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单位名称:来宾市经济委员会 (来宾市中小企业管理局)
职能简介:负责全市工业行业的规划和指导; 经济运行调节;指导全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的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工业企业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机械、冶金、有色、石化、电力、建材、煤炭、轻
工、纺织等工业行业的发展规划、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全市中小企业、民营经济的宏观管理。承办市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办公地址:来宾市人民路1号
联系电话:0772—6686795
传真号码:0772—6686763
投诉电话:0772—6686795
邮政编码:546100
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市工业行业规划。组织实施“工业兴市”发展战略,研究提出提高工业发展水平,加快工业化进程的规划和目标,引导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提出全市工业布局、产业(行业)发展、结构调整以及工业园区规划建设的方案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工业经济综合性政策和受委托提出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并贯彻落实和监督检查,参与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重点专项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的拟订。
(二)负责全市工业经济运行调节。监测、分析工业和经济运行态势,调节工业经济日常运行,发布工业经济运行信息;制订并组织实施近期工业经济运行调控目标和措施,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有关重大问题;指导、推进工业企业物流发展;建立煤炭、电力、石油等重要物资的运行调控机制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电力工业发展建议,负责电力运行调度、电力企业运营协调工作;负责全市铁路、公路、水路、邮电年度运输和生产的综合协调。
(三)负责全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的具体组织实施。提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的实施意见;负责技术改造项目的招标管理工作;拟订工业投资项目利用政府资金的政策和使用管理办法;指导工业企业利用外资和开展国际化经营。
(四)负责全市工业企业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工作。拟订工业企业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的政策、措施;负责工业企业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技术引进的组织实施;负责指导工业企业信息化建设,负责指导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工作,组织、指导企业执行ISO-9000系列等国际先进标准,协调工业环境保护和推进环保产业发展。
(五)拟订并组织实施机械、冶金、有色、石化、电力、建材、煤炭、轻工、纺织等工业行业的发展规划、行业法规、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指导、协调市二轻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工作;负责电力行业执法监管和盐业管理工作;负责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行业归口管理的工业产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和监管;推进农产品加工业的建立和发展。
(六)负责全市中小企业、民营经济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工作,规范企业行为,指导非国有企业直接融资工作;拟订促进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完善服务体系和投融资担保体系;组织协调减轻企业负担工作。
(七)负责全市国防科技工业的综合协调和管理:承担全市国防科技工业、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的行业管理和船舶工业行业的管理。
(八)负责指导全市工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组织做好管辖铁路道口的安全监控和事故防范工作;负责全市民用爆破器材开发、生产、流通的行业管理。
(九)负责全市工程、经济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和全市企业职工教育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申报评审工作。
(十)承办来宾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1、办公室(挂来宾市工程经济系列职改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
2、经济运行科(挂来宾市交通指挥部办公室牌子)
3、行业综合科
4、教育培训科
5、政策法规与工业规划科
6、中小企业发展科
7、工业区建设与规划科
8、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科(挂来宾市老旧汽车更新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
9、技术进步与投资科
10、能源工业科
11、安全生产科
12、经委直属单位:来宾市散装水泥办公室 、来宾市经济管理干部学校
领导班子成员分工
兰筱斌主任: 主持来宾市经济委员会全面工作。
宋云党组书记、副主任:主管党组全面工作。分管技术进步与投资科、行业综合科、工业区建设与规划科。
陈风浪 副主任:负责企业政策法规、资源利用等工作。分管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科、政策法规与工业规划科中小企业发展科。
韦宝全 副主任:负责经济运行和能源协调等工作。分管经济运行科、能源工业科、安全生产科和散装水泥办公室。
侯 辉 纪检组长:主管纪检监察工作。负责扶贫、综治、支教工作,分管办公室、教育培训科和离退休人员。
彭永峰 助理调研员:协助主任工作。
办事指南
技改项目管理和审批程序
一、 核准程序
(一)市经委权限内技术改造项目核准程序:
1、县属企业技改项目核准程序:
企业向县经贸局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由县经贸局初审并提出意见 ;然后向市经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由市经委对项目进行核准。
2、市直、区属、中央属企业技改项目核准程序:
企业向市经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由市经委对项目进行核准 ,然后报自治区经委备案。
(二)市经委权限外的技改项目核准程序
1、县属企业技改项目核准程序:
企业向县经贸局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由县经贸局提出初审意见后,送市经委提出审核意见并报自治区经委对项目进行核准。
2、市直、区属、中央属企业技改项目核准程序:
企业向市经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由市经委提出初审意见,然后报自治 区经委对项目进行核准。
二、项目申请报告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 项目申报单位情况。
(二) 拟建项目情况。
(三) 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
