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政府网-政府部门-文化局
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文化艺术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根据市人民政府委托,起草有关文化方面规范性文件草案;研究拟订全市文化事业发展规划;指导文化体制改革。
(二)管理艺术事业,指导艺术创作与生产,扶持代表性、示范性和实验性文化艺术品种,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归口管理全市性的重大文化活动。
(三)拟定全市文化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协调文化产业的发展;规划、实施全市重点文化设施,管理市级公共文化设施。
(四)归口管理文化市场,拟订全市文化市场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文化市场发展态势,负责文化市场稽查工作。
(五)协调管理社会文化事业,拟订社会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市群众艺术馆、社区文化馆和县文化站的业务建设和文化艺术普及工作,指导各类社会文化事业的建设和发展。
(六)管理图书馆事业,指导图书文献资源的建设,开发和利用;组织推动图书馆标准化、现代化建设。
(七)管理文物、博物馆事业,研究拟订全市文物、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指导、监督文物保护、抢救、考古发掘和开展利用工作;指导全市文物,博物馆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文物事业单位。
(八)管理电影发行、放映工作;促进文化科技工作和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
(九)指导艺术教育工作,研究拟定各类文化艺术专业人才培养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归口管理对外文化工作和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文化交流工作。
(十一)承担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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