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职能
(一)拟订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基本政策及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总体方案;编制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提出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地方性、规范性文件的建议,根据市政府委托,起草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地方性规范性文件草案。依法对全市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法规的普及宣传教育工作。
(三)行使劳动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权,对全市所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以及职业中介机构、社会培训机构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依法予以处理、处罚。
(四)负责劳动争议处理,规范劳动仲裁与监督检查。
(五)承担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的统计和信息工作,组织建设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网络,定期上报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统计公报、信息资料及发展预测报告。
(六)拟定促进城乡就业的政策、措施,规划劳动力市场的发展,组织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对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规范化;草拟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综合管理用人单位劳动力调配;管理、协调、指导全市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就业和市内公民境外就业工作;协助审核外来人员在本市内就业。
(七)组织实施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地方标准和行业标准;建立职业资格证和职业技能鉴定制度;在国家教育工作方针、政策的指导下,制定技工学校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制订企业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和失业人员、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以及就业训练中心、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的规划及措施;组织实施职业技能人才培养、表彰、奖励和职业技能竞赛;实施劳动预备制度;指导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建设,组织实施技工学校和职业技能培训的建议规划和评估认定。
(八)组织实施改革整顿工作,指导企业劳动用人、分配制度改革;参与评定本市的自治区级劳动模范;宏观调控全市企业工资总额,指导企业内部分配;拟订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方案;编制汇总全市劳动工资年度计划。
(九)拟订全市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管理、运营的规范性文件;指导企业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和城镇职工医疗、工伤及生育保险改革;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实施行政监督;拟订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划和基金运营的机构资格认定标准;制定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拟订全市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社会保险的发展规划和基本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十一)负责起草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和补助保险承办机构资格认定标准;审核认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保险业务的资格。
(十二)负责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体系职工培训工作和评先表彰工作。
(十三)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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