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导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54号)要求,按照《来宾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统一部署,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牵头组织,市政府办公室信息科政府网建设我市政府信息公开系统。
 
  来宾市财政局
 


简 介

来宾市财政局是来宾市人民政府的综合经济管理部门之一,根据部门职能职责要求,内设18个一层科室,9个局属事业单位。目前办公地设在来宾市北二路280号建设银行八楼,共有干部职工76名。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在上级财政部门的指导下,局党组带领全局干部职工内强素质,外树形象,锐意改革,扎实工作取得丰硕成果。五年来,全市财政收入以2002年建市时的10.23亿元增加到2007年26.07亿元,五年净增加15.84亿元,年均增长20.6%,实现平稳快速增长。同时,市财政紧紧围绕经济发展大局,积极优化支出结构,努力筹措调度资金,确保了各项重点支出保障到位,有力支持了和谐来宾建设,促进了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近年来,先后被评为来宾市2007年市直支教工作先进单位、2006—2007年度承办提案先进单位、2007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任制部门线考核先进单位。

邮政编码:546100 
联系电话:4233376

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

党组成员、局长吕杰明:
主持来宾市财政局全面工作。分管:预算科、人事教育科。
党组书记、副局长连增贵:
协助局长分管:办公室、农业科、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农业税收征收管理科、广西中华会计函授学校来宾市分校、财政信息中心。
党组成员、副局长朱双明:
协助局长分管:行政政法科、教科文科、社会保障科、政府采购中心。
党组成员、副局长陆刚
协助局长分管:预算科、小汽车定编办、国库科、国库支付中心、法规税政科、财政预算编审中心、综合科、票据管理中心、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党组成员、纪检组长何发兰:
协助局长分管:纪检监察、财政监督检查科(财政监督检查局)、财政稽查分局。
党组成员、总会计师冼平
协助局长分管:经建科、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会管科、财会培训考试中心、企业科、债务管理科、资金管理所。
另:财政局所属社会团体由其挂靠单位的分管局领导分管。

