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 介
来宾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市人民政府负责扶贫开发工作的议事协调办事机构。
主要职能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区党委、区人民政府以及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市委、市人民政府有关扶贫开发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实施国家、自治区、市扶贫开发计划。
(二)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提出的扶贫开发目标、任务,拟定全市扶贫开发的规划和计划。
(三)负责提出全市财政扶贫资金、扶贫信贷资金、以工代赈资金、新增扶贫资金的投向和分配计划,交由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决定后组织实施。
(四)贯彻落实自治区扶贫开发项目和资金的管理办法;协调监督扶贫资金、物资的使用;组织全市扶贫状况的监测和统计。
(五)协调、组织社会各界支持、参与扶贫开发,检查、督促落实市直机关挂钩扶贫责任制;负责区内外扶贫协作工作。
(六)组织全市特困人口的异地安置工作;负责全市小额信贷扶贫的计划、协调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实施以工代赈和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会同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劳务输出工作。
(七)负责本级扶贫开发项目的产前、产中、产后的服务工作。
(八)负责规划、协调贫困地区干部培训和农民实用技术培训;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实施教育扶贫和科技扶贫。
(九)负责全市扶贫基金会的对外交流,接受资助等事项的管理。
(十)负责对全市外资扶贫项目的管理和监督,指导外资扶贫项目的实施。
(十一)承担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和市革命老区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一)综合科
负责办公室机关的综合协调和重要会议的组织、公文办理和综合性文件、材料的起草工作,制定机关工作制度、工作计划并督促检查;负责机关人事、劳资、职称评骋和干部培训教育工作;负责纪检、监察、查办、信访、提案办理和公文收发、文印、档案、保密和印章管理;负责扶贫状况的监测与统计工作;负责机关行政、财务等后勤管理和党群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扶贫开发宣传工作等。
(二)项目管理科(挂来宾市小额信贷扶贫协调办公室牌子)
负责提出财政扶贫资金、扶贫信贷资金、以工代赈奖资金和新增扶贫资金的投向分配计划建议,经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按照扶贫资金的管理办法,指导、协调、监督扶贫资金的使用;拟订扶贫项目规划和年度计划;承办县(市、区)年度项目计划和调整的审批工作;组织扶贫项目的实施、检查、监测、验收、评价和统计工作;拟订贫困地区生态扶贫、科教扶贫项目的规划和计划,并协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小额信贷的计划、协调、组织、统计、管理等工作对;负责对县(市、区)小额信贷协调办公室工作人员和县、乡扶贫社(分社)的培训工作;负责异地安置扶贫的规划、计划和监测。
(三)社会扶贫科(挂来宾市革命老区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负责对外联络,组织协调社会各界参与扶贫开发;负责区内外对口帮扶、扶贫协作的联络和协调工作;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贫困地区劳务输出;承担市革命老区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落实市直机关挂钩扶贫责任制。
办事指南
我单位无面向群众的审批事项。业务工作一般面向县(市、区)扶贫办和相关单位。
领导班子成员:
姓 名 职 务 分 工
龙大传 主任 主持全面工作
罗志宏 党组书记、副主任 主持党组工作、分管项目工作
覃爱宣 副主任 分管社会扶贫、老区工作
兰 夏 纪检组长 分管纪检、综合科工作
办公地址:来宾市人民路1号 市行政中心西面后楼1楼
办公电话:0772-4272758
投诉电话:0772-4272758
政策法规
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
序言
(一)缓解和消除贫困,最终实现全国人民的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义不容辞的历史责任。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实施《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以来,我国农村贫困现象明显缓解,贫困人口大幅度减少。到2000年底,除了少数社会保障对象和生活在自然环境恶劣地区的特困人口,以及部分残疾人以外,全国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已经基本解决,《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确定的战略目标基本实现。扶贫开发实现了贫困地区广大农民群众千百年来吃饱穿暖的愿望,为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民族的团结、边疆的巩固和社会的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在短短20多年时间里,我们解决了2亿多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这在中国历史上和世界范围内都是了不起的成就,充分体现了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二)扶贫开发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一项历史任务,基本解决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只是完成这项历史任务的一个阶段性胜利。我国目前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较长时期内存在贫困地区、贫困人口和贫困现象是不可避免的。当前尚未解决温饱的贫困人口,虽然数量不多,但是解决的难度很大。初步解决温饱问题的群众,由于生产生活条件尚未得到根本改变,他们的温饱还不稳定,巩固温饱成果的任务仍很艰巨。基本解决温饱的贫困人口,其温饱的标准还很低,在这个基础上实现小康、进而过上比较宽裕的生活,需要一个较长期的奋斗过程。至于从根本上改变贫困地区社会经济的落后状况,缩小地区差距,更是一个长期的历史性任务。要充分认识扶贫开发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继续把扶贫开发放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位置,为贫困地区脱贫致富做出不懈努力。
