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一、携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单位和人员核准
(一)审批项目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第26条。
(二)申请对象及条件∶
1、来宾市对外交往和合作中,中方的机关、单位人员需要携运国家秘密出境的(需要外方携运出境的,由中方提供单位办理出境审批手续);
2、来宾市对外交往和合作的地区不通外交信使或外交信使难以携运的;
严禁个人携运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
(三)携运出境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范围:
1、秘密级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2、机密级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携运出境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保密局审批。
3、绝密级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不得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秘密载体出境许可证》
(四)申请对象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1、申请文书;
2、需要携运出境的秘密级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3、提供单位同意出境的证明文件;
4、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制发单位同意出境的证明文件;
5、携运出境人员的出国护照。
(五)审批程序∶
1、提供方提出申请;
2、保密工作部门审核;
3、保密工作部门批准、核发《许可证》。
机密级国家秘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保密局批准发证;秘密级国家秘密由来宾市保密局批准发证。县级国家保密部门没有审批权。
携运人员出境时主动向海关申报,海关凭《许可证》验放。
(六)办结期限:10个工作日内。办结期限以申请材料交齐并正式受理之日起算。
二、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和投入使用审批
一、审批项目设定依据:
国家保密局关于《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审批管理规定》(国保办发〔2007〕18号)第七条。
二、申请对象:
单位主管建设和使用的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
三、申请对象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一)建设规划方案审查
1、总体方案及安全保密方案已经通过由系统建设使用单位组织、其上级主管部门保密工作机构和保密工作部门派人参加的审查论证。
2、承建单位具有相应的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
3、具有负责日常系统安全保密管理的责任单位和健全的安全保密管理制度。
4、通过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授权的涉密信息系统安全保密测评机构的检测评估。
(二)投入使用前审批(以下材料需一式两份)
1、总体方案、安全保密方案及其审查论证意见以及参加审查论证的人员名单。
2、承建单位名称、承建内部及资质证明。
3、采用的安全保密产品、设施的目录及其检测证书。
4、工程监理报告。
5、安全保密检测评估报告。
6、安全保密管理责任单位及人员配置情况。
7、安全保密管理制度。
8、使用、管理人员的安全保密培训情况。
四、审批程序:
1、提交建设规划方案。
2、保密工作部门对建设规划方案审查。
3、建设单位根据通过审查的建设规划方案实施系统建设。
4、投入使用前提交系统运行审批。
5、保密工作部门依据有关保密技术标准进行现场检测评估。
6、对达到保密要求的涉密系统核发运行许可证。
获得运行许可的涉密系统须每年年审,年审程序按上述审批程序第5、6条进行,对达到保密要求的涉密系统,加盖年审章。
(五)办结期限:
1、规划建设方案审查15个工作日内。
2、涉密系统运行审批15工作日内。
3、年审10个工作日内。
三、制作、复制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单位认定
(一)认定项目设定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209项;
2、《印刷、复印等行业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暂行管理办法》(国保〔1990〕83号)第3、7条。
(二)申请对象条件:
1、印刷复印企业接触国家秘密的人员政治思想可靠;
2、存放国家秘密载体的设施安全可靠;
3、厂房、车间或经营场所周围有良好的安全和保密环境;
4、内部保卫、保密制度健全落实;
5、备有残、次、废品的销毁设备;
6、建立并能够实行严格的工作登记和监督检查制度;
7、从事营业性复制业务的,应当是经所在在公安机关审查同意,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
国家统一考试试卷定点复制单位除符合以上条件外,还必须符合其他基本条件。
(三)申请对象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1、申请文书;
2、《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复制单位申请表》一式3份;
3、《营业执照》、《特种行业许可证》复印件。
(四)认定审批程序:
1、向所在市、县保密工作部门提交申请;
2、所在市、县保密工作部门审查(包括现场审查)报上级保密工作部门;
3、有认定审批权的保密工作部门审核(包括现场审核)、审批,核发《国家秘密载体复制许可证》;
4、批准保密工作部门与定点复制单位法人代表签订《保密责任书》。
国家统一考试试卷定点复制单位,由自治区国家保密局审查后,报国家保密局批准,自治区国家保密局发证。
(五)办结期限: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期限以申请材料交齐并正式受理之日起算。
四、涉密计算机及涉密办公设备定点维修单位认定
(一)认定项目设定依据
1、国家保密局制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国保发〔1998〕1号)。
2、中央保密办、国家保密局制定的《涉及国家秘密通信、办公室自动化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审批暂行办法》(中保办发〔1998〕6号)。
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保密局关于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审批暂行办法》(桂保〔2002〕2号)第三条。
(二)申请对象条件
1、计算机维修、办公设备维修企业中接触国家秘密的人员政治思想可靠;
2、有专用存放国家秘密载体的场所;设施,并安装有安全防护隔栏和报警装置;
3、经营维修场所周围有良好的安全和保密环境;
4、内部保卫、保密制度健全落实;
5、建立和实行严格的工作登记和监督检查制度;
6、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
(三)申请对象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1、申请文书。
2、公司简介及接触涉密设备维修人员的政治条件、身份证明。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资质证明。
(四)、办结期限:10个工作日内。审查办结期限以申请材料交齐之日起算。
五、对外经济合作提供国家秘密资料保密审查
(一) 审查项目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第21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第22条。
3、《国家保密局关于对外经济合作提供资料保密暂行规定》(国保发〔1993〕28号)
(二)申请对象及条件:
在对外经济合作中需要以各种方式向境外的组织、机构、人员提供资料的机关、单位。
个人严禁对外提供国家秘密资料。
(三)提供资料的范围:
所提供的资料必须是对外经济合作项目确实需要的下列资料:
1、机密级资料;
2、秘密级资料。
绝密级资料原则上不得提供。
对外提供明确不属于国家秘密的资料,不需要经过保密审查、审批,但提供内部资料应当按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四)申请对象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1、申请文书;
2、所提供资料的业务主管部门同意提供的文件(复印件);
3、所提供资料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或有争议事项的文本;
4、有关部门对提供资料的技术处理意见;
5、合作双方签订反映承担保密义务条款的合作协议文本。
(五)审查程序:
1、对外提供资料的机关、单位根据对外经济合作的实际需要、确定提供资料的具体范围;
2、对外提供资料的机关、单位保密组织机构对需要提供的资料进行保密审查,对外提供资料的保密审查,应当以有关《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3、由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对提供的国家秘密资料进行技术处理;
4、报有审批权限的机关、单位批准。其中,自治区保密工作部门负责对机密级、秘密级“不明确事项”和“有争议事项”进行确定;
六、办结期限:10个工作日内。审查办结期限以申请材料交齐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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