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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技改项目管理和审批程序
一、 核准程序
(一)市经委权限内技术改造项目核准程序:
1、县属企业技改项目核准程序:
企业向县经贸局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由县经贸局初审并提出意见 ;然后向市经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由市经委对项目进行核准。
2、市直、区属、中央属企业技改项目核准程序:
企业向市经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由市经委对项目进行核准 ,然后报自治区经委备案。
(二)市经委权限外的技改项目核准程序
1、县属企业技改项目核准程序:
企业向县经贸局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由县经贸局提出初审意见后,送市经委提出审核意见并报自治区经委对项目进行核准。
2、市直、区属、中央属企业技改项目核准程序:
企业向市经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由市经委提出初审意见,然后报自治 区经委对项目进行核准。
二、项目申请报告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 项目申报单位情况。
(二) 拟建项目情况。
(三) 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
(四) 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五) 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六) 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七)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时限
(一)项目申报单位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有关要求,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要求项目申报单位澄清、补充相关情况和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二)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对项目申请报告是否核准的决定,或向区经委提出审核意见。由于特殊原因难以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决定的,由本委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告知项目申报单位。
四、技改项目具体负责科室
(一)术技改项目由技术科负责;
(二)机械、冶金、有色、化工、建材、糖业、轻工、农产品、纺织、医药、食品及军品、船舶、民用爆破器材开发、流通等行业技改项目由行业综合科负责;
(三)中小企业投资在3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中小企业科负责;
(四)电力、煤炭工业等行业技改项目由能源工业科负责;
(五)资源节约、综合利用与工业环境治理等行业技改项目由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科负责。

工程系列、经济(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程序
一、申报评审需报送的材料:
1、申报人员到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取并填写《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表》;
2、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外语考试合格证、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或免试审批表复印件;
3、任现职以来公开发表的论文著作并指明代表作,所取得的业绩、成果、奖励情况及相关的奖励证书复印件;
4、上一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及接受继续教育学习的证书和证明的复印件。
5、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职改或人事部门填写报送评审材料的《通知》中的《考核推荐意见表》。
6、各县(市、区)、市直各单位职改或人事部门统一报送《报评名册表》。
以上材料1-6条,报送评审高级经济师的一式六份,分装六套(评审表四套原件、两套复印件);报送评审高级工程师、工程师的一式三份,分装三套(评审表均为原件);报送评审助理工程师、技术员的一式二份,分装两套(其中第2条中外语考试合格证及计算机能力考试合格证、第3条公开发表的论文报初级的不作要求)。第6条报评名册汇总表一式两份。
二、收费标准:评审收费按自治区物价局、区财政厅桂价字[2006]359号文件收取,即正高级450元/人次(含论文或著作鉴定费),推荐费每人次80元,副高级380元;中级230元/人次;初级150元/人次,报送材料时一次交清。

鲜茧收购经营单位资格认证审批
审批事项:鲜茧收购经营单位资格证
审批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85项;《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印发行政许可项目及其实施主体清理结果的通知》(桂政发[2004]65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深化蚕茧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4号)和原国家经贸委等四部门颁布的《茧丝流通管理办法》(第28号令)
申报材料(一式三份):
(一)申请表。申请许可(核准)项目单位的申请表应当载明下列事项:申请单位的名称、企业性质、详细地址、联系电话、传真、邮政编码、公章;申请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身份资格证明文件;企业基本情况、当地蚕桑生产情况、收购区域范围;县、市经委意见、公章等;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新设立的单位应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三)资金来源、数额及信用证明(验资报告);
(四)鲜茧收购委托书或协议书及相关材料;
(五)质监部门出具的评茧仪器等必备仪器的检验报告;
(六)仓储和加工场地使用证明;
(七)收烘技术培训资格部门出具的从业人员培训合格证书;
(八)各市经委审核意见、汇总、盖章。申请鲜茧收购资格单位情况汇总表(申报单位名称、公章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企业名称一致)。
审批程序:县经贸委初审——市经委审核汇总——自治区经委轻工业处主办人员受理——处长审理——分管委领导审定——分别书面征求区工商、质监部门意见——核准——公示——处长审理——分管委领导审定——印发通知和证书。不具备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通知申请企业说明理由。鲜茧收购经营单位资格证每年年审一次,在广西日报上公示。
行政初审时限:二十天。

煤炭经营资格证审批
审批事项:煤炭经营资格证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四十八条:“设立煤炭经营企业,须向国务院指定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提出申请;由国务院指定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条件和国务院规定的分级管理的权限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申请人凭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煤炭经营。”
审批条件: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
(二)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 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设施和储煤场地;
(四) 有符合标准的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设备;
(五) 符合国家对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及环境保护的要求;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报材料: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向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 煤炭经营企业资格审查表;
(二) 注册资本证明;
(三) 固定经营场所证明;
(四) 经营设施与场地证明;
(五) 计量和质量检验设备证明。
审批程序:县经贸委初审——市经委审核汇总——自治区经能源工业处主办人员受理——处长审理——分管委领导审定——分别书面征求区工商、质监部门意见——核准——公示——处长审理——分管委领导审定——印发通知和证书。不具备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通知申请企业说明理由。煤炭经营许可证每年年审一次,在广西日报上公示。
行政初审时限:二十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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