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导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54号)要求,按照《来宾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统一部署,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牵头组织,市政府办公室信息科政府网建设我市政府信息公开系统。
 
  来宾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
 


    简 介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地级来宾市党政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桂委会[2002]243号)和《中共来宾市委员会、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来宾市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的实施意见》(来发[2002]7号)设立来宾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来宾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是负责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来宾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是来宾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及自治区有关住房制度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措施,指导全市的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二)承担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日常的工作和督办事宜,拟定住房公积金和其他房改资金的归集、管理、使用方面的政策措施,并监督其实施。
    (三)会同有关部门对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进行审核和上报,与财政部门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的费用核定并监督执行。
    (四)承办各县(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审核报批工作。
    (五)负责市直单位的住房制度改革,制定市直单位房改的文件和实施细则,对公有住房出售进行审批,对集资建房进行审核报批,以及对已购公有住房的共用部位维修、已售房改房的上市交易进行审批。
    (六)负责指导全市已售公有住房的物业管理工作。
    (七)完成市委、市政府、自治区房改办、市住房制度委员会交办的房改工作任务。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来宾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设综合科:
    1.负责草拟房改有关文件及文件收发,进行文书处理、档案、资料、机要、信息、后勤工作;
    2.负责本办及二层机构人事、工资变动等手续的办理;
    3.负责对财务、计生、保卫、车辆、后勤保障等机关行政事务管理工作;
    4.负责指导市直单位公积金归集缴存、住房资金、住房维修资金使用核实工作;
    5.负责对县(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上报有关房改政策业务的文件进行审查指导和批复;
    6.根据上级文件出台房改政策制订市直单位房改工作任务和具体实施办法;
    7.负责有关单位、个人对房改咨询的答复及处理;
    8.负责对房改政策的宣传和房改简报的出版;

    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来宾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现有工作人员4名,其中主任1名,综合科长1名。

    联系方式

    地址:来宾市人民路1号行政中心8楼
    电话(传真):0772-4236679

    办理集资建房程序

    一、集资建房单位提交集资建房申请报告(二层单位应得到主管单位同意,兴宾区单位应得到兴宾区政府同意)和参加集资建房职工名单。
    二、我办在接到单位提交集资建房报告和参加集资建房职工名单后10个工作日内答复是否符合集资建房条件。
    三、符合集资建房条件的单位领取《集资建房审批表》,并执《集资建房审批表》到相关单位办理有关手续。
    四、集资建房单位向我办提交如下材料:
    1、《集资建房审批表》。
    2、集资建房单位的申请报告。
    3、参加全额集资建房职工名单。
    4、集资建房项目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5、集资建房项目建设用地的规划红线图(复印件)。
    五 、收到集资建房单位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市政府审批。

    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办理程序

    根据《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来宾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来政发[2004]52号),由来宾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核查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和发放准购证。
    一、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常住城镇的无房中低收入家庭(含按劳动部门规定与当地机关、企事业单位签订一年以上用工合同的外来务工人员);
    (二)现有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控制职工住宅标准的通知》(桂政办[1995]39号)规定的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中低收入家庭。
(中低收入家庭的标准参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发[1998]63号)中的有关规定确定。)
    二、申请人持家庭户口本、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收入证明和住房证明向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调查表。
    三、我办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核查。符合条件的,将在公众媒体上予以公示。公示后有投诉的,由我办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对无投诉或经调查、核实投诉不实的,我办将发放统一的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申请人持准购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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