主要职能

来宾市财政局为来宾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是来宾市人民政府主管财政收支、财税工作和有关国有资本金基础工作的综合经济管理部门。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05]42号)精神,现将来宾市财政局主要职能作如下规定: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政、税收的方针政策及其他有关政策;拟定和组织实施全市财政税收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提出我市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贯彻执行自治区与市、市与县(市、区)以及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
(二)负责提出全市财政、预算、税收、财务、会计等地方规章项目的建议,根据市人民政府委托起草有关的地方性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
(三)编制年度市本级预、决算草案,组织本级总预算执行;代编和汇总全市预算;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委会)报告本级和全市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和决算;监督全市各级财政预算的执行;管理市本级各项财政收入,管理预算外资金和财政专户,对社会财力进行综合平衡;管理有关政府性基金。
(四)参与研究拟订全市宏观经济政策,提出基本投资、劳动工资、物价、经济贸易、外汇、科技、教育、住房、社会保险等改革和其他经济体制改革的财政政策性建议,对全市经济运行和国民收入分配进行有效的调控。
(五)负责监督执行国家税法和税收条例、决定、规定及有关实施细则;提出对财政影响较大的临时特案减免税的建议;负责关税单位联络工作。
(六)管理全市财政公共支出;制定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制度及需要全市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监督执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管理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和非经营性资产;拟定和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工作;管理全市非贸易非经营性人民币购汇指标;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有关专用票据;制定住房资金财务管理制度;制定基本建设财务制度。
(七)管理和监督市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市财政投入的挖潜改造资金、地质勘探费和科技三项费用,以及粮食风险基金、财政支农资金、财政扶贫资金和重要救灾防灾资金等各项专项资金;负责农业综合开发;监督执行《企业财务通则》。
(八)管理全市财政社会保障支出;草拟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
(九)执行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政策规定、改革方案、规章制度、管理办法;负责资产评估行业的行政管理;参与拟订国有资产收益分配政策;负责国有资产收益上缴国库工作,并对国有资产收益的征管、使用进行监督。
(十)管理和监督市人民政府的国内外债务;管理来宾市利用外国政府、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和日本国际协力银行及国际农业发展资金的贷款的转贷工作,参与对外谈判与磋商业务;监督管理全市彩票发行机构和彩票发行市场;负责国债兑付管理;受市人民政府委托,负责在国际金融市场筹资工作。
(十一)监督执行会计管理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监督执行政府总预算、行政和事业单位及分行业的会计制度;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管理和指导全市会计工作。
(十二)监督财税政策、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
(十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加强民族地区财税政策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财政科学研究计划和财政教育计划,组织全市财政干部的培训;负责财政宣传和财政信息工作。
(十四)负责本局机关和局属单位的行政、后勤管理工作。
(十五)负责小汽车定编工作;
(十六)承办市人民政府和区财政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上述职责,来宾市财政局设18个职能科(室)。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一、 集中采购目录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1. 货物类。
(1) 交通工具:各种公务用机动车辆、船舶;
(2) 电器设备:电视机、空调;
(3) 办公自动化设备:计算机、复印机、传真机、打印机、速印机、多功能一体机、数码设备、摄影、摄录器材、多媒体设备、印刷设备、PC服务器、网络设备及系统集成、视频会议设备、会议表决设备等;
(4) 办公家具;
(5) 电梯设备;
(6) 锅炉设备;
(7) 中央空调机组(含末端设备);
(8) 发、配电设备;
(9) 计划生育仪器设备;
(10) 使用财政资金购买通用医疗仪器设备:医用超声仪器及有关设备、医用X射线设备、医用光学器具、仪器及内窥镜设备、医用电子仪器设备、医用磁共振设备、临床检验分析仪器、医用化验设备;
(11) 通用教学设备:仪器仪表、多媒体电教室、语言学习系统、校园网设备、学校专用家具;
(12) 广播电视、灯光音响仪器设备;
(13) 消防通用设备;
(14) 无线电监测设备及器械;
(15) 环保监测仪器设备及器械;
(16) 质量检测仪器设备;
(17) 通讯设备;
(18) 农业、畜牧、水产使用的仪器设备;
(19) 其他通用设备。
2. 工程类。
(1) 统一建设的公用房和住房;
(2) 统一组织的房屋修缮、装修;
(3) 环保、园林绿化工程;
(4) 水利、防洪、交通建设工程;
(5) 市政建设工程。
3. 服务类。
(1) 车辆保险;
(2) 通用软件。
二、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一) 货物类。
市本级:单项金额在3千元以上或者单项金额低于3千元但批量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货物。
县(市、城区)级:单项金额在2千元以上或者单项金额低于2千元但批量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货物。
(二) 工程类(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
市本级:20万以上的工程项目。
县(市、城区)级:5万以上的工程项目。
(三) 服务类。
市本级:单项金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单项金额在1万元以下但批量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服务。
县(市、城区)级:单项金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单项金额在1万元以下但批量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服务。
三、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除外)。具体数额标准为:100万元以上的单项或者批量货物;50万元以上的单项或者批量服务;2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
四、实施情况
2007年政府采购实际支出金额达 3177万元,节约资金221万元,资金节约率为6.5%;

会计从业资格证办理和会计代理记账审批事项

会计科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共两项:即会计从业资格审批和会计代理记账审批。2007年度会计代理记账审批事项没有发生,2007年办理会计从业资格审批共249人次(即249本新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一)、会计从业资格审批事项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
(2)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
(3)《广西壮族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自治区财政厅桂财会〔2005〕55号)
实施许可主体:来宾市财政局。
收费规定:
(1)项目名称: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2)收费依据:桂价费字〔2001〕232号
(二)、会计代理记账机构设立的审批。
2、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
3、实施许可主体:来宾市财政局。
4、收费规定:不收费

来宾市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目的及依据
2、工作原则
3、适用范围
第二章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1、市2、县
第三章 预警监测和报告
1、监测预警
2、报告
第四章 应急响应
1、响应程序
2、启动标准
3、财政收入政策
4、财政支出政策
5、预算调整
6、资金拨付
7、信息发布
第五章 后期处置
1、监督检查
2、总结评估
第六章 附则
1、预案管理与更新
2、制定与解释部门
3、预案生效时间

