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导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54号)要求,按照《来宾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统一部署,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牵头组织,市政府办公室信息科政府网建设我市政府信息公开系统。
 
  来宾市广播电视局
 

     来宾市广播电视局是主管全市广播电视宣传和广播电视事业建设的市政府工作部门。下辖来宾市电视台、来宾人民广播电台、桂中电视报社。

    来宾市广播电视局主要职能:

    (一)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及上级广播电视部门有关广播电视的宣传和影视创作的方针政策,把握舆论导向;指导全市广播电视宣传和广播影视创作并协调其题材规划;指导全市广播电视管理体制改革。
    (二)负责提出全市广播电视事业管理的地方立法项目的建议,根据市人民政府委托起草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拟订全市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规划;监督管理广播电视节目、卫星电视节目收录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视听节目。
    (三)审核全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转播台(有线电视站)的建立和撤销;发放、年审和吊销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
    (四)管理全市广播电视科技工作,指导执行广播电视有关技术政策和标准,指导广播电视系统适用高新技术的开发应用;研究和落实广播电视方面的经济政策。
    (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统筹规划、宏观政策和法律、法规,对全市广播电视专用网进行具体规划与行业管理;拟订广播电视专用网的有关管理制度,实施建设、维护和开发工作,保证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播出;审核广播电视频率(频道)和功率等技术参数;参与制订全市信息网络的总体规划。
    (六)领导桂中电视台(以下简称“桂中台”),对其重大宣传进行布置和检查,统一组织和管理其节目传输覆盖。
    (七)贯彻落实广播电视系统外事工作的有关规定;管理全市广播电视对外和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交流与合作。
    (八)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来宾市广播电视局党政领导班子成员:
    权永能,党组成员、局长,主持全局行政工作,主管市电视台、广播电台。
    赵庆荣,党组书记、副局长,主持局党组工作,负责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工会等工作。
    黄振雄,党组成员、副局长,负责广播电视事业建设、财务、技术和安全等方面工作。
    覃 挺,党组成员、副局长,负责广播电视宣传、创收和行业管理等方面工作。

    来宾市广播电视局内设6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法规科、人事教育科)
    督查、督办局决定的重要事项,综合协调各科(室)及直属单位的有关工作;负责重要文件的起草和组织对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承担局各类会议的组织工作;负责文秘、档案、办公自动化、信访、保密及后勤服务工作;负责全市广播电视事业管理法规、规章起草和知识产权的有关工作;负责承办与全市广播电视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起草、修改和审核工作;负责全市广播电视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管理干部任免、调配、考核奖惩、劳动工资、人事档案、机构编制、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人才培训等工作;研究和推进有关人事和管理体制的改革;负责局机关的党群工作和退休人员的管理与服务工作;检查督促、指导直属单位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做好退休人员政治、生活待遇的落实工作,组织退休人员开展健康不益的文体活动。
    (二)总编室
    实施对全市广播电视宣传和广播电视文艺有管理工作;制订广播电视宣传的计划和方案;对“桂中台”重大宣传进行布置和检查;指导各县(市)广播电视宣传工作,研究广播电视宣传工作的改革;管理广播电视节目的评奖活动。
该室为局编委会的办事机构。
    (三)社会管理科
    对全市各级广播电视播出(传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审核全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转播台的建立和撤销;负责发放、年审和吊销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核准有线电视设计安装许可证(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许可证),审核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实施对广播电视节目、卫星电视节目收录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视听节目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有线广播电视节目频道配置的审核工作;负责视频点播业务的审核和管理工作。
    (四)计划财务科
    编制全市广播电视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落实广播电视方面的经济政策和规定;负责机关财务工作;对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实施监督;管理各项事业经费和专项资金;对直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实行内部审计和监督;对基建管理和建设项目进行监督;负责全市广播电视系统的统计工作。
    (五)科技科
    编制广播电视科技发展规划;监督检查各县(市)对广播电视技术政策、技术标准及有关技术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组织草拟全市广播电视网络听具体发展规划,审核各县(市)有线电视网技术方案并组织验收,指导广播电视网络的分级建设和开发工作;审核广播电视频率(频道)和功率等技术参数;负责办理全市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的建立审核事宜;指导监测、计量检测工作;管理广播电视系统的技术维护工作;承办广播电视科技管理和交流工作;参与制订全市信息网络的规划。
    (六)保卫科
    管理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安全、保卫和消防工作;检查和指导全市广播电视台站安全保卫工作;组织制订有关管理制度和处置重大治安、消防突发事件的应急方案;确保广播电视节目安全播出和要害岗位、重要活动的安全。

    来宾市广播电视局办公地址:来宾市柳来路85号
    办公电话:4212267 投诉电话:4212267
    电子信箱:lbgdj2267@163.com

    来宾市广播电视局行政审批重点项目告知卡

    设立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规定
    1、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范围: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以下简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是指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天线、高频头、接收机及编码、解码器等设施。
    2、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确定的接收方位、接收内容和收视对象范围;
    (2)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接收设备;
    (3)有合格的专职管理人员;
    (4)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3、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的审批程序。
    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地、市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经审查批准的单位,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如有特殊情况,个人确实需要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规定的许可条件的,必须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五百至五千元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千至五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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