(三)党中央、国务院决定:从2001年到2010年,集中力量,加快贫困地区脱贫致富的进程,把我国扶贫开发事业推向一个新的阶段。这是贯彻邓小平同志共同富裕伟大构想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一项战略决策,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第三步战略目标的一项重大举措。
一、奋斗目标
(四)我国2001—2010年扶贫开发总的奋斗目标是:尽快解决少数贫困人口温饱问题,进一步改善贫困地区的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巩固温饱成果,提高贫困人口的生活质量和综合素质,加强贫困乡村的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生态环境,逐步改变贫困地区经济、社会、文化的落后状况,为达到小康水平创造条件。
二、基本方针
(五)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引导贫困地区群众在国家必要的帮助和扶持下,以市场为导向,调整经济结构,开发当地资源,发展商品生产,改善生产条件,走出一条符合实际的、有自己特色的发展道路。通过发展生产力,提高贫困农户自我积累、自我发展能力。这是贫困地区脱贫致富的根本出路,也是扶贫工作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方针
(六)坚持综合开发、全面发展。把扶贫开发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要加强水利、交通、电力、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重视科技、教育、卫生、文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社区环境,提高生活质量,促进贫困地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全面进步。
(七)坚持可持续发展。扶贫开发必须与资源保护、生态建设相结合,与计划生育相结合,控制贫困地区人口的过快增长,实现资源、人口和环境的良性循环,提高贫困地区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八)坚持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充分发挥贫困地区广大干部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自强不息,不等不靠,苦干实干,主要依靠自身的力量改变贫穷落后面貌。
(九)坚持政府主导、全社会共同参与。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加强对扶贫开发工作的领导,不断加大工作和投入力度。同时,要发挥社会主义的政治优势,积极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通过多种形式,支持贫困地区的开发建设。
三、对象与重点
(十)扶贫开发的对象。要把贫困地区尚未解决温饱问题的贫困人口作为扶贫开发的首要对象;同时,继续帮助初步解决温饱问题的贫困人口增加收入,进一步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巩固扶贫成果。
(十一)扶贫开发的重点。按照集中连片的原则,国家把贫困人口集中的中西部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边疆地区和特困地区作为扶贫开发的重点,并在上述四类地区确定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东部以及中西部其他地区的贫困乡、村,主要由地方政府负责扶持。要重视做好残疾人扶贫工作,把残疾人扶贫纳入扶持范围,统一组织,同步实施。
(十二)制定规划,落实任务。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分别制定本地区的扶贫开发规划。规划要以县为基本单元、以贫困乡村为基础,明确奋斗目标、建设内容、实施措施、帮扶单位和资金来源。制定规划要实事求是、综合设计、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要统一评估,统一论证,一次批准,分年实施,分期投入,分期分批地解决问题。
四、内容和途径
(十三)继续把发展种养业作为扶贫开发的重点。因地制宜发展种养业,是贫困地区增加收入、脱贫致富最有效、最可靠的途径。要集中力量帮助贫困群众发展有特色、有市场的种养业项目。贫困地区发展种养业,要以增加贫困人口的收入为中心,依靠科技进步,着力优化品种、提高质量、增加效益;要以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为原则,加强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建设,实现可持续发展。帮助贫困户发展种养业,一定要按照市场需求,选准产品和项目,搞好信息、技术、销售服务,确保增产增收。要尊重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注重示范引导,防止强迫命令。
(十四)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对具有资源优势和市场需求的农产品生产,要按照产业化发展方向,连片规划建设,形成有特色的区域性主导产业。积极发展“公司加农户”和订单农业。引导和鼓励具有市场开拓能力的大中型农产品加工企业,到贫困地区建立原料生产基地,为贫困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系列化服务,形成贸工农一体化、产供销一条龙的产业化经营。加强贫困地区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进一步搞活流通,逐步形成规模化、专业化的生产格局。
(十五)进一步改善贫困地区的基本生产生活条件。以贫困乡、村为单位,加强基本农田、基础设施、环境改造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2010年前,基本解决贫困地区人畜饮水困难,力争做到绝大多数行政村通电、通路、通邮、通电话、通广播电视。做到大多数贫困乡有卫生院、贫困村有卫生室,基本控制贫困地区的主要地方病。确保在贫困地区实现九年义务教育,进一步提高适龄儿童入学率。
(十六)加大科技扶贫力度。在扶贫开发过程中,必须把科学技术的推广和应用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不断提高科技扶贫水平。无论是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都必须有先进实用的科学技术作为支持和保证。要充分利用科技资源和科技进步的成果,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鼓励他们到贫困地区创业,加速科技成果转化。要采取更积极的措施鼓励民间科研机构、各类农村合作组织和各类科研组织直接参加项目,在扶贫开发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并在科学技术推广工作中提高自身的水平,拓展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要安排资金,建立科技扶贫示范基地,注重示范效应,充分发挥科技在扶贫开发中的带动作用。
