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导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54号)要求,按照《来宾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统一部署,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牵头组织,市政府办公室信息科政府网建设我市政府信息公开系统。
 
  来宾市国土资源局
 


简 介

来宾市国土资源局是主管全市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调查、评价、规划、管理、保护、开发与合理利用,以及地质环境、测绘行政管理等工作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办公地址:来宾市大桥路144号
办公电话:0772-4282692
投诉电话:0772-4281031


工作职能

(一)组织实施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土地、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和地质环境、测绘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照规定负责有关行政复议;根据市人民政府委托,草拟有关国土资源工作的地方性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组织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的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测绘行政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等综合规划以及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基础测绘规划等其他专项规划;负责全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和实施;参与报送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负责来宾市本级的国有土地划拨、出让工作;指导和审核县(市)、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以及土地开发整理、基本农田保护、矿产资源开发、基础测绘等专项规划;参与各类建设项目用地方案、选址的论证工作;负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组织对我市土地、矿产资源的调查、监测、监视和评价工作。
(三)监督检查市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和对土地、矿产规划的执行情况;受理群众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举报;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对来宾市辖区内单位和个人遵守国家土地和矿产资源、地质环境、测绘管理等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办并组织调处土地、矿产资源的重大权属纠纷;依法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和测绘违法案件。
(四)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和我市的耕地保护政策和土地开发整理政策,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加强基本农田保护;负责全市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全市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
(五)组织实施国家、自治区和我市的地籍管理办法,负责组织编制全市地籍管理工作规划;组织全市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负责市本级及指导各县(市)的城乡地籍管理、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等工作。
(六)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土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负责拟定我市在职责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抵押、交易、政府收购、储备及乡(镇)村建设用地管理办法;负责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负责市本级和指导各县(市)开展城镇土地定级和农用地分等定级、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编制工作;对从事土地评估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及对评估的土地价格实行备案。
(七)承办由市人民政府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审批的各类建设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管理和规范土地市场,组织制定和实施土地供应年度计划;办理农地转用和项目用地方案的审核报批;统一负责土地出让、转让、租赁、抵押等权属管理和审核报批、登记、监督检查;代理财政征收土地出让金,协助财税部门做好有关税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八)依法实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制度,对矿业权市场进行监督管理;负责采矿权出让、出租、抵押等审批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矿业权流转管理;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监督管理,对权属内的矿产资源储量地质报告进行备案;依法对地质勘查行业管理;依法征收和管理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使用费,按规定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以及对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减免申请进行审核。
(九)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依法组织开展地质灾害调查、预报预警;负责矿山地质环境监督管理;参与编制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实施地质环境监督管理;协助上级有关部门认定和依法保护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
(十)贯彻执行国家测绘法律、法规。负责本市基础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编制与实施;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的测绘技术标准,按规定对技术和测绘成果进行监督检查;对测绘单位资格认证进行初审、资格验证和登记;依法管理测绘市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设施、测量标志的保护和管理,负责丙级以下《测绘资格证书》的年检、年度测绘工作综合资料统计。
(十一)监督、管理国家和地方财政拨给国土资源部门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土地变更调查费、耕地开垦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地质灾害防治资金以及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等专项经费和其他资金;对国土资源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财务监督管理。
(十二)组织和实施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组织、指导国土资源系统队伍人员的培训;开展国土资源管理科学技术研究及合作与交流工作。
(十三)管理局机关、派出机构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编制工作;负责派出机构、局直属单位和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科级领导干部的考核、任免工作。
(十四)负责监督和指导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纪检监察工作。
(十五)承办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领导人员

