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缺受理事项清单 | ||||
填报单位:来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日期:2019年10月20日 | ||||
序号 | 主项名称 | 申请材料名称 | 可以容缺材料 | (市级) |
1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2.公司章程 3.法定验资部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4.符合劳务派遣法律法规规定的规章制度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5.单位委托办理人需提交本人身份证及单位委托书 |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 |
市级 |
2 | 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 1.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申请表 2.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申请说明书 3.企业工会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的意见。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的决议或涉及员工的联名意见;涉及劳务派遣人员的,应得到劳务派遣组织的同意并提交其意见。 |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 市级 |
3 | 集体合同备案 | 1.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文本 2.基层工会社团法人法定代表人证书;未建立工会社团的,提供职工方首席代表推选产生过程的证明材料 3.双方首席代表身份证、职工方首席代表劳动合同文本;首席代表不是企业、工会法定代表人的,需提供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4.双方协商代表名单 5.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的决议 |
1.用人单位基本情况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市级 |
4 | 劳动用工备案 | 1.劳动用工情况表 2.签订(变更、续签)劳动合同职工花名册 3.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人员花名册 |
1.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建立的批文 | 市级 |
5 |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审核——基本养老金核定 | 1.领取基本养老金申请表 2.《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 |
1.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境外人员提供护照) 2.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个人权益记录单或缴费凭证 |
市级 |
6 |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审核——基本养老保险死亡待遇核发 | 1.离休人员减员申报表 2.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减员(停发)申报表 3.公安机关、司法部门、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 4.具备继承资格的相关证明 5.供养人员与死者的供养关系证明 6.供养人员经济收入情况证明 |
1.法定继承人的户口簿及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供养直系亲属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
市级 |
7 |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审核——支付养老个人账户 | 1.参保人员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待遇申请表 2.出国(境)定居证件、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证明 3.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书面申请 |
1.养老保险费缴费凭证(手册或个人权益单、缴费发票) | 市级 |
8 | 失业保险待遇审核——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抚恤金审核 | 1.失业人员死亡有效证明 2.公安部门开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3.法定继承人身份证明及与死亡失业人员关系证明 4.被抚养人无固定收入证明 5.申领人银行账号 |
1.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证》、身份证 2.被抚养人的户口簿或身份证 3.委托书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
市级 |
9 | 失业保险待遇审核——失业保险金申领 | 1.失业人员名单告知书 2.申请登记失业人员情况表 3.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提供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意见;属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需提供工会或全体职工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意见材料以及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的材料 4.被判刑收监或缓刑人员,应提供司法部门相关材料 5.失业保险金申领表 6.原单位出具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7.有视同缴费年限的,提供个人人事档案备查 |
1.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 2.本人近期照片 |
市级 |
10 | 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审核——失业人员职业介绍补贴审核 | 1.失业人员职业介绍补贴用款申报表 2.职业介绍机构申请失业人员职业介绍补贴花名册 3.用人单位与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
1.失业人员身份证 | 市级 |
11 | 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审核——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审核 | 1."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用款申报表" 2.定点职业培训学校申请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花名册 3.失业人员培训结业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
1.失业人员身份证 | 市级 |
12 | 工伤保险待遇审核——申请工伤医疗待遇 | 1.《工伤医疗(康复)待遇申请表》 2.医疗费用发票 3.门诊病历 4.住院小结(或出院记录) 5.住院费用汇总清单 6.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涉及第三人,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的) |
1.《工伤认定决定通知书》 2.《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 3.经审批的《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 4.经审批的《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 5.经审批的《工伤职工异地居住就医申请表》 6.《辅助器具配置费用核定表》 7.经审批的《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申请表》 8.事故责任认定书(涉及第三人的) 9.暴力伤害证明和赔偿证明资料(公安部门出具) 10.商业理赔单(交通事故涉及第三人的) |
市级 |
13 | 工伤保险待遇审核——申请因工伤残待遇 | 1.因工伤残待遇申报表 | 1.工伤认定决定通知书 2.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 3.受伤害职工身份证 |
市级 |