(十七)努力提高贫困地区群众的科技文化素质。提高群众的综合素质特别是科技文化素质,是增加贫困人口经济收入的重要措施,也是促进贫困地区脱贫致富的根本途径,必须把农民科技文化素质培训作为扶贫开发的重要工作。切实加强基础教育,普遍提高贫困人口受教育的程度。实行农科教结合,普通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统筹,有针对性地通过各类职业技术学校和各种不同类型的短期培训,增强农民掌握先进实用技术的能力。反对封建迷信,引导群众自觉移风易俗,革除落后生活习俗,不断发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十八)积极稳妥地扩大贫困地区劳务输出。加强贫困地区劳动力的职业技能培训,组织和引导劳动力健康有序流动。沿海发达地区和大中城市要按照同等优先的原则,积极吸纳贫困地区劳动力在本地区就业。贫困地区和发达地区可以就劳务输出结成对子,开展劳务协作。输入地和输出地双方政府都有责任保障输出劳动力的合法权益,关心他们的工作、生活,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十九)稳步推进自愿移民搬迁。对目前极少数居住在生存条件恶劣、自然资源贫乏地区的特困人口,要结合退耕还林还草实行搬迁扶贫。要在搞好试点的基础上,制定具体规划,有计划、有组织、分阶段地进行;要坚持自愿原则,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不搞强迫命令;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注重实效,采取多种形式,不搞一刀切;要十分细致地做好搬迁后的各项工作,确保搬得出来、稳得下来、富得起来。经济发达的省市要从全局出发,适当增加吸纳和安置来自贫困地区的迁移人口,并作为对口帮扶的一项重要措施来抓。地方各级政府要制定鼓励移民搬迁的优惠政策,处理好迁入人口和本地人口的关系,尽快提高迁入人口的收入水平和生活质量。县内的移民搬迁由县政府组织,跨县的由省级政府统一组织。要做好迁出地的计划生育和退耕还林还草工作,确保生态环境有明显改善。
(二十)鼓励多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参与扶贫开发。地方各级政府要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和投资条件,吸引多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参与贫困地区的经济开发。对于适应市场需要,能够提高产业层次、带动千家万户增加收入的农产品加工企业,能够发挥贫困地区资源优势并改善生态环境的资源开发型企业,能够安排贫困地区剩余劳动力就业的劳动密集型企业,能够帮助贫困群众解决买难、卖难问题的市场流通企业,国家给予必要的政策扶持。
五、政策保障
(二十一)进一步增加财政扶贫资金。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都必须把扶贫开发投入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逐年有所增加。要进一步扩大以工代赈规模。要针对目前贫困地区财政困难的实际情况,加大财政转移支付的力度。
(二十二)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的管理,努力提高使用效益。中央财政扶贫资金主要用于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适当支持其他贫困地区。财政扶贫资金(含以工代赈),实行专户管理。资金分配计划每年下达到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由地方根据扶贫开发规划统筹安排使用。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投入的财政扶贫资金,必须按照扶贫开发规划下达,落实到贫困乡、村,重点用于改变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和基础设施建设。
(二十三)继续安排并增加扶贫贷款。中国农业银行要逐年增加扶贫贷款总量,主要用于重点贫困地区,支持能够带动贫困人口增加收入的种养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市场流通企业以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对各类企业到贫困地区兴办的有助于带动贫困户增加收入的项目,应视项目效益给予积极支持。在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适当放宽贫困地区扶贫贷款项目的条件,根据产业特点和项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贷款期限。积极稳妥地推广扶贫到户的小额信贷,支持贫困农户发展生产。扶贫贷款执行统一优惠利率。优惠利率与基准利率之间的差额由中央财政据实补贴。
(二十四)密切结合西部大开发,促进贫困地区发展。实施西部大开发要注意与扶贫开发相结合,着力带动贫困地区经济的发展。西部大开发安排的水利、退耕还林、资源开发项目,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在贫困地区布局。公路建设项目要适当向贫困地区延伸,把贫困地区的县城与国道、省道干线连接起来。西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要尽量使用贫困地区的劳动力,增加贫困人口的现金收入。
(二十五)继续开展党政机关定点扶贫工作。党政机关定点联系、帮助贫困地区,对支持贫困地区的开发建设,解决我国的贫困问题,以及转变机关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密切党群关系,培养锻炼干部都有重要意义。要把这种做法作为一项制度,长期坚持下去。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都要继续坚持定点联系、帮助贫困地区或贫困乡村。有条件有能力的,要结合干部的培养和锻炼继续选派干部蹲点扶贫,直接帮扶到乡、到村,努力为贫困地区办好事、办实事。
(二十六)继续做好沿海发达地区对口帮扶西部贫困地区的东西扶贫协作工作。要认真总结经验,根据扶贫开发规划,进一步扩大协作规模,提高工作水平,增强帮扶力度。对口帮扶双方的政府要积极倡导和组织学校结对帮扶工作;鼓励和引导各种层次、不同形式的民间交流与合作。特别是要注意在互利互惠的基础上,推进企业间的相互合作和共同发展。
(二十七)进一步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优良传统,动员社会各界帮助贫困地区的开发建设。要充分发挥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群众团体、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等社会各界在扶贫开发中的重要作用。要积极创造条件,引导非政府组织参与和执行政府扶贫开发项目。企业可以通过捐赠资金,与非政府组织合作,共同参与扶贫开发。捐赠资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税前列支,计入成本。逐步规范非政府组织开展的扶贫开发活动。欢迎海外、境外的华人、华侨及各种社团组织,通过不同形式,支持贫困地区的开发建设。
(二十八)发展扶贫开发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继续争取国际组织和发达国家援助性扶贫项目。为保证其顺利执行,国家适当增加配套资金比例,对地方财政确有困难的可以全额配套。要根据贫困地区的特点,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加强对外援项目的管理;努力提高外援贷款项目的经济效益,增强还贷能力。通过多种渠道、不同方式争取国际非政府组织对我国扶贫开发的帮助和支持。加强与国际组织在扶贫开发领域里的交流,借鉴国际社会在扶贫开发方面创造的成功经验和行之有效的方式、方法,进一步提高我国扶贫开发的工作水平和整体效益。
六、组织领导
