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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监督的程序和权限

1.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在实施审计 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2.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3.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提出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4.审计组提出的审计报告,经本局审定,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报告书; 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意见。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5.在进行审计监督时,审计机关依法拥有要求提供资料权、监督检查权、调查取证权、对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实施制止措施权、通报和公布审计结 果权、处分建议权和处理、处罚权。
(六)审计行政复议程序
1.被审计单位对本局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应当先向自治区审计厅或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对下列审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1 )对本局作出的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等定性、处理不服的;
(2 )对本局作出的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等处罚不服的;
(3 )对本局采取的暂停拨付有关款项、暂停使用有关款项等强制性措施不服的;
(4 )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其他审计具体行政行为。
3.本局按照审计署《审计机关审计行政复议的规定》受理对下级审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审计行政复议申请。而对下列事项申请复议的不予受理:
(1 )对审计机关制定的规章或者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不服的;
(2 )对审计事项提出的建议不服的;
(3 )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申请行政复议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4 )对下级审计机关办理本级政府交办的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依据当地政府规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4.对本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审计机关制定的规章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行政复议,由自治区审计厅管辖.对本局依据我市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办理的审计事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行政复议,以及本局办理市政府交办的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审计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作 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行政复议,由市政府管辖。
5.被审计单位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在知道审计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15日内提出。
6.复议期间,审计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 ) 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 )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 )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认为其申请有正当理由,裁决停止执行的;
(4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停止执行的。
(七)审计听证程序
1.被审计单位被本局处以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金额5%以上罚款、且金额在10万元 以上的,本局将告知被审计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被审计单位要求听证的,本局组织听证。
2.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责任人员被本局处以2000元以上 罚款的,本局将告知有关责任人员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有关责任人员要求听证的,本 局组织听证。
3.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本局告知后3日内提出。
4.听证具体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八)通报和公布审计结果
1.经本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必要时报经市政府同意,可以通报和公布审计结果。
2.通报审计结果,采取书面形式。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可采取下列形式:
(1 )通过电台、电视台公布; (2 )通过报纸、刊物等出版物发表; (3 )通过新闻发布会公布; (4 )通过公报、公告等公文形式发布; (5 )其他形式。
3.本局可以通报下列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
(1 )模范遵守国家财经法规的单位和个人;(2 )经济效益好的单位;(3 )严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及其处理情况;(4 )严重损失浪费问题及其处理情况;(5 )针对审计查明的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6 )其他需要通报的审计结果。
4.本局可以向社会公布下列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
(1 )社会公众关注的审计事项; (2 )市政府或省审计厅要求向社会公布的审计事项; (3 ) 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公布的其他审计事项。
(九)审计纪律和群众监督投诉程序
1.审计纪律:
(1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2 ) 审计人员在审计实施期间,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的宴请和接受被审计单位赠送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不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等公共娱乐场所的娱乐性活动。
(3 ) 审计人员应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准则,不索贿、受贿,不利用职权为个人谋私利;不泄露审计工作中涉及的国家机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
(4 )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2.监督、投诉及处罚办法:
审计人员凡违反审计监督职责、审计监督程序和审计纪律被投诉的,经调查核实,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岗位或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局接受社会各界和群众监督。在向被审计单位发送《审计通知书》的同时,附送《审计人员纪律》,接受被审计对象的监督。
本局设立举报箱,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同时成立局监察小组,负责投诉的受理和处理。查处结果及时告知投诉人。
投诉电话:(0772)4254996 (0772)4278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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