卢显泰:党组书记、局长
郭 燕:副局长
黄相贵:副局长
宋增霖:副局长、纪检组长
肖新庆:总工程师

内设机构

市国土资源局设12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局机关党政日常工作,负责协调本局各科室、派出机构、下属机构的关系;负责有关综合性文件的起草、重要会议的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信息综合、新闻宣传、档案、保密、安全保卫、车辆管理、后勤服务、接待以及局机关资产管理、基建维修等工作;组织抓好全局计划生育工作;指导全市国土资源管理系统的综合管理和信息流通。
(二)人事教育科
负责局机关、派出机构、下属机构的机构编制、人事、劳动工资及职称管理;负责干部、职工的考核、任免、调配、退休等工作;对下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领导干部实行双重管理体制,按规定程序,负责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正、副科级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及管理的具体工作;参与对派出机构、下属机构领导干部的考核与管理。负责办理局机关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手续;负责编制干部职工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培训。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干部职工出国(境)学习考察有关材料报批等工作。
(三)财务科
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及市的财务会计制度,拟订我市有关国土资源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管理局机关、派出机构、下属机构的财务会计工作和国有资产;负责国家和地方财政拨给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变更调查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地质灾害调查治理费等专项经费和其他资金的财务管理;组织编制全局年度经费预算和决算工作,编制财务统计报表、统计分析;负责本局机关、兴宾分局及所属各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的业务经费、人员经费及其他资金的财务管理工作;负责本局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征收与管理;监督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有关收费和管理,对土地有偿使用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等的征收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监督直属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和国有资产管理。
(四)耕地保护科
执行国家和自治区耕地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承办市需报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各类建设项目农地转用和土地征用、征收、临时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检查各类建设项目用地批后实施情况;负责市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临时用地的管理;参与起草我市土地征收、安置、补偿办法及土地开发整理的有关管理办法;负责我市耕地保护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管理;组织耕地后备资源开发,提出土地开发整理计划;负责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立项、验收的审查与报批以及耕地开垦指标管理、耕地开垦资金统筹安排;拟定并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的有关规定、制度和技术方案;负责基本农田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和指导县(市)的耕地保护工作。
(五)土地利用管理科
执行国家的供地政策,组织制订市本级土地供地计划;负责和指导我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政府收购、储备和全市建设用地供地管理;指导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负责土地分等定级、基准地价的编制、修编和标定地价评测,对土地市场地价进行监测;指导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实行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制度;负责土地资产和土地市场的管理及土地利用档案整理、移交;监督、检查和指导县(市)土地利用管理工作。
(六)地籍与测绘管理科
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市城乡地籍、地政管理工作;组织制订全市地籍工作计划及地籍管理办法;负责我市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动态监测、地籍权属调查、变更调查及统计;草拟我市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和权属管理办法,实施土地确权;负责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登记的权属审核,颁发或更换土地证书,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手续;参与、配合因土地确权后引起的纠纷调处工作;负责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城镇地籍信息系统建设;负责对全市土地登记持证上岗人员和土地登记代理机构、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培训和管理;负责地籍档案的整理、保管和移交。
负责对国家测绘工作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编制本级测绘规划、局部地区基础测绘和重要测绘项目计划;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单位资格审查认证的初审、任务登记、《测绘资格证书》的年检、测绘成果、测绘市场的管理工作;负责本市内测绘设施、测量标志的保护、管理和监督工作;按规定报送测绘工作情况和年度综合统计资料。监督、检查和指导县(市)地籍、测绘管理工作。
(七)国土资源规划管理科
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性及区域性的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参与编制地质环境、地质勘查规划;负责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的编制和管理;指导和审核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土地复垦规划、土地整理规划、未利用土地开发规划和市辖县(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负责建设项目用地及矿业权预审和国土资源综合统计,参与报送市人民政府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派出机构、市辖县(市)的规划工作;负责编制国土资源科技工作规划及科技成果(项目)的评定、推荐、推广、合作与交流工作。
(八)矿产开发管理科
依法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负责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采矿权变更、延续、注销、审批登记工作;负责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出让以及采矿权出租、抵押审批登记工作;负责矿业权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审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负责组织对矿山“三率”(回采率、回收率、贫化率)指标进行考核与监督;负责对采矿权人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年度检查;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调查统计工作;负责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管理及减免申请的审核;负责矿产督察员管理;参与调处重大采矿权争议、纠纷。监督、检查和指导派出机构和市辖县(市)的矿产资源管理工作。
