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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职责
(1)研究制订全市人事制度改革规划、方案。根据市人民政府委托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草案;建立科学化、法制化的人事管理制度并进行监督检查;研究拟定机构改革人员定岗和分流的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
(2)负责对全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宏观管理;贯彻实施国家、自治区的人事法规、政策;对全市政府系统的人事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协调,编制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计划和工资计划,负责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增加人员计划和工资基金的审批。
(3)综合管理全市国家公务员。组织指导市直各部门、各县(市)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工作。
(4)负责全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聘用的综合管理工作;负责国家下达的重点项目所需人员的选调、安置工作。
(5)综合管理全市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组织实施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技术资格评定和考试工作,深化职称改革,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推行专业技术执业资格制度。配合组织综合管理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工作。
(6)负责全市人才资源规划、开发、引进工作,拟订人才流动的政策,培育人才市场,组织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合理流动;落实“农转非”有关政策。
(7)会同有关部门协调指导全市企业的人事制度改革,促进企业经营管理人员队伍建设。
(8)负责全市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工作。
(9)贯彻落实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落实上级下达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组织军转干部参加岗前培训,引导军转干部进入人才市场自主择业。
(10)综合管理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工作。负责对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调整、晋升的协调指导工作。负责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工资调整、晋升的审核、审批工作。组织指导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评定及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的发证工作。
(11)综合管理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退职和福利工作。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退职的审核、审批工作;协调管理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福利工作。
(12)综合管理全市公务员的继续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全市人事系统干部的业务培训工作。
(13)综合管理政府奖励表彰工作。拟订政府表彰制度,审核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奖励表彰的人员;审核上报上级部门奖励、表彰的单位或个人;指导协调各部门全市性奖励表彰工作;负责指导管理全市的年度考核工作;负责有关惩戒与申诉控告工作。
(14)综合管理全市人事争议仲裁工作。
(15)负责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人员的出国(境)政审工作。
(16)负责对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年度统计工作。负责对市直机关干部晋升职务的审查备案工作。
(17)对全市政府人事部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及廉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8)负责全市人事系统的宣传、调研、信息工作。
(19)负责管理本局所属事业单位。
(20)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人事厅交办的其他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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