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全市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根据市人民政府委托起草有关环境保护工作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全市环境保护规划;依法监督实施辖区内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等方面的政策;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组织对本市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参与辖区可持续发展纲要、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编制及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组织拟订和监督实施辖区重点区域、重点流域的污染防治规划,参与拟订生态保护建设规划;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全市环境功能区划。
2、组织实施大气、水体、土壤、噪声、放射性及电磁辐射、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污染防治法规和规章;负责辖区内生物技术环境安全工作。
3、监督管理辖区内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辖区内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拟订市自然生态保护政策性措施和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监督、管理和指导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石漠化防治工作;负责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本辖区新建的各类地区级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及申报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议;参与土地利用规划、旅游发展规划等与环境保护有关的规划的审查工作。
4、指导和协调解决本辖区各地、各部门以及跨县、市的重大环境问题;依法确定、调查处理辖区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协调辖区内县、市间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和协调本辖区重点河流水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开展市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按规定审批污染治理设施拆除或闲置。
5、监督实施环境保护国家标准、环境保护行业标准及环境保护地方标准。组织编报来宾市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来宾市环境状况公报。
6、组织、监督实施各种环境管理制度;对辖区内一切建设项目依法进行监督管理;按国家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组织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核准建设项目试产;监督本辖区内执行国家公布应禁止(或严格限制)建设的重污染项目名录;按规定审批权限内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推动清洁生产实施工作;承办可用作原料的废物进口许可证初审工作;负责辖区内有毒化学品环境管理工作;负责核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组织、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组织、协调、指导辖区内各级生态示范区建设及生态农业建设。
7、组织开展环境保护科学研究、科技攻关和技术示范工程;推广环境保护先进实用技术;指导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指导环境标志管理工作;指导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参与环保产业发展规划的制定;监督管理本辖区环保产业技术市场,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对环保技术、产品进入本辖区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8、负责环境监测、统计、信息管理工作;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组织对全市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9、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环境教育和社会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10、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参与放射性废物管理和辐射环境管理及事故应急工作;按国家规定对放射设施安全和电磁辐射、伴有放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11、会同管理本辖区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交流;参与协调辖区内重要环境保护国际活动;会同管理辖区内有关的环境保护国际合作项目和利用外资项目。
12、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工作目标要求,参与辖区内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
13、承担市环境保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协调各相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