(九)地质勘查与地质环境管理科
依法负责对本市矿产资源储量、地质勘查、地质环境和地质灾害防治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起草年度地质灾害防治预案和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负责组织自然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和参与人为地质灾害工程竣工验收;负责组织三级地质灾害评估报告的评审与备案;统计上报地质灾害情况;参与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信息会商;统计上报矿山地质环境情况;负责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进行监督;参与草拟本市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和认定具有重要价值的岩溶洞穴、钟乳石、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地质地貌景观等地质遗迹保护区,对岩溶洞穴、钟乳石开发进行审核;
参与起草编制矿产资源管理规划和地质勘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等有关专项计划,并对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探矿权设置、变更、转让申请提出调查意见;负责对上级委托出让探矿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负责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价款评估结果和探矿权使用费、价款的减免进行审核;负责地质勘查活动的监督管理;对探矿权年检进行审核;负责矿权信息系统管理和地质勘查行业综合统计工作;参与调处重大地质勘查纠纷;负责矿产资源储量地质报告评审的监督管理与备案;负责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管理、储量登记及统计;负责建设工程项目压覆重要矿床的查询及组织评估。
监督、检查和指导市辖县(市)的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管理工作。
(十)执法监察与政策法规科
负责对全市范围内单位和个人遵守和执行国家土地资源、土地资产、矿产资源、地质环境、地质灾害防治以及测绘等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对土地、矿产规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农地转用、土地征收、征用,土地资产处置,建设用地供应,土地、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土地、矿产资源的登记发证,土地矿产市场和测绘行业的监督检查;依法组织查处或会同有关部门查处全市范围内重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办理有关听证、行政复议、应诉等事宜;受理对土地、矿产、测绘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协助管理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队伍;监督、检查和指导派出机构、市辖县(市)执法监察工作;负责本系统执法监察人员的业务培训及业务统计。
负责承办与国土资源有关的政策、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调研、起草、修改和审核工作;组织协调局有关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参与本局重大行政行为的会审;组织开展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负责国土资源信访工作。
(十一)国土资源纠纷调处科
执行国家和自治区调处国土资源权属纠纷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拟定国土资源权属纠纷调处工作方案;负责调处跨县(市、区)的国土资源权属纠纷,会同有关部门调处混合性权属纠纷;协助兴宾区调处辖区内重大国土资源权属纠纷;负责办理政府对国土资源权属纠纷作出处理决定的具体工作;对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的调处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指导;负责本系统调处人员的业务培训及业务统计。
(十二)纪检监察室
负责贯彻落实上级关于纪检监察的方针、政策和决定,监督检查全系统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遵守、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的情况。对系统内人员实行《党章》和《行政监察法》规定范围内的监督;指导全系统纪检监察工作;协助局党组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党员进行党纪、政纪教育;监督检查全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督促、协调系统内各单位研究、制定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有效措施;受理对检查、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及其申诉,调查处理检查、监察对象违犯党的纪律和行政纪律的案件;完成市纪委监察局和局党组、行政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市国土资源局兴宾分局。
为市国土资源局派出机构,并接受兴宾区人民政府指导。
1、宣传和贯彻实施有关土地、矿产资源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土资源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以及相关的政策、措施;参与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兴宾区内(简称辖区内,下同)的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等综合规划以及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等其他专项规划,经市局审核、报批后实施,并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辖区内土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的调查、统计;依法保护辖区内土地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组织调处本行政区内的土地、矿产资源权属纠纷;组织调查辖区内土地、矿产资源违法案件并提出处理(处罚)意见,报市局同意后执行;受市局委托按有关规定收取有关税费;贯彻执行市政府及市局对土地、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管理和监督的有关改革政策、措施。
2、负责辖区内建设项目用地的选址定点工作;组织开展辖区内的基本农田保护、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的工作;受市局委托承办辖区内农地转用、土地征收、征用以及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等手续;负责辖区内土地使用权的调查和土地登记、发证的初审、报批工作;负责辖区内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等工作。
3、协助市局对辖区内采矿权的审批登记的审核、现场定点划界工作;负责对辖区内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和矿产品流通领域的监督、稽查工作,协同有关部门查处非法收购和销售矿产品等行为;负责辖区内的地质环境、地质遗迹的保护和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
4、受市局委托管理辖区内的国土资源管理所,组织国土资源管理所开展业务工作,对国土资源管理所的人员进行教育、培训、考核和管理。
5、完成市局交办的其他任务,支持和配合当地政府搞好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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