第一章 总则

1、目的及依据
为保证财政部门在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及时提供财政政策和资金支持,保障各项处置工作顺利开展,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经济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监督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桂政发【2005】62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的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2、工作原则
(1)集中领导,统一指挥。在市委、市人民政府和县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针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分级成立财政应急保障工作指挥机构,统一指挥财政应急保障工作。
(2)分级负责,协调配合。各级财政应按照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统一部署和财政管理体制规定,落实各自的应急保障责任,并与各相关部门相互支持、协调联动。切实保障应急保障工作的正常进行。
(3)反应及时,保障有力。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加强预警监测和前瞻性研究。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财政部门应按统一部署,立即启动应急保障预案,确保各项处置工作及时、有序开展。
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来宾市境内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的财政应急保障事项。

第二章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1、市
(1)市财政局作为来宾市内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综合协调主管部门,负责及时了解突发公共事件进展情况,加强与市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研究提出财政应急保障政策措施建议并组织落实。
(2)市财政局成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保障政策协调小组,由分管预算的局长负责。局内成员单位包括办公室、综合科、预算科、国库科、行政政法科、教科文科、经济建设科、债务科、农业科、社会保障科、企业科、法规税政科、监督检查科等;局外联系单位包括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及其他相关部门。
(3)市财政局应急保障政策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由预算科承担。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以业务主管科为基础,组建相应的财政应急保障协调指挥机构。各有关科室根据局领导部署,在职责范围内具体执行规定的应急保障任务。
2、县
县财政部门的应急指挥机构,比照市财政局应急指挥机构的组织、职责、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设定,市财政局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三章 预警监测和报告

1、监测预警
市财政局要建立与市级各部门应急监测预警和指挥系统的有效衔接,综合分析、科学判断监测数据和动态信息,加强应急保障措施和决策机制的超前研究,提高处置效率。
2、报告
(1)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需要市财政给予应急保障的,相关市直属部门或县级人民政府应及时向市财政局报告。市财政无力保障的,由市财政局建议市人民政府及时向自治区财政厅报告。
(2)报告内容应包括:事件的基本情况,包括发生时间、地点、原因、影响程度和损失程度;已采取的主要措施、事态发展预测及控制程度;相关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启动情况,需要市财政解决的突出问题等。需要向自治区财政厅报告的,应提出请求自治区财政解决的突出问题。
(3)报告一般应为纸质文件。紧急情况下也可先电话报告,随后报送纸质报告。
(4)市财政局局内处理程序:报告统一由市财政局办公室承接,总值班电话为4233376;局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保障政策协调小组负责人,并按局内职责分工,通知到相关科室负责人或财政应急保障政策协调小组联络员。