14 | 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 1.XX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申请表 2.场所证明。自有场所,应当提交房产证明;租赁场所,应当提交租赁合同 3.机构负责人基本情况证明(简历、身份证) 4.工作人员、具备从事人才中介服务业务资质的专职工作人员(至少5名)和财会人员情况一览表及学历、职称、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其中学历、职称、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可容缺受理) 5.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还需提供原审批机关的书面意见 6.自治区通信管理部门颁发的同意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7.与培训项目或课程相关的专兼职教师证明;自有或租赁教室及相应教学设施证明材料;拟开展的培训项目或课程设置证明材料 |
1.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申请兼营的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工作人员、具备从事人才中介服务业务资质的专职工作人员和财会人员情况学历、职称、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 4.具有从事人才测评技术专职工作人员的学历、职称证书(和人才测评软件和相适应的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
市级 |
15 | 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 | 1.XX市职业介绍机构申请表 2.场所证明。自有场所,应当提交房产证明;租赁场所,应当提交不少于1年租赁期的租赁合同和出租方房产证明 3.机构负责人基本情况证明(简历、身份证) 4.工作人员、职业指导师(员)(至少2名以上专职)和财会人员情况一览表及学历、职称、其职(执)业资格证(其中学历、职称、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可容缺受理) 5.自治区通信管理部门颁发的同意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6.与培训项目或课程相关的专兼职教师证明;自有或租赁教室及相应教学设施证明材料;拟开展的培训项目或课程设置证明材料. |
1.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3.工作人员、职业指导师(员)(至少2名以上专职)和财会人员情况一览表及学历、职称、其职(执)业资格证 4.拟任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文件 5.具有从事人才测评技术专职工作人员的学历、职称证书(和人才测评软件和相适应的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
市级 |
16 | 企业年金方案、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企业年金方案备案 | 1.企业备案函 2.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 3.企业年金方案基本情况简表 4.重点情况说明(包括单位基本情况、重要条款说明、方案与范本不一致情况的说明) 5.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
1.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证明 | 市级 |
17 | 工伤认定——工伤认定 |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3.证人的证言材料 4.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5.受到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的证明、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6.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突发疾病在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记录和死亡证明 7.受到交通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证明材料;以及标注受伤害职工出发地、目的地、事故发生地的简易线路图。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提交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 8.工作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对该事件的定性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需认定因工死亡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 9.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10.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退役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以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11.办的文体活动中受伤害的,提交用人单位举办文体活动的相关文件、秩序册等证明材料 12.事故当月考勤记录(明确排班及上班时间)或外出派遣证明 |
1.受伤害职工(或其近亲属)的身份证复印件;受伤害职工近亲属申请工伤认定的,提交近亲属关系证明 2.用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工商注册登记证明 |
市级 |
18 | 工伤认定——同意延长工伤认定申请时限 | 1.延长申报工伤认定申请表 2.延长申报工伤认定时限报告(提供延长申报工伤认定时限的理由及证据) |
1.受伤害职工身份证明 | 市级 |
19 | 职业资格证书核发 | 1.申请书 2.职业技能鉴定人员名册 |
1.办理人身份证 | 市级 |
20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筹设同意 | 1.筹设申请报告 2.设立学校论证报告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有两个以上举办者的,应当提交合作办学协议,明确各举办者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权利义务,举办者的排序、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出资计入学校注册资本的,应当明确各举办者计入注册资本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
1.举办者资质证明文件(举办者是社会组织的,应当包括社会组织的许可证、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决策机构、权力机构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社会组织近2年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决策机构、权力机构同意投资举办学校的决议。举办者是个人的,应当包括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个人存款、有本人签名的投资举办学校的决定等证明文件。) 2.民办学校举办者再申请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还应当提交其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现有民办学校的办学许可证、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校园土地使用权证、校舍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近2年年度检查的证明材料,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学校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 3.民办学校举办者再申请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还应当提交其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现有民办学校的办学许可证、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校园土地使用权证、校舍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近2年年度检查的证明材料,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学校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 |
市级 |
21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正式设立审批 | 1.设立申请报告 2.经过筹设批准的,提供筹设批准书 3.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 4.筹设情况报告 5.可行性论证报告 |
1.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2.开设专业所用的教材、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 |
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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