(二十九)切实落实扶贫工作责任制。坚持省负总责,县抓落实,工作到村,扶贫到户。扶贫开发工作责任在省,关键在县。要继续实行扶贫开发工作责任到省、任务到省、资金到省、权力到省的原则。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党委和政府都要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做好扶贫开发工作。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必须把扶贫开发作为党委和政府的中心任务,以扶贫开发工作统揽全局,负责把扶贫开发的政策措施真正落实到贫困村、贫困户。要继续实行扶贫工作党政“一把手”负责制,把扶贫开发的效果作为考核这些地方党政主要负责人政绩的重要依据。沿海发达省市的各级党委和政府,也要高度重视扶贫开发工作,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帮助当地农村贫困人口增加收入,改善生活
(三十)加强贫困地区干部队伍建设。要切实搞好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提高贫困地区干部组织领导扶贫开发工作的水平。采取挂职锻炼、干部交流等方式,加强贫困地区的干部队伍建设。贫困地区县级领导干部和县以上扶贫部门干部的培训要纳入各级党政干部培训规划,由组织、扶贫和财政等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三十一)切实加强贫困地区的基层组织建设。要扎实开展农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教育活动,按照“五个好”的要求,以贫困村为重点,加强以党支部为核心的基层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贫困地区的广大基层干部,要坚持党的宗旨,艰苦奋斗,廉洁奉公,改进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不断提高带领群众脱贫致富的能力。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确保贫困地区社会稳定。
(三十二)加强扶贫资金审计。国家审计部门要定期对扶贫资金进行全面严格的审计,防止和杜绝挤占、挪用、贪污,并形成制度,长期坚持。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必须依法严肃处理。
(三十三)加强扶贫开发统计监测工作。为及时了解和全面掌握扶贫开发的发展动态,发现和研究新问题,统计部门要认真做好有关信息的采集、整理、反馈和发布。要制定科学规范、符合实际的监测方案,采用多种方法,全面、系统、动态地反映贫困人口收入水平和生活质量的变化,以及贫困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情况,为科学决策提供必要的依据。
(三十四)稳定和加强扶贫开发工作机构。鉴于扶贫开发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以及对外交流的需要,要充实和加强各级扶贫开发的工作机构,稳定人员,改善条件,提高素质,增强扶贫开发的组织领导和协调管理能力。
(三十五)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根据中央的统一要求,把扶贫开发作为本部门的重要工作,结合各自的职责范围,认真贯彻落实本纲要。各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根据纲要提出的目标和总体要求,把扶贫开发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一部署,统筹安排,把具体措施落实到贫困乡村。
(三十六)本纲要由国家扶贫开发工作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贫困村扶贫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区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广西贫困村扶贫开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二月十四日
广西贫困村扶贫开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年)》的要求,结合广西实际,自治区人民政府将自然条件恶劣、经济社会发展缓慢、贫困人口相对集中的4060个村确定为贫困村。为规范管理,扎实推进贫困村的扶贫开发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贫困村的确定
第二条 自治区确定的贫困村是我区新阶段扶贫开发工作的重点区域。
第三条 贫困村在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边境地区、大石山区、高寒山区和特困地区的范围内确定。
第四条 确定贫困村的主要依据是:农民人均纯收入、农民人均缴纳四税(即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农民人均产粮、农民人均住房面积、未解决饮水困难人口、人均农村用电量、自然村(屯)通公路率、适龄儿童入学率、医疗卫生条件、广播电视覆盖率、贫困人口数量以及扶贫开发工作情况,兼顾石山面积、革命老区村、少数民族县(乡)、边境县(市)、库区移民等综合指标。
第五条 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根据综合指标科学测算各县(市、区)贫困村的数量,由各县(市、区)确定上报贫困村名单,经认真审核,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 工作目标
第六条 根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年)》的要求,到2010年,自治区对贫困村的总体要求是:通过综合性的扶贫开发,相对稳定收入的产业基本形成,贫困农户经济收入明显提高,绝大多数农户稳定地解决温饱问题,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明显改善,科技、文化、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全面发展,为脱贫奔小康打下坚实基础。
第七条 到2010年,全区贫困村建设的量化目标是:
——全村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平均增长率高于全县平均增长水平。全面解决贫困人口温饱问题,90%以上的人口稳定解决温饱。
——贫困村70%以上通四级公路,90%左右的自然屯(20户以上)通屯级道路;全部解决人畜饮水困难;95%以上的农户建有稳固住房;90%以上农户用上电。
——村委会办公用房为钢混或砖混结构,有培训用房和卫生、计生服务室;适龄儿童入学率达98%以上,小学生辍学率控制在2%以下,初中生辍学率控制在4%以下;90%以上自然屯通广播电视;村委会所在地通电话。
——人均有0.5亩以上的高产稳产基本农田,比较优势产业覆盖所有贫困农户,95%以上的农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
——绿化率达到60%以上,森林覆盖率达40%以上,“四旁”(即村旁、路旁、溪旁、屋旁)实现绿化,30%以上农户建有合格达标的沼气池。
——80%以上劳动力接受实用技术和经营管理培训,能掌握1—2门致富的知识和技能。
第八条 各贫困村要根据自治区对全区贫困村的总体要求和建设的量化目标,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目标,主要内容包括: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幅度、贫困人口的减少进度、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改善程度,文化、教育、卫生、科技和生态建设等方面的进展情况。贫困村经济、社会等主要指标的增长幅度要高于当年全县平均水平。
