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 况
来宾市粮食局属来宾市人民政府直属工作部门,负责全市粮食行政管理工作。现有在职人员9人,内设机构4个,即办公室、调控科、监督检查科、粮食行业管理科。下辖来宾市军粮供应中心和来宾市粮食储备库2个二层单位。来宾市军粮供应中心属财政拨款事业单位,负责全市军队粮油供应管理工作,单位现有人员3人。来宾市粮食储备库属市本级国有独资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主要职能是负责市级储备粮的储存、中转、轮换及市场粮食调节工作,单位现有员工3人。
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中央、自治区有关粮食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拟定来宾市粮食工作的各项措施。
二、负责研究提出全市粮食宏观调控、总量平衡以及粮食流通的总体方案和中长期规划,落实自治区储备粮的收储、轮换等工作计划,对动用自治区储备粮提出建议。
三、编制全市粮食流通及仓储、加工设施的建设和维修改造计划,按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管理权限报批;指导和协调各县(市、区)粮食仓储
建设、维修改造及监督,指导全地区粮食储藏和农村粮食储藏工作,组织和协调国家退耕还林粮食供应任务的落实,监督各县(市、区)对粮食质量标准、粮食储存、运输的技术规范执行情况,提出本市粮食收购价格和销售限价等价格的原则并监督实施。
四、负责市间县(市、区)计划内的粮食调拨、运输管理工作。检查督促各县(市、区)保障城镇居民粮食供应,保障灾区、库区、林区和缺粮地区的粮食供应,保障军队粮食供给。安排以
工代赈和在本市内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粮食供应。
五、协调指导储备粮的管理。按照“一符、三专、四落实”的要求,指导各县(市、区)和市直属粮库对中央、自治区、县(市、区)储备粮(油)的管理和周转粮的保管,确保粮食安全,改进和提高科学保管粮食的技术和水平,推广和应用现代化的储粮方法。
六、指导全市粮食流通的行业管理和全地区行业职工教育培训;指导并推动全行业的技术改造和新技术的推广,承担行业统计。
七、加强粮食流通体系建设,指导协调各县(市、区)积极培育县(市、区)级粮食交易市场,健全粮食市场信息网络,完善粮食收购和批发准入制度,协同工商部门加强对陈化粮油销售和粮油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八、负责粮食财务管理,管好粮食收购资金,做到封闭运行,对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提出建议。
九、负责管理局直属事业单位工作。
十、承担市委、市人民政府、自治区粮食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领导人员及分工
局长潘启勇同志,主持市粮食局全面工作,主管人事、行业管理科工作;
党组书记、副局长韦启杰同志,主持局党组工作,主管办公室、监督检查科、招商引资、企业改制和军粮供应中心工作;
副局长陈江南同志,主管粮食调控行政管理科、市粮食储备库、粮食购销、粮食经营、安全生产和妇女工作;
纪检组长覃华权同志,主管纪检监察、工会及老干部工作,协助党组书记分管办公室和企业改制工作。
副调研员朱少云同志协助党组书记联系办公室工作,主要负责局基建项目建设。
办公地址、办公电话、投诉电话
来宾市粮食局位于来宾市麒麟路东侧(市行政中心东面),局办公室电话(传真):0772—4272867,投诉电话:0772—4278151,0772—4272867。
《粮食收购许可证》办理指南
一、审批法律依据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收购资格暂行规定》等政策法规。
二、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的对象
市本级的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的和尚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新设立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可申请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
三、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的条件
1、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具有注册资金30万元以上,个体工商户具有注册资金3万元以上,并具有合法的资信证明;
2、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200吨以上、个体工商户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30吨以上符合国家粮食储存规定的粮食仓储设施;
3、具有粮食检验资格的检验人员(含兼职人员);
4、具有与其收购品种、收购数量相适应的粮食质量检验检测仪器设备和计量器具(主要包括用于检测杂质、水分、温度等指标的仪器设备和计量称),或者具有委托代理的法定粮食质量检验检测单位。
四、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需出具的书面材料
1、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收购资格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4、合法的资信证明;
5、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者有效租赁合同;
6、有关检验检测仪器设备的证明材料,检验人员从业资格的有效证明,或者委托检验检测合同、协议。
7、 已从事粮食收购业务、重新申请收购资格的,应当同时提交上一年度粮食购销情况年报表。
五、《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的机关
在来宾市粮食局三楼办理(监督检查科),联系电话:4278153。
六、申请行政复议机关
可以向来宾市人民政府(电话号码:4278126)或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局(电话号码:0771—5612755)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