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拟定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制订全市法制宣传、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依法治市工作。
(三)监督和指导全市的律师、法律顾问、法律援助工作;综合管理社会法律服务机构;负责组织全市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负责律师系列初、中级职称的评定。
(四)监督和指导全市公证机构和公证业务活动;负责公证员初、中级职称的评定。
(五)指导全市人民调解、司法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六)监督和指导全市刑满释放、期满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七)根据市政府委托,起草有关的规范性文件草案,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法制建设、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
(八)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计划财务、服装、车辆等物资装备工作。
(九)监督和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管理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工作;协助县(市、区)管理司法局的领导干部。
(十)承办市政府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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