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1451300007784039E/2026-41363 | 效力状态: 有效 |
| 发文单位:来宾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成文日期:2026年02月09日 |
| 标 题: 来宾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来宾市民政局转发关于明确殡葬服务机构用水、用电价格政策的函 | |
| 发文字号:来发改价格函〔2026〕6号 | 发布日期:2026年02月0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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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民政局,来宾市水务集团、来宾供电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明确殡葬服务机构用水、用电价格政策的函》(桂发改价费函〔2026〕191号)转发你们,并就我市政府举办的事业单位性质殡葬服务机构用水、用电价格政策明确如下:
一、2026年2月1日起,用电价格按桂发改价费函〔2026〕191号文件执行;位于市城区机构的用水价格按居民用水第一阶梯价格执行。各县(市、区)定价范围内该类机构用水价格由各县(市、区)结合实际确定。
二、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采集政府举办的事业单位性质殡葬服务机构信息,将具体机构名称等信息纳入登记范围并动态更新形成信息清单,及时将信息清单共享给当地发展改革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以及供水、供电等相关公用事业企业。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明确殡葬服务机构用水、用电价格政策的函(桂发改价费函〔2026〕191号)
来宾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来宾市民政局
2026年2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来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联文件
| 索 引 号:11451300007784039E/2026-41363 | 效力状态:有效 |
| 发文单位:来宾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成文日期:2026年02月09日 |
| 标 题: 来宾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来宾市民政局转发关于明确殡葬服务机构用水、用电价格政策的函 | |
| 发文字号:来发改价格函〔2026〕6号 | 发布日期:2026年02月09日 |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民政局,来宾市水务集团、来宾供电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明确殡葬服务机构用水、用电价格政策的函》(桂发改价费函〔2026〕191号)转发你们,并就我市政府举办的事业单位性质殡葬服务机构用水、用电价格政策明确如下:
一、2026年2月1日起,用电价格按桂发改价费函〔2026〕191号文件执行;位于市城区机构的用水价格按居民用水第一阶梯价格执行。各县(市、区)定价范围内该类机构用水价格由各县(市、区)结合实际确定。
二、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采集政府举办的事业单位性质殡葬服务机构信息,将具体机构名称等信息纳入登记范围并动态更新形成信息清单,及时将信息清单共享给当地发展改革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以及供水、供电等相关公用事业企业。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明确殡葬服务机构用水、用电价格政策的函(桂发改价费函〔2026〕191号)
来宾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来宾市民政局
2026年2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来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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