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工业园区(来宾高新区)、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管委,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驻市中直、区直各单位:
《来宾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员任命办法》已经市四届人民政府第93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12月29日
(公开方式:公开)
来宾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员任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复议员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行政复议员的整体素质,建设专业化、职业化的行政复议队伍,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复议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二)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三)已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2019年3月1日前已从事行政复议工作。
第三条 行政复议员由市司法局提名,报市人民政府任命,颁发行政复议员资格证。
行政复议员资格证由市司法局统一印制,加盖来宾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
第四条行政复议员的职责:
(一)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案件;
(二)及时将案件的审理意见提交评议组评议;
(三)参与行政复议案件的评议;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行政复议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
(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保守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条 行政复议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发表案件审理意见,不受非正当因素干预;
(二)现场勘查、询问相关人员;
(三)依法查阅、复制、调取与案件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四)履行职责期间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对行政复议员应当有计划地进行政治、理论和业务培训。
第八条 未取得行政复议员资格证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工作。
第九条 行政复议员因工作变动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市司法局应当及时收回行政复议员资格证。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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