机制。
(四)强化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保障措施
从组织保障、部门管理、队伍建设等三方面强化保障措施。
四、涉及范围
该文件内容涉及政府、村级组织、村民小组、村级财务委托代理机构及有关部门的权利义务。
五、执行标准
县、乡两级人民政府、村级组织、村民小组及农业农村、财政、审计、林业、住建、自然资源、水利、交通、教育体育、文旅、卫健等部门按《指导意见》各司其职,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
六、关键词诠释
1.农村集体“三资”:指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
2.坐支:财务术语,指有现金收入的单位从本单位收入现金中直接支取现金的行为,通常被现金管理规定禁止。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应从库存现金或银行提取,不得直接坐支现金收入。
3.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四议两公开”:程序为党组织委员会提议、党支部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联席会议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决议;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
七、特色亮点
《指导意见》出台后,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村集体“三资”的管理与监管工作,让监督管理公开透明,责任更加清晰明确,主动填补制度空白,以前瞻性举措破解实践难题。
政策解读单位:来宾市农业农村局,政策咨询电话:0772-6622779。
一、出台背景
(一)出台背景
自2024年农村集体 “三资” 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开展以来,我市在取得阶段性成效的同时,也暴露出监管体系不健全、集体经济合同管理不规范、部门及各级单位职责边界模糊,协同配合不足等薄弱环节。2025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正式施行,搭建了职责框架,但全区尚未出台细化落实文件。为主动填补制度空白,以前瞻性举措破解实践难题,特制定《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二)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2.《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3.《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村级组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规〔2022〕11号)
4.《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的通知》(财农〔2021〕121号)
5.《关于加强农村集体 “三资” 管理监督工作指引(试行)》
6.《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农经发〔2009〕4号)。
二、意见征求及采纳情况
2025年5月上旬,市农业农村局以书面形式向各县(市、区)及市直有关部门共22个单位征求意见,文件第一、二、四部分仅合山市提出建议,第三部分(职责分工内容)收到13个单位意见,所有合理建议均已采纳,并于5月底完成修订,于6月26日经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8月份,根据市人民政府初审建议进一步优化完善《指导意见》(送审稿)。10月份,根据市司法局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再次征求市纪委监委意见并完成最终修订。12月1日,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文件起草过程规范有序,内容贴合实际且具有创新性、可操作性。
三、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主要包括监管重点内容、明确监督方式与方法、建立健全责任体系、强化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保障措施等四个方面内容。
(一)监管重点内容
《指导意见》从三方面规范监管:一是规范农村集体资金管理,主要通过账户分设与独立核算、收入全流程规范、开支审批从严、财务透明化监督、预算决算闭环管理5种方式规范监管;二是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主要通过资产清查常态化、台账动态化管理、经营模式规范化、处置流程标准化、收益分配民主化5种方式规范监管;三是规范农村集体资源管理,主要通过资源登记全要素覆盖、发包流程民主化公开、建设用地收益规范使用3种方式规范管理。
(二)明确监督方式与方法
《指导意见》通过构建市、县、乡、村四级联动构建“三资”监管格局,切实用好全国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提升管理信息化水平,多部门协同开展农村集体财产专项检查,多部门协同强化审计与财会监督,多管齐下拓宽线索渠道。
(三)建立健全责任体系
《指导意见》 “建立健全责任体系” 部分,立足我市实际,从监督机制、管理流程、风险防控、责任划分四个方面提出系统性举措,重点明确县、乡两级人民政府、村级组织、村民小组及农业农村、财政、审计、林业、住建、自然资源、水利、交通、教育体育、文旅、卫健等部门的管理职责与协同机制。
(四)强化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保障措施
从组织保障、部门管理、队伍建设等三方面强化保障措施。
四、涉及范围
该文件内容涉及政府、村级组织、村民小组、村级财务委托代理机构及有关部门的权利义务。
五、执行标准
县、乡两级人民政府、村级组织、村民小组及农业农村、财政、审计、林业、住建、自然资源、水利、交通、教育体育、文旅、卫健等部门按《指导意见》各司其职,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
六、关键词诠释
1.农村集体“三资”:指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
2.坐支:财务术语,指有现金收入的单位从本单位收入现金中直接支取现金的行为,通常被现金管理规定禁止。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应从库存现金或银行提取,不得直接坐支现金收入。
3.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四议两公开”:程序为党组织委员会提议、党支部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联席会议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决议;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
七、特色亮点
《指导意见》出台后,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村集体“三资”的管理与监管工作,让监督管理公开透明,责任更加清晰明确,主动填补制度空白,以前瞻性举措破解实践难题。
政策解读单位:来宾市农业农村局,政策咨询电话:0772-6622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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