第四章 制定规划
第九条 贫困村扶贫开发以规划为工作基础。贫困村要在县、乡(镇)人民政府的具体指导下,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充分依靠群众,集中群众智慧,制定新阶段扶贫开发规划,建立扶贫开发项目库。
第十条 贫困村扶贫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初步审查,报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进行统一评估论证批准并批复,由市(地)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汇总报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一条 规划内容包括:贫困村基本情况、贫困现状及面临问题、目标任务、扶贫项目及投资、规划实施管理等,每个部分都要围绕生产开发、基础设施、社会服务、生态建设等重点工作做出具体阐述和规划说明。
第十二条 贫困村扶贫规划的实施以基础设施建设和覆盖农户的支柱产业开发项目为重点。贫困村要将规划中选定的主导产业项目,逐一分解到贫困户,明确各户的项目总目标和年度计划,并以自然屯为单位公布上墙。要选准和扶持一批扶贫龙头企业,通过公司+基地+农户的方式,实现扶贫资金、项目、技术、市场的四结合,推动主导产业的形成。
第十三条 贫困村扶贫项目库设在县(市)扶贫办并实行动态管理。贫困村的年度扶贫项目计划,必须从扶贫项目库中选择。贫困村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项目规划。对进入或退出项目库的扶贫项目,要经村民认真讨论通过,由村委会报,经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
第五章 明确责任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政府对本辖区内贫困村扶贫开发负总责,主要职责是落实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制定;安排扶贫资金;组织项目实施;组织社会帮扶;提供社会服务;抓好检查监测;层层实行扶贫开发量化目标责任制。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对所管辖贫困村的主要责任是:动员和组织贫困村群众按规划实施好扶贫开发项目;对贫困村扶贫开发规划落实情况和扶贫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核实、汇总和上报贫困村扶贫开发的基本数据。
第十六条 贫困村委会要把扶贫开发作为全村工作的中心任务,以扶贫开发统揽全局。主要职责是组织群众编制年度项目计划、实施规划项目、开展实用技术培训;负责单据汇总、审核、上报和报帐;对所有项目实施进行督促检查;定期向乡政府汇报和向群众公布项目实施情况。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是贫困村扶贫开发的直接责任人。
第十七条 自治区、地、市、县(区)、乡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都要定点帮扶贫困村,确保4060个贫困村都有帮扶单位。各定点帮扶单位要按自治区的要求,做好帮扶计划,落实帮扶措施。各部门安排的项目、资金、物资、技术推广等要围绕规划的项目向贫困村倾斜。年度帮扶计划要列入区、地、市、县(区)的年度扶贫开发工作总体方案。帮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定点帮扶第一责任人。
第十八条 自治区下达到各县(市、区)的贫困村扶贫资金必须全部用于贫困村的扶贫开发。具体由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统筹安排,实行政府主管扶贫的领导一支笔管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贫困村扶贫开发任务,千方百计增加扶贫投入,按规定筹足配套资金,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贫困村的年度项目计划要经过村民广泛讨论,反复研究,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形式作出决定,并列入村务公开内容;所有的项目、资金安排及完成情况都要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的监督;贫困村成立项目实施管理小组,每年至少向全体村民代表报告一次项目实施的情况;每个自然村选出1—2名规划实施监督员,组成扶贫开发规划实施监督小组,负责监督项目实施、资金到位、资金使用效益、村民参与等情况。
第二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每半年以书面形式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全面汇报一次本乡(镇)的贫困村扶贫开发情况。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审计机关每3年统一组织一次全区性的扶贫资金审计;市(地)审计机关除在自治区统一组织进行审计外,应根据地方政府的要求和实际情况,有计划地组织本地区扶贫资金审计;县(市、区)审计机关每年要对本辖区内的贫困村使用的扶贫资金进行一次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审计终了,各级审计机关要写出综合报告报送上级审计机关和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第七章 统计与监测
第二十二条 从自治区到地、市、县(区)都要建立健全贫困村扶贫资金和项目监测网络,全面跟踪贫困村扶贫资金的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地、市、县(区)行署、政府要保证贫困村监测工作所需的人员和经费。
第二十三条 要将贫困户的人均现金收入、住房状况和种养项目、规模及效益制成《农户监测表》,每年年底由农户自填,各自然屯监督员进行统计,并逐级汇总上报。
第二十四条 要围绕全村人均资金收入、住房建设、屯级道路建设、人畜饮水工程建设、农田基本建设、通电用电、种养项目等情况制成《贫困村整体发展状况监测表》,每年年底由村委会填写逐级汇总上报。
第二十五条 地、市、县(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每年要组织一次对本地、市、县(区)贫困村扶贫开发工作的全面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贫困村扶贫开发情况每年进行一次抽查,5年进行一次阶段性验收检查。检查结果将通报各地、市、县(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第八章 奖优惩劣
第二十六条 对贫困村扶贫开发规划项目落实得好,保障措施到位,扶贫成效明显的县(市、区)和贫困村,在资金扶持方面予以照顾。
第二十七条 对在贫困村扶贫开发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八条 对扶贫工作领导不力、群众积极性不高、没有苦干实干精神、项目实施进展缓慢效益差的贫困村要通报批评,并暂停扶持,待整改后再予考虑。
