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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卫生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协助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提出卫生地方立法项目的建议,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委托,起草有关卫生规范性文件,并具体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
(二)研究拟定全市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卫生工作目标及重大疾病、重点传染病防治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根据自治区卫生资源配置标准的规定,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市卫生资源配置,拟订全市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服务标准,并组织实施。
(四)研究制定全市农村卫生、城市基层卫生、妇幼卫生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服务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初级卫生保健规划、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实施。
(五)负责全市医疗卫生机构的规划设置。研究指导全市医疗机构改革,组织实施医师资格认定、医务人员执业准入、医疗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并进行监督。
(六)依法监督管理辖区中心血站、单采血浆站的采供血工作及临床用血质量,协调组织全市无偿献血工作。
(七)研究拟订全市重点医学科技、教育发展规划,组织重点医疗卫生科研攻关,组织医疗卫生科技成果鉴定,负责医疗卫生科技成果的普及和推广应用工作。
(八)拟订全市卫生人才发展计划,抓好卫生机构编制标准、卫生技术人员资格认定标准的组织实施。
(九)依法审批医疗卫生行政许可项目;依法监督管理医疗、保健、采供血等机构与人员的执业行为及服务质量;依法监督管理全市职业病、传染病、地方病的防治;依法监管食品卫生、化妆品卫生、职业卫生、环境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农村卫生工作。负责放射源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管理工作,负责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及人员的准入管理;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负责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医疗应急工作。
(十)根据上级制定的卫生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对全市卫生人员进行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促进卫生系统的行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十一)组织指导协调全市医疗卫生方面的对外合作交流。组织协调我市与世界卫生组织及其它国际组织在医学卫生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十二)贯彻中西医并重的方针,推进中医药的继承与创新,实施中医药现代化。负责指导和管理全市中医工作,对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学的医疗、护理、康复、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协同有关部门对中药和中药机构、中医医疗器械的生产和使用以及中药生产流通领域实行业务监督指导。
(十三)贯彻落实国家爱国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和措施,统筹协调市爱卫会各成员部门完成爱国卫生的各项工作任务,组织制订全市创建卫生城镇和农村改水、改厕计划并组织实施;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动员全社会参与卫生工作。
(十四)负责组织全市重大活动、重大会议的医疗保健工作,按规定管理全市各部门有关干部的医疗保健工作。
(十五)组织调度全市卫生技术力量,协助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对重大突发疫情、病情和自然灾害及其造成的伤病员实施紧急处置,防止和控制疫情、疾病的发生、蔓延。
(十六)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具体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监测、预警、疫情报告、调查和监督,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全市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和医疗救治工作。
(十七)负责本市干部保健工作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按照规定管理本市各部门有关干部医疗工作。
(十八)代管红十字会工作。
(十九)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及自治区卫生厅交办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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