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工业园区(来宾高新区)、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管委,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驻市中直、区直各单位:
《来宾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各级政府责任分担办法》已经市四届人民政府第93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12月31日
(公开方式:公开)
来宾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各级政府责任分担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责任分担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明确广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实行自治区级统收统支后来宾市各级人民政府基金缺口分担责任,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1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制度的通知》(桂政发〔2019〕5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收统支政府责任分担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20〕2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责任分担运行机制。
(一)工作责任分担。
市本级、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严格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全面完成预算收支任务、强化预算管理和执行、按要求落实责任分担资金,按时足额发放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二)基金责任分担。
对自治区核定的由来宾市承担的责任分担资金及来宾市批复确认的年度基金预(决)算(含预算调整,下同)收支缺口,由市与县(市、区)合理分担。
第三条 责任分担基本原则。
(一)权责对应,预算为纲。
坚持权利与义务、事权与财权、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在科学编制、严格执行全市年度基金预算基础上,以基金预算为纲,合理确定市、县(市、区)两级政府责任分担。
(二)统筹共济,均衡负担。
充分发挥基金共济作用,合理均衡地区间基金负担,提升基金的抗风险能力,实现全市各级财政负担可控,确保基金可持续。
第二章 基金责任分担及资金来源
第四条 基金责任分担的确定。
市、县(市、区)基金责任分担包括年度基金预(决)算收支缺口责任分担和其他缺口或支出责任分担。
(一)市、县(市、区)年度基金预(决)算收支缺口责任分担。
市、县(市、区)年度基金预(决)算收支缺口责任分担,是指对于自治区核定的来宾市年度基金预(决)算收支缺口责任分担资金部分,由市、县(市、区)进行合理分担。
1.市、县(市、区)年度基金预(决)算收支缺口的核定。
除国家和自治区政策调整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外,市、县(市、区)基金收支缺口按以下方法核定:
年度基金预(决)算收支缺口=年度基金预(决)算支出-年度基金预(决)算收入。其中:年度基金预(决)算支出=基本养老金支出+丧葬抚恤补助支出+转移支出+其他支出;年度基金预(决)算收入=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转移收入+其他收入。
市、县(市、区)基金决算收入低于年度预算收入98%的,按年度预算收入的98%计算基金决算收支缺口;基金决算支出高于年度预算支出102%的,按年度预算支出的102%计算基金决算收支缺口。
2.年度基金预(决)算收支缺口责任分担。
自治区核定的本年度由我市承担的责任分担资金,由存在年度基金预(决)算收支缺口的市、县(市、区)按照市、县(市、区)收支缺口占存在年度基金预(决)算收支缺口的市、县(市、区)年度基金预(决)算收支缺口之和的权重进行分担。
计算公式为:
存在年度基金预(决)算收支缺口的市、县(市、区)当年承担的责任分担资金额=自治区核定由来宾市承担的责任分担资金×市或某县(市、区)当年基金预(决)算收支缺口/存在年度基金预(决)算收支缺口的市、县(市、区)年度基金预(决)算收支缺口之和。
(二)其他缺口或支出责任分担办法。
1.除国家和自治区政策调整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外,自治区核定我市承担的由于基金决算收入低于年度预算98%的部分或基金决算支出高于年度预算102%的部分,由存在基金决算收入低于年度预算98%或基金决算支出高于年度预算102%的市、县(市、区)按照市、县(市、区)收入低于年度预算98%的部分占存在基金决算收入低于年度预算98%的市、县(市、区)基金决算收入低于年度预算98%的部分之和的权重或市、县(市、区)支出高于年度预算102%的部分占存在基金决算支出高于年度预算102%的市、县(市、区)基金决算支出高于年度预算102%的部分之和的权重进行分担。
计算公式为:
存在基金决算收入低于年度预算98%部分的市、县(市、区)当年承担的责任分担资金额=自治区核定由来宾市承担的基金决算收入低于年度预算98%部分的资金×市或某县(市、区)当年基金决算收入低于年度预算98%的部分/存在基金决算收入低于年度预算98%的市、县(市、区)基金决算收入低于年度预算98%的部分之和。
存在基金决算支出高于年度预算102%部分的市、县(市、区)当年承担的责任分担资金额=自治区核定由来宾市承担的基金决算支出高于年度预算102%部分的资金×市或某县(市、区)当年基金支出高于年度预算102%的部分/存在基金支出高于年度预算102%的市、县(市、区)基金支出高于年度预算102%的部分之和。
2.市、县(市、区)因不当管理被自治区扣减转移支付的资金、违反参保政策及支出政策产生的支出,由市、县(市、区)全额承担。违反政策产生的支出不纳入市、县(市、区)年度基金预(决)算收支缺口数的计算。
3.来宾市按政策确定的其他应由市、县(市、区)承担的责任分担资金。
第五条 基金责任分担的资金来源。
市、县(市、区)落实应承担的责任分担资金来源包括:
(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补助资金;
(二)经市财政局、人社局核定的基金实行自治区级统收统支前市、县(市、区)历年多配套的责任分担资金;
(三)基金实行自治区级统收统支后市、县(市、区)各年度基金决算收入超预算收入部分的30%;
(四)来宾市确定的其他资金。
第三章 资金归集
第六条 责任分担资金的筹措。
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核定来宾市本年度应承担的责任分担资金后,市财政局、人社局根据本年度基金预计执行情况核定市、县(市、区)本年度应承担的责任分担资金,在每年12月31日前通知各县(市、区),由市、县(市、区)在下年度予以落实。
第七条 责任分担资金的归集。
市财政局、人社局在每年4月30日前根据自治区核定我市本年度应落实的责任分担资金及上年度基金决算数据(包括决算草案),核定市、县(市、区)本年度应落实的责任分担资金。市、县(市、区)应在每年5月24日前将本地本年度应落实的责任分担资金转入来宾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由市财政局在每年5月31日前统一将归集的责任分担资金转入自治区财政专户。未落实责任分担资金的自治区财政直管县,市财政局、人社局在每年6月5日前将自治区财政直管县未落实责任分担资金情况函告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通过对自治区财政直管县年终结算扣回;对未在规定时间内落实责任分担资金的城区,市财政将通过年终结算予以扣回。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违规处理。
市、县(市、区)出现以下情形的,来宾市可提高该地应承担的责任分担资金,并视情况进行通报批评、约谈及问责。
(一)违反中央和自治区有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增加基金支出的。
(二)当年未按要求落实应承担的责任分担资金的。
第九条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各县(市、区)应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基金的审计、稽查等工作。全市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应当加强对基金的监督和绩效评价,确保专款专用。对违规使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来宾市财政局会同来宾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来宾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宾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各级政府责任分担暂行办法的通知》(来政办发〔2014〕24号)同时停止执行。中央和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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