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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市广播电视局行政审批重点项目告知卡

设立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规定
1、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范围: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以下简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是指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天线、高频头、接收机及编码、解码器等设施。
2、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确定的接收方位、接收内容和收视对象范围;
(2)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接收设备;
(3)有合格的专职管理人员;
(4)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3、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的审批程序。
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地、市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经审查批准的单位,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如有特殊情况,个人确实需要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规定的许可条件的,必须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五百至五千元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千至五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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