第四章 应急响应

1、响应程序
(1)市财政局业务主管科接到相关的市直属部门或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后,立即着手进行信息收集等基础工作,对事件进行初步评价和判断,研究提出具体建议报局领导,。
(2)市财政局局领导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成立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政策协调小组,启动本预案。
2、启动标准
(1)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公共事件分为全局性和局部性两类。
(2)对造成全局性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可同时采取财政收入政策、财政支出政策、资金快速拨付等应急保障措施;对造成局部性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可只采取部分财政支出政策或者资金快速拨付等应急保障措施。
(3)相关市直属部门或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实际情况,提出需要市财政应急保障事项。市财政局研究提出应急保障措施建议,按规定程序报批。紧急情况下,市财政局可根据市领导的指示精神,先采取安排支出或拨付资金等措施,再按程序补办相关手续。
3、财政收入政策
(1)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和个人,市财政局会同税务部门在国家和自治区赋予的税收管理权限内及时研究提出税收优惠政策建议,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如需要出台超出地方税收管理权限的税收政策,市财政局要及时向自治区财政厅提出政策建议。
(2)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和企业,市和县级财政部门应及时拟定临时性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减免政策建议。其中,属于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由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减免政策建议,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如需减免由自治区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政府性基金,由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建议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提出请求。
(3)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减免)政策到期后,突发公共事件对相关行业 、企业和个人的影响仍然较大的,按原审批程序报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优惠(减免)政策期限。
(4)因执行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减免)政策而减少的财政收入,原则上按现行财政体制负担。对减收影响重大的财政困难地区,上级财政可给予适当补助。
4、财政支出政策
(1)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单位、个人以及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机构,市财政局应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提出财政支出政策建议,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市财政支出政策,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及时提出本地区财政支出政策建议,报本级政府审批。
(2)财政支出政策包括:对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个人、行业、企业、单位的损失,由相关责任人给予补偿,没有直接责任人或责任人无力承担的,政府可根据情况给予适当救助和支持;在一定时期内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给予贴息;对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工作给予经费支持;其他财政支出政策。
(3)处置突发公共事件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属于市政府事权的,经费由市财政负担;属于县政府事权的,经费由县财政负担。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地区,市适当给予帮助和支持。
(4)军队应市人民政府请求,按照市统一部署参加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经费,由市财政负担;军队应县人民政府请求,奉命支援县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经费,由当地政府负担。
(5)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已在年度预算内专项安排的,财政部门应及时拨付资金;需要由部门预算进行调剂的,各级财政部门在保证人员工资和必要支出外,可要求各相关预算单位调整部门支出结构。部门预算调剂工作应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6)年度预算安排和调剂不能满足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工作需要时,财政部门可提出动支预备费、超收使用安排等方案,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及时追加相关部门的预算和对困难地区的补助资金。紧急情况下,财政部门可根据同级政府领导的指示精神,先安排资金,再按程序补办相关手续。
5、预算调整
突发公共事件对财政经济影响特别严重,造成年度预算难以平衡时,财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提出调整年度财政收支预算的方案,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6、资金拨付
(1)各级财政安排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资金,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拨款。
(2)对同级主管部门的拨款,应在接到拨款申请后一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审核和拨款手续。
(3)对下级财政的资金拨付和调度,原则上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审核、拨款和调度手续。
(4)紧急情况下,财政部门可根据同级政府领导的指示精神,先办理拨款,再补办相关手续。
7、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保障措施及实施情况等信息的发布,坚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具体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第五章 后期处理

1、监督检查
(1)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保障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2)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保障资金的安排使用,财政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并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3)对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保障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市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总结评价
(1)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结束后,按启动财政应急保障预案响应程序终止预案实施。各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政策和资金进行清理、清算,评估政策效果,评价资金使用绩效,并切实加强节余资金的管理。
(2)县级财政部门应按照市财政局的要求,及时将本地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财政收入政策、财政支出政策、资金拨付情况等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及时对应急响应过程、应急措施的效果等进行综合评估,并按规定上报自治区财政厅。