第二十九条 凡出现挤占、挪用、贪污贫困村扶贫资金的,要从严处理,并调减贫困村扶贫资金投入总量,调减部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从本级财政填补给贫困村。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区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二年十月十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扶贫项目管理,使扶贫项目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年)》、《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和《扶贫贴息贷款管理实施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广西扶贫开发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项目,按资金来源划分,包括财政扶贫资金(含中央和自治区财政扶贫资金,下同)项目、以工代赈资金项目和扶贫贴息贷款项目。按项目内容划分,包括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种养项目、农产品加工项目、市场流通项目、劳动密集型项目、生态扶贫项目、科技扶贫项目、教育、卫生、文化、广播电视、劳务输出等项目。
第三条 县级(含县级)以上扶贫主管部门会同计划、财政、农业银行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扶贫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用扶贫资金(含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扶贫贴息贷款等)扶持的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各县(市、区,以下统称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必须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扶贫开发规划的规定,分别制定本区域扶贫开发十年规划。规划应以县为基本单元,以贫困村为基础。通过规划建立扶贫开发规划项目库。
第六条 各地扶贫开发规划项目库设在各级扶贫办,其中,以工代赈项目库设在计委(计划局)。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即各地每年第四季度均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扶贫项目库进行适当调整,但必须按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扶贫规划的原则、标准和程序办理。
第二章 项目计划的编报和审批
第七条 在实施新阶段扶贫开发项目规划、建立扶贫项目库的基础上,实行年度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年度扶贫项目计划必须从扶贫项目库中选择。使用不同扶贫资金的项目,按不同的程序编报和审批。
第八条 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在每年的第四季度,向各市(地)或各县下达下一年度财政扶贫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分配指导性计划指标。如向市(地)下达的,市(地)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应在自治区规定的时间内,将本市(地)资金分配指导性计划指标下达到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第九条 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的年度计划,按下列程序编报和审批:
(一)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扶贫办,下同)按本县分配到的资金指标从本县扶贫项目库中选出相应的项目,提出本县项目计划,经县财政局和有关业务部门共同讨论确定并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同意后,由县扶贫办和财政局联合上报市(地)扶贫办和财政局。
(二)市(地)扶贫办和财政局及有关部门对各县项目计划进行审核并经市(地)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同意后,由市(地)扶贫办、财政局联合下达执行,同时抄报自治区扶贫办、财政厅审查备案。如自治区另有规定需上报审批的项目,由市(地)扶贫办、财政局联合上报自治区扶贫办、财政厅审批下达后执行。
第十条 以工代赈资金项目的年度计划,按下列程序编报和审批:
(一)县计划局将项目计划送县扶贫办、财政局会签并报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市(地)计划局(计委)。
(二)市(地)计划局(计委)、扶贫办、财政局共同对各县项目计划进行审核会签并经市(地)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市(地)计划局(计委)报自治区计委。
(三)由自治区计委提出年度计划草案,经自治区扶贫办、财政厅审核会签并报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由自治区计委行文下达执行。
第十一条 扶贫贴息贷款年度计划编制和项目的审批
(一)自治区农行根据农业银行总行下达的扶贫贴息贷款计划,按照《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年)》和《扶贫贴息贷款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对象、范围及用途,结合广西上年度扶贫贴息贷款计划实施情况和新年度可实施项目分布情况,提出扶贫贴息贷款年度计划,商自治区扶贫办并报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确认后,由农业银行广西分行直接实施。扶贫贴息贷款年度计划下达到农业银行各二级分行(广西区分行分行营业部)实施,但不得切分割下达到县级支行。
(二)扶贫贴息贷款项目业主必须向农业银行经办行提出借款申请,向当地扶贫办提出列入扶贫贴息贷款项目计划的申请。农业银行负责按照贷款程序和权限审批扶贫贴息贷款;扶贫部门负责对扶贫贴息贷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的扶贫贷款政策进行审查并确认扶贫项目是否列入扶贫贴息贷款项目计划,对1500万元以下(含1500万元)的扶贫贴息贷款项目,由(市)地扶贫办审查确认,列入当地扶贫贴息贷款项目计划,超过1500万元(不含1500万元)由市(地)扶贫办行文报自治区扶贫办确认。农业银行应在与扶贫部门共同确定的贷款项目库范围内挑选项目。
(三)农业银行发放扶贫贴息贷款前,要征得当地扶贫部门和财政部门的认可。对项目好、放贷快的市(地),如扶贫贴息贷款指标不足,可由自治区农行依据当地扶贫贴息贷款发放情况,提出扶贫贴息贷款年度计划的调剂意见,商自治区扶贫办后下达执行。
第十二条 以上各类扶贫项目年度计划,须经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的,统一由各级政府分管扶贫工作的领导负责审定签字。
第三章 项目资金的管理
第十三条 按上述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后的扶贫项目,使用财政扶贫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的,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资金,如未按此要求办理手续的,财政部门不予拨付资金;使用扶贫贴息贷款的由农业银行按照信贷资金有偿原则,在符合贷款条件的前提下发放贷款。各县、乡、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项目计划和项目资金投向。对自治区或市(地)已批准的项目计划,如需调整的,必须按原审批程序报批后方可调整。