(四) 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五) 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六) 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七)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时限
(一)项目申报单位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有关要求,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要求项目申报单位澄清、补充相关情况和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二)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对项目申请报告是否核准的决定,或向区经委提出审核意见。由于特殊原因难以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决定的,由本委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告知项目申报单位。
四、技改项目具体负责科室
(一)术技改项目由技术科负责;
(二)机械、冶金、有色、化工、建材、糖业、轻工、农产品、纺织、医药、食品及军品、船舶、民用爆破器材开发、流通等行业技改项目由行业综合科负责;
(三)中小企业投资在3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中小企业科负责;
(四)电力、煤炭工业等行业技改项目由能源工业科负责;
(五)资源节约、综合利用与工业环境治理等行业技改项目由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科负责。
工程系列、经济(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程序
一、申报评审需报送的材料:
1、申报人员到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取并填写《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表》;
2、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外语考试合格证、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或免试审批表复印件;
3、任现职以来公开发表的论文著作并指明代表作,所取得的业绩、成果、奖励情况及相关的奖励证书复印件;
4、上一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及接受继续教育学习的证书和证明的复印件。
5、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职改或人事部门填写报送评审材料的《通知》中的《考核推荐意见表》。
6、各县(市、区)、市直各单位职改或人事部门统一报送《报评名册表》。
以上材料1-6条,报送评审高级经济师的一式六份,分装六套(评审表四套原件、两套复印件);报送评审高级工程师、工程师的一式三份,分装三套(评审表均为原件);报送评审助理工程师、技术员的一式二份,分装两套(其中第2条中外语考试合格证及计算机能力考试合格证、第3条公开发表的论文报初级的不作要求)。第6条报评名册汇总表一式两份。
二、收费标准:评审收费按自治区物价局、区财政厅桂价字[2006]359号文件收取,即正高级450元/人次(含论文或著作鉴定费),推荐费每人次80元,副高级380元;中级230元/人次;初级150元/人次,报送材料时一次交清。
鲜茧收购经营单位资格认证审批
审批事项:鲜茧收购经营单位资格证
审批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85项;《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印发行政许可项目及其实施主体清理结果的通知》(桂政发[2004]65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深化蚕茧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4号)和原国家经贸委等四部门颁布的《茧丝流通管理办法》(第28号令)
申报材料(一式三份):
(一)申请表。申请许可(核准)项目单位的申请表应当载明下列事项:申请单位的名称、企业性质、详细地址、联系电话、传真、邮政编码、公章;申请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身份资格证明文件;企业基本情况、当地蚕桑生产情况、收购区域范围;县、市经委意见、公章等;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新设立的单位应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三)资金来源、数额及信用证明(验资报告);
(四)鲜茧收购委托书或协议书及相关材料;
(五)质监部门出具的评茧仪器等必备仪器的检验报告;
(六)仓储和加工场地使用证明;
(七)收烘技术培训资格部门出具的从业人员培训合格证书;
(八)各市经委审核意见、汇总、盖章。申请鲜茧收购资格单位情况汇总表(申报单位名称、公章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企业名称一致)。
审批程序:县经贸委初审——市经委审核汇总——自治区经委轻工业处主办人员受理——处长审理——分管委领导审定——分别书面征求区工商、质监部门意见——核准——公示——处长审理——分管委领导审定——印发通知和证书。不具备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通知申请企业说明理由。鲜茧收购经营单位资格证每年年审一次,在广西日报上公示。
行政初审时限:二十天。
煤炭经营资格证审批
审批事项:煤炭经营资格证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四十八条:“设立煤炭经营企业,须向国务院指定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提出申请;由国务院指定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条件和国务院规定的分级管理的权限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申请人凭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煤炭经营。”
审批条件: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
(二)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 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设施和储煤场地;
(四) 有符合标准的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设备;
(五) 符合国家对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及环境保护的要求;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报材料: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向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 煤炭经营企业资格审查表;
(二) 注册资本证明;
(三) 固定经营场所证明;
(四) 经营设施与场地证明;
(五) 计量和质量检验设备证明。
审批程序:县经贸委初审——市经委审核汇总——自治区经能源工业处主办人员受理——处长审理——分管委领导审定——分别书面征求区工商、质监部门意见——核准——公示——处长审理——分管委领导审定——印发通知和证书。不具备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通知申请企业说明理由。煤炭经营许可证每年年审一次,在广西日报上公示。
行政初审时限:二十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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