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1451300007784039E/2025-246638 | 效力状态: 有效 |
| 发文单位:来宾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成文日期:2025年11月04日 |
| 标 题: 来宾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来宾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来发改价格〔2025〕221号 | 发布日期:2025年11月0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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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桂发改收费规〔2021〕1224 号)等规定,为保障我市医疗废物处置工作正常开展,根据定价成本调查情况并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现就我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主体
依法取得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
二、收费对象
来宾市辖区范围内所有产生医疗废物的医疗机构和其他产生医疗废物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三、收费标准
我市采取高温蒸煮灭菌生产工艺进行医疗废物处置的,收费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有固定床位的医疗机构,按实际住院床位数计收,三级医院2.98元/床·日;二级医院2.58元/床·日;一级医院、中心卫生院1.05元/床·日;普通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0.95元/床·日。
(二)无固定床位的医疗机构,根据医疗废物产生量,大于2公斤/天的,按4.48元/公斤收取;少于2公斤/天的,市城区按230元/月、县城及乡镇按136元/月收取。
(三)其他产生医疗废物的非医疗机构按4.48元/公斤收取。
四、有关规定
(一)以上医疗废物处置费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执收单位应在规定的医疗废物处置费收费标准内,与产生医疗废物的单位或个人签订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服务协议,明确具体的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
(二)按床位数计收的,床位数由双方根据床位实际使用情况共同确认;双方未能达成一致的,可参考卫健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医疗机构床位数及床位使用率作为计算依据。
(三)医疗机构交纳的医疗废物处置费计入医疗服务成本,不得单独向患者收取医疗废物处置费。
(四)精神专科医院可按医疗废物产生量收取,具体收费计量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五)收费单位要提高服务水平,按协议约定按时收集医疗废物,依法依规开展服务并收费,不得将已纳入经营成本或应纳入经营成本的费用转嫁给医疗废物产生单位,避免出现重复收费的情况。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从2025年10月1日起执行,《来宾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来宾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来发改价格〔2022〕241号)和《来宾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延长来宾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试行期的通知》(来发改价格〔2024〕168号)同时废止。
来宾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11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联文件
| 索 引 号:11451300007784039E/2025-246638 | 效力状态:有效 |
| 发文单位:来宾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成文日期:2025年11月04日 |
| 标 题: 来宾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来宾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来发改价格〔2025〕221号 | 发布日期:2025年11月05日 |
各有关单位:
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桂发改收费规〔2021〕1224 号)等规定,为保障我市医疗废物处置工作正常开展,根据定价成本调查情况并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现就我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主体
依法取得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
二、收费对象
来宾市辖区范围内所有产生医疗废物的医疗机构和其他产生医疗废物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三、收费标准
我市采取高温蒸煮灭菌生产工艺进行医疗废物处置的,收费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有固定床位的医疗机构,按实际住院床位数计收,三级医院2.98元/床·日;二级医院2.58元/床·日;一级医院、中心卫生院1.05元/床·日;普通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0.95元/床·日。
(二)无固定床位的医疗机构,根据医疗废物产生量,大于2公斤/天的,按4.48元/公斤收取;少于2公斤/天的,市城区按230元/月、县城及乡镇按136元/月收取。
(三)其他产生医疗废物的非医疗机构按4.48元/公斤收取。
四、有关规定
(一)以上医疗废物处置费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执收单位应在规定的医疗废物处置费收费标准内,与产生医疗废物的单位或个人签订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服务协议,明确具体的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
(二)按床位数计收的,床位数由双方根据床位实际使用情况共同确认;双方未能达成一致的,可参考卫健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医疗机构床位数及床位使用率作为计算依据。
(三)医疗机构交纳的医疗废物处置费计入医疗服务成本,不得单独向患者收取医疗废物处置费。
(四)精神专科医院可按医疗废物产生量收取,具体收费计量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五)收费单位要提高服务水平,按协议约定按时收集医疗废物,依法依规开展服务并收费,不得将已纳入经营成本或应纳入经营成本的费用转嫁给医疗废物产生单位,避免出现重复收费的情况。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从2025年10月1日起执行,《来宾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来宾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来发改价格〔2022〕241号)和《来宾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延长来宾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试行期的通知》(来发改价格〔2024〕168号)同时废止。
来宾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11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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