第六章 附则

1、预案管理与更新
(1)本预案依据有关法律规章要求和应急工作实际需要,对相关内容进行动态管理,不断充实、完善和提高。每一次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或者每3年,由市财政局组织一次内部评审,补充、修订和调整相关内容,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同意,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
(2)县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预案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保障预案或实施细则,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2、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财政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3、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来宾市政府主权外债危机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目的
为加强对政府主权外债的科学管理,保证来宾市在面临政府主权外债危机时,能够及时应对,减少对来宾市金融秩序和国民经济的平稳发展所造成的冲击,特制定本预案。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政府主权外债危机的预防、预警及应急处理工作。
政府主权外债,是指由国务院授权机构代表国家举借的、或者以国家信用保证对外偿还的债务,包括直接主权外债和或有主权外债两部分:
直接主权外债,是指以我国政府名义直接举借或发行的债务,在现阶段主要有三部分组成:国际金融组织和国际多边组织贷款及与其相关联的联合融资银团贷款、我国政府直接对外发行的债务和外国政府贷款。
或有主权外债,是指由政府提供担保、国有金融机构发行的或有关金融业务涉及的外债。这类债务实际上是政府的准主权债务。
政府主权外债危机,是指由于财政状况或国际收支状况的恶化等原因,政府无力对外按时偿付到期债务本息的事件。
1.3 工作原则
贯彻统一领导、明确责任、信息共享、集中决策、协调配合、注重预警、及早应对、措施得力、执行严格、维护稳定的原则。
1.4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政府主权外债危机应急机构
政府主权外债危机应急机构由二级机构组成:来宾市财政局政府主权外债危机应急领导小组为第一级;县级外债危机应急机构为第二级。
2.2 来宾市财政局政府主权外债危机应急领导小组
2.2.1 来宾市财政局政府主权外债危机应急领导小组(下称“应急领导小组”)是来宾市财政局组织指挥处理政府主权外债危机的决策机构。应急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主管外债管理的副局长任副组长,由预算科、综合科、国库科、债务管理科的科长和办公室主任组成。各科室委派一名干部作联络员。
2.2.2 应急领导小组职责:统一指挥、组织、协调、管理对政府主权外债风险的监测、预警、判断、请示、处置和危机后处理事宜,以及制定重大处置措施,审核新闻重大事项等。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为非常设机构,由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科室派员临时组成。办公室职责为协调局内科室具体执行应急领导小组的各项决定。
2.2.3 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1)预算科主要负责政府主权外债风险发生后,调剂安排预算资金对外及时支付到期债务;
(2)国库科主要负责调度财政资金,保证及时对外支付;
(3)综合科主要负责分析宏观经济形势对我市政府主权外债危机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4)债务管理科主要负责制定来宾市政府主权外债预警指标体系,在危机发生时,及时向上级部门寻求资金支持、申请贷款支持和贷款资金援助;
(6)办公室主要负责协调危机处置措施的局内落实和危机事件的对外新闻发布。
2.3 县级外债危机应急机构
县级外债危机应急机构比照来宾市财政局应急指挥机构的组成、职责,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设定。同时根据本预案制定本部门相应的外债管理应急预案。
3 外债管理和预警预防机制
3.1 外债管理目标和原则
3.1.1 政府主权外债管理的目标,是在最低的风险暴露的情况下,以最小的融资成本进行政府国外融资,并保证对外偿付的按期进行,规范有效的政府主权外债日常管理是规避和减少政府主权外债危机的前提。
3.1.2 市财政局和市县两级外债债务人应普遍建立还贷准备金制度。充足有效的还贷准备金是保证政府主权外债按时偿付,减少和避免政府主权外债危机的重要措施。
3.2 外债管理系统
市财政局在现行的政府主权外债管理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一个完整、高效的政府主权外债管理系统,该管理系统应具有以下特点:
(1)该系统应涵盖全部政府主权外债,有明确的政府主权外债管理目标;
(2)有一个统一有效的债务管理机构系统,所有涉及债务管理的机构的任务和目标明确、相互协作良好;
(3)涉及债务管理的各机构的作用、任务和目标应当明确,重要的外债管理政策及外债信息应及时对公众公布;
(4)建立一个完整、权威的政府主权外债计算机统计分析系统,并建立起一套统一高效的政府风险确定和管理机制。
3.3 监测和预防
3.3.1 危机早期预警是政府主权外债管理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3.3.2 各县(市、区)财政外债管理部门,要建立外债管理预警体系,加强日常信息监测、分析和信息报送等工作,及时发现外债偿付危机发生的苗头,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市财政局应按照财政部的要求制定全口径政府主权外债预警指标体系,结合市本级财政状况及政府主权外债的期限构成等情况,及早发现政府主权外债偿付风险的变化,并启动相应的危机处理机制。
