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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收费许可证》办理程序

受理范围:

《收费许可证》实行一点一证。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直接实施收费的单位为基本领证单位,领取《收费许可证》正本和副本。有直接收费行为,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实行财务独立核算的单位收费点,由符合规定的领证单位统一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副本。收费单位须在收费点的醒目位置悬挂《收费许可证》正本,实行亮证收费。
一、《收费许可证》审批办事流程:申请人提交《收费许可证申请表》及有关资料→受理《收费许可证》申请→审核有关服务内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依据→领导审定→办理交费手续→发放《收费许可证》。

(一)申请:

收费单位申领《收费许可证》,应向市物价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
(1)依法律法规确定的合法有效的批准收费文件;
(2)法人资格证明、机构设置、管理职能、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经费来源情况等的相关资料;
(3)政府或主管部门批准执业的文件或证书;
(4)申请单位的办证申请报告(函)。文中应陈述办证理由和申请收费的法律、法规依据;
(5)收费执收人员经过上岗培训并取得《收费员证》的资料;
(6)填写《收费许可证》申请表并盖申请单位的公章;经主管部门确认审核后加盖主管部门的公章。

(二)审核:

对收费单位提供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三)发证:

经审核符合规定的收费单位,市物价局在收到申请单位提供的材料后的15个工作日内核准发放《收费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的收费亦应于收到申请单位提供的有关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领单位不得收费并说明理由。

《收费许可证》的变更:

已领取《收费许可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于批准后20日内持有关批准文件及变更资料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收费许可证》的变更、更换或注销手续。
(一)经合法程序批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依据、收费期限等发生变更、调整、取消或自动失效的;
(二)收费单位名称变更或撤消的;或收费单位合并、分立、迁移或停业的;

(三)收费单位的法人代表、邮政编码、地址、办公电话等发生变更的;
(四)遗失或因其他原因损坏已领取的《收费许可证》的;
(五)收费单位因丢失、损坏《收费许可证》之日起15日内向市物价局报告,公告原证作废并申办补发新证手续。
(六)因有关原因需注销《收费许可证》的,应提供有关文字说明材料,注明注销的原因、依据,并退回原办理〈收费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收费许可证》的到期换领:

(一)《收费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3年期满后需重新申领或换领《收费许可证》。
(二)《收费许可证》到期换领需提供如下资料:
①年度或最新(近)参加《收费许可证》年审的记录;
②申请换领《收费许可证》的报告(函);
③依法律法规确定的合法有效的批准收费文件;
④法人资格证明、机构设置、管理职能、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经费来源情况等的相关资料;
⑤政府或主管部门批准执业的文件或证书;
⑥持旧《收费许可证》正、副本;
⑦未参加本年度或最新(近)开展的《收费许可证》年审的收费单位,或不按规定交年审费的收费单位,不得换领《收费许可证》。

《收费许可证》年审:

(一)《收费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每年审验一次;
(二)收费单位持以下资料按时参加年审;
①填报《收费年审情况表》;
②《收费许可证》(正、副本)、《收费员证》证书;
③收费票据、会计凭证、帐簿、报表及收费依据等;
④《收费许可证》经年审合格的,由市物价局加盖年审专用公章后方可继续使用。

其他相关事项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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