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 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发展旅游行业的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负责提出全市旅游行业地方立法项目的建议,根据市人民政府委托起草有关旅游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草案。负责旅游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工作。
(二) 推进旅游产业发展总体规划的实施和制定年度计划。负责全市旅游资源的普查、规划;指导、协调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指导旅游度假区建设;参与监督全区重点旅游项目建设;负责全市旅游统计和信息咨询工作。
(三) 对全市旅行社、导游员、旅游饭店、旅游景区(点)、旅游购物点进行行业管理、指导、监督、检查和协调。
(四) 负责全市旅游业整体形象的对外宣传和促销,规划、管理旅游市场开发和旅游行业对外交往工作。
(五) 负责初审申报经营国内外旅游业务的旅行社;负责指导对二星级以下饭店评定与复核工作以及三、四、五星级饭店的推荐、申报工作;负责旅行社的年检;指导各县(市)实施旅游行业各类国家标准;监督、检查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指导各县(市)旅游部门处理游客投诉,保护旅游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六) 参与制定、调整、公布、检查、监督旅游价格和旅游收费标准。
(七) 负责全市旅游行业教育培训,指导全市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
(八) 会同有关部门推进旅游产业发展和加强宏观调控管理,指导、监督旅游安全管理,检查旅游保险的实施,协调旅游事故的善后处理。
(九) 负责指导所属单位工作。
(十) 承办市委、政府及上级旅游部门交办的其它有关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