第十四条 财政扶贫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保证资金专款专用。严格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扶贫资金报帐制实施细则》,全面实行财政扶贫资金(含以工代赈资金)报帐制,但必须提高报帐效率。各级扶贫、计划、财政部门要严格实行会计从业人员凭证上岗制度,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不能上岗。
第十五条 各市(地)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要在每年的第一季度组织一次对各县上一年度扶贫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的检查,对扶贫资金不到位或资金使用有严重问题的县,市(地)应暂停下拨该县新年度的扶贫资金,待该县在限期内落实到位和处理好存在问题后再下拨,如该县在限期内仍未将上年欠拨的扶贫资金落实到位和未处理好存在问题的,由市(地)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将新年度计划安排给该县的扶贫资金调整到其他县使用,但必须报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如市(地)不按此执行的,由自治区调减该市(地)的扶贫资金。
第四章 项目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各类扶贫项目必须在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扶贫、计划、财政、农行及有关业务部门各负其责,互相配合,加强沟通协调。如部门之间有不同意见难以协调一致的,报同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领导决定。
第十七条 扶贫项目的实施,实行公正、公开的原则。每年度各村的项目计划必须在本乡镇和本村上墙公示10天以上。各县的财政扶贫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项目计划应当在市(地)或县报刊上公示,以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八条 扶贫项目的组织实施实行分级负责制度,从自治区到市(地)、县,一级对一级负责,并实行目标责任制,各级政府分管扶贫工作的领导为主要责任人。
第十九条 贫困地区的群众应当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积极投工投料,参与扶贫项目的建设。
第二十条 扶贫项目的技术指标、施工等,应遵守有关规定和建设程序。各地要认真做好项目的勘测、设计。需招标的项目,按有关规定进行公开招标,并实行项目建设质量终身负责制。
第二十一条 各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初按上年度本县分配到的财政扶贫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总量的3%-5%的比例,从县本级财政中安排扶贫项目管理费,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使用。各市(地)也应每年从本级财政中安排相应的扶贫项目管理费,由市(地)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中央和自治区安排的扶贫项目建设资金中提取项目管理费。
第五章 项目监测和竣工验收
第二十二条 所有扶贫项目必须登记造册和编制项目计划表,落实到村到户。各市(地)、县扶贫办要尽快完善计算机管理体系,提高扶贫项目管理的自动化和科学化水平,提高工作效率,所需设备经费由同级政府在本级财政中安排解决。各类项目都必须认真做好统计上报工作,对不按时上报项目进度的市(地)、县、乡,上一级将视情况扣减该市(地)、县、乡下一年的资金数额。
第二十三条 加强对项目运行的监督,各级扶贫部门要牵头组织各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进行项目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视情况进行通报,同时报同级党委、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对各年度的扶贫项目,竣工后原则上先由各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自行组织验收并上报市(地),再由市(地)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验收,市(地)验收前10天应将验收安排报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将视情况派人参加市(地)对各县的验收或另行组织人力,对市(地)进行抽查验收。所有验收都必须有验收报告,并报上一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一式10份)。
第六章 违规处罚
第二十五条 凡挤占挪用和贪污扶贫项目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党纪、政纪和法律规定严肃处理,并由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直接停减有关市(地)、县的扶贫资金。
第二十六条 凡未在自治区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项目计划任务的市(地)、县,由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按该项目补助的扶贫资金总额的1:1的比例扣减有关市(地)、县下一年度的扶贫资金。
第二十七条 凡在项目申报审批、组织实施、统计上报和检查验收时弄虚作假的,除由有关部门按党纪、政纪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罚外,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也将视情节扣减有关市(地)、县下一年度的扶贫资金。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龙头企业扶贫贴息贷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龙头企业扶贫贴息贷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的实际认真组织实施。扶持农业产业化农业龙头企业,通过其辐射带动作用,带动贫困村贫困农户发展商品生产、稳定增收,是一项新的工作,请在试行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提出修改意见,以便进一步完善做好我区农业产业化扶贫龙头企业扶贫贴息贷款项目管理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OO三年二月十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龙头企业扶贫贴息贷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产业化扶贫龙头企业(简称扶贫龙头企业,下同)扶贫贴息贷款项目管理,实现扶贫资金、项目、技术、市场四结合,切实帮助贫困农户稳定增收和增强扶贫龙头企业带动能力,根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通知》(桂政发[2002]14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2]52号)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扶贫龙头企业是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直接承担扶贫任务,带动贫困农户进入市场,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的经济组织。