4 危机等级及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政府主权外债危机分为全面政府主权外债危机和初级政府主权外债危机两级。应急响应也相应分为两级。
全面政府主权外债危机,是指国际收支状况发生重大逆转,国家外汇储备急剧减少,政府财政状况持续恶化,甚至整个国民经济运行发生严重困难,及国际国内形势发生剧变的情况下,可能发生的不能按时对外偿付到期债务本息的情况。
初级政府主权外债危机,是指在国家外汇储备状况基本良好,财政状况恶化,或财政状况良好,外汇储备紧张的情况下,可能发生的不能对外按时足额偿付到期债务本息的情况。
4.2 全面政府主权外债危机应急响应
4.2.1 全面政府主权外债危机发生后,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应急领导小组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必要时,由市财政局报请市政府成立指挥部,启动《来宾市政府主权外债危机应急预案》开展处置。市财政局应急领导小组应就以下问题做出决策,经市政府批准后,由有关职能部门实施:
(1)向金融机构寻求贷款资金支持;
(2)向上级部门寻求财力支持;
(3)向上级部门申请寻求国际金融机构贷款资金援助;
(4)提高财政收入,改善财政收支状况。
4.2.2全面政府主权外债危机发生后,市财政局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协调政府有关职能部门采取措施应对危机时,各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市财政局:除继续履行主权外债风险的日常管理职责外,负责协调联络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同时负责向上级部门寻求各种资金支持;
中国人民银行来宾支行:负责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的协调;会同有关外汇管理部门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商业银行外汇业务的管制;
市发改委: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保持全市收支平衡。研究分析我市经济形势和发展情况,进行宏观经济监测预警等;
市公安局:协助维护银行等金融机构经营场所的秩序和安全,保持社会秩序的安定等;
市国资委:负责防范国有企业的资产被扣押、冻结等;
市司法局:负责处理该应急预案涉及到的相关法律纠纷等。
4.3 初级政府主权外债危机应急响应
4.3.1 发生初级政府主权外债危机时,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应急领导小组商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
4.3.2 当政府主权外债转贷款借用人不能按时向财政偿还到期债务,出现大面积拖欠情况,以及市财政局政府主权外债日常管理系统发现外债对外支付风险明显增大时,市财政局核查现有还贷准备金的规模是否足以应付未来的对外支付需求,并在市级财政预算费中提前安排。
4.3.3 在市财政状况因突发事件急剧恶化,收入骤减时,市财政局应急领导小组下令将采取以下措施保证按时对外支付到期债务:
(1)在当前支出预算中加以调剂;
(2)对当期债务进行展期,以减少当期的对内财政债务负担,腾出资金对外支付;
(3)向上级部门申请向国际金融机构贷款支持等相应措施。
4.3.4 上述第4.3.2条、4.3.3条中提到的预算调整等各项措施,将按特事特办原则,报市政府批准后立即执行。
4.4 信息的报送和处理
4.4.1 各县(市、区)财政外债管理部门不能按时偿付到期债务时,应及时将情况上报市财政部门,并及时启动本级预案开展处置。
4.4.2 政府主权外债指标超过警戒值后,市财政局相关科室应对造成指标变动的原因进行核实、确认,并立即向市财政局办公室报告,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4.4.3 市财政局及时成立的应急领导小组接到报告后,协调局内有关科室、及时开展危机处理。
4.4.4 市财政局应急领导小组及时将处置情况上报市政府。
4.5 新闻发布
政府主权外债危机响应的新闻发布工作由市政府新闻部门和财政局办公室共同负责。
5 事后评估
在政府主权外债危机应急处理过程中,各级危机应急机构应详尽、具体、准确地做好工作记录,及时汇总、妥善保管有关文件、资料。应急处置结束后,要认真总结,并写出汇总报告。
危机应急机构应根据有关文件,对比其他单位的应急工作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改进现有的应急预案。
6 应急保障
6.1 人员保障
来宾市政府主权外债危机管理机构应明确专人负责日常外债偿还风险管理监测,并明确危机发生时的负责领导和信息上报途径及方式。
6.2 经费落实及人员培训
市财政应安排专门资金用于建立和维护一个有效和完整的政府主权外债日常管理系统。为提高上述外债日常管理系统的效能,财政部门应定期组织和安排对有关外债管理人员的培训。
7 附则
7.1 责任追究
政府主权外债危机发生后,有关人员不得隐瞒、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有关情况。对应报未报的,责任人员应当承担责任。涉及到的部门要积极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扯皮推诿,由此而致使危机扩大损失增加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个人的责任。
7.2 奖励
对在危机应急处理过程中,表现突出,处理果断,决策正确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鼓励。
7.3 预案更新
本预案应由市财政局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定期进行修改完善。
7.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财政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7.5 预案生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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