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政府网-政府部门-民政局
主要职责
(一)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委托,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研究提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指导全市民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二)负责全市性社团、跨县(市、区)社团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研究提出有关社会团体的财务管理办法;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指导监督县(市、区)社团的登记管理工作。
(三)负责市直单位所属和挂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研究提出有关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办法;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导监督县(市、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四)组织、指导拥军优属活动;检查落实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标准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标准;指导开展军烈属优待金统筹和优待工作;分配中央和自治区拨给的抚恤事业费并监督使用;审核申报全国、全区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审核申报退役伤残军人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伤残等级;审核申报革命烈士称号;指导全市光荣院和烈士纪念碑园的建设和管理。承担全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五)拟订并组织实施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转业志愿兵)、复员干部安置计划和实施方案;检查落实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检查落实有关生活待遇和政治待遇;指导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建设和管理;指导军地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
(六)组织、协调全市抗灾救灾工作;组织核查上报灾情,管理、分配中央和自治区拨给的救灾款物并检查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承担市人民政府抗灾救灾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七)组织、协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捐助活动,审核全市性救灾和社会福利募捐义演;指导县(市、区)开展社会救济工作。
(八)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和基层自治组织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依法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拟订社区工作及社区服务管理办法和促进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社区建设。
(九)研究拟订婚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组织、指导婚姻管理工作;承办涉外、涉港澳台地区婚姻登记工作;倡导婚姻习俗改革。
(十)拟定全市行政区划总体规划;负责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申报;负责编绘和申报全市乡镇以上标准行政区划图。
(十一)承办乡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和边境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申报;规范全市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市内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编辑和审定。
(十二)组织、协调、指导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负责全市县界标准样图;负责县际行政界线争议的调查和调处。
(十三)承担老年人、孤儿、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导残疾人的权益保障工作;拟订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贯彻落实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研究提出社会福利企业认定标准和扶持保护政策;审核申报新办福利企业。
(十四)主管福利彩票发行销售工作,研究提出年度销售计划和管理办法。管理本级福利资金。
(十五)拟订殡葬工作发展计划,推行殡葬改革。
(十六)贯彻执行儿童收养管理的政策和规章,指导全市国内收养工作。
(十七)拟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制度;指导、协调跨市及市境内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十八)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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