第三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用扶贫贴息贷款扶持的扶贫龙头企业扶贫贴息贷款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利用新阶段的扶贫开发政策,大力扶持扶贫龙头企业,对其在贫困地区兴办的直接带动贫困农户商品生产的原料基地需建的种苗基地、道路等基础设施以及实用技术培训,要优先扶持;对其兴建原料生产(养殖)基地、加工生产线及仓储、冷藏设施等所需的流动资金和固定资产投资,要优先安排扶贫贴息贷款。
第二章 扶贫龙头企业扶贫贴息贷款项目计划的申报与审批
第五条 扶贫龙头企业申请扶贫贴息贷款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75%,银行信用等级至少是A级,不拖欠银行贷款利息。
(三)必须在我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及非重点县的贫困村建立带动贫困农户的原料生产(养殖)基地,实行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经营。
(四)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
第六条 扶贫龙头企业扶贫贴息贷款项目计划的申请:
扶贫龙头企业向其所在的县(市、区)或市(地级市,下同)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扶贫贴息贷款项目计划申请书。申请书除了阐明企业的基本情况、项目的市场前景、效益预测、投资概算及筹资方案外,还要明确对贫困农户的扶持方式。同时还要附上以下材料:
(一)项目覆盖区域及贫困农户名册(附件一)。
(二)扶贫龙头企业与项目覆盖区域的县(市、区)或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的辐射带动贫困村、贫困农户的生产(养殖)基地建设协议书(附件二)。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流动资金贷款可免)。
(四)项目环境评价报告及批文(流动资金贷款可免)。
第七条 扶贫龙头企业扶贫贴息贷款项目计划的审批:
企业所在地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企业申请后要对项目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填写《扶贫龙头企业扶贫贴息贷款项目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三)。然后由当地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对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原区定贫困县区域内兴办的企业申请使用扶贫贴息贷款1500万元(含15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复列入当地扶贫贴息贷款项目计划,同时报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备案;超过1500万元(不含1500万元)由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行文上报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对在重点县和原区定贫困县区域外兴办的企业申请使用扶贫贴息贷款的项目,均由项目履盖区当市(地)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行文上报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凡报市或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的项目,要同时附上企业申请扶贫贴息贷款的项目申请书、第六条所列(一)至(四)材料以及《扶贫龙头企业扶贫贴息贷款项目基本情况登记表》。
第八条 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按权限批复列入年度扶贫贴息贷款项目计划的扶贫龙头企业扶贫贴息贷款,由农业银行经营行按贷款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审批。
第三章 扶贫龙头企业的扶贫责任与监测管理
第九条 扶贫贴息贷款是中央为解决农村贫困问题、支持贫困地区社会经济发展而安排的专项贷款,使用扶贫贴息贷款的扶贫龙头企业必须确保贷款的安全运行并严格履行扶贫义务,切实帮助贫困地区农户稳定增加收入,摆脱贫困。
第十条 扶贫龙头企业要通过与贫困农户签订委托生产、订单农业、确定保护价收购、利润返还等书面协议形式,明确企业与贫困农户的权利义务,建立可操作的利益联结机制。
第十一条 扶贫龙头企业扶贫贴息贷款由企业所在地农行按照贷款条件和程序择优发放。贷款发放前,必须经企业所在地的扶贫、财政部门审核盖章认可。未经认定发放的贷款,财政不予贴息。
第十二条 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扶贫龙头企业获贷项目的监测管理,监督扶贫龙头企业履行扶贫义务。在合作协议期限内,每年底扶贫龙头企业要向其所在县(市、区)或市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200
年 公司(厂、场)扶持贫困村生产基地建设基本情况统计表》(附件四)。若项目跨县(市、区)的,报表要先经所跨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盖章后,再报其所在县(市、区)或市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扶贫龙头企业所在县(市、区)或市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抽查核实后(统计数据不实的,企业重新报送),逐级汇总上报《200
年扶贫龙头企业扶持贫困村生产基地建设基本情况统计表》(附件五)。
第十三条 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协议期限内,每年要对本级按权限批复并获贷的扶贫龙头企业扶贫义务履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评定。履行扶贫义务好的,可继续给予支持并按本办法第七、八条规定办理报批手续。扶贫义务履行不好、起不到扶贫龙头作用的,农业银行要停止发放新的扶贫贴息贷款,已发放的扶贫贴息贷款按一般贷款计息并提前收回。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一:《扶贫龙头企业扶贫贴息贷款项目覆盖区域及贫困农户名册(台帐)》(略)
附件二: 生产(养殖)基地建设协议书(参考式样)(略)
附件三:《扶贫龙头企业扶贫贴息贷款项目基本情况登记表》(略)
附件四:《200 年 公司(厂、场)扶持贫困村生产基地建设基本情况统计表》(扶贫龙头企业用)(略)
附件五:《200 年扶贫龙头企业扶持贫困村生产基地建设基本情况统计表》(各级扶贫部门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