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1.名称:蜂种生产、经营许可核发
2.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条 在境内从事畜禽的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繁育、饲养、经营、运输等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畜禽,是指列入依照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蜂、蚕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生产经营,适用本法有关规定。第二十二条 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2.《养蜂管理办法(试行)》(2011年12月13日农业部公告第1692号)第七条 种蜂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出售的种蜂应当附具检疫合格证明和种蜂合格证。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市级水产畜牧兽医局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
(二)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三)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
(四)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禽防疫条件;
(五)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
(六)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种蜂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
六、申请材料
1.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
2.畜牧兽医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或学历证明 《广西壮族自治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第五条
3.种畜禽来源证明 《广西壮族自治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第五条 复印件
4.动物防疫合格证 《广西壮族自治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第五条 复印件
5.种畜禽生产经营质量管理制度 《广西壮族自治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第五条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1.咨询电话:0772-6622855
2.投诉电话:0772-6622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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