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简介
来宾市民族事务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管理民族事务的行政部门。办公地址:来宾市行政中心3楼前楼西面。
其主要职责是: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在上级民委的指导支持下,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民族工作全局,紧紧围绕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新时期民族工作主题,牢牢抓住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这个根本任务,全面贯彻落实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不断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富裕文明新来宾提供保障和服务。
为了全面加强和改进机关作风建设,大力倡导良好风气,保持和发扬党的先进性,推行政务公开和信息公开,方便广大人民群众,增强工作透明度,转变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更好的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更好的为基层和社会提供服务,建设廉洁、勤政、高效、务实的民委机关。现将我委的党组班子、领导分工、主要职责、内设机构、联系电话、服务承诺等予以公布。
来宾市民委政务和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韦穆尤 民委主任
副组长:莫金梅 民委党组书记、副主任
欧振高 民委副主任、市民语委主任
盘凯初 民委纪检组长
成 员:何志文 民委办公室主任
莫永继 民族政法文教科科长、市民语委副主任
罗朗贰 民委办公室副主任
覃生耀 民委民族经济科副科长
龙 源 民委办公室干事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何志文兼任,副主任由莫永继兼任。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领导分工
姓名:韦穆尤
职务:主任
职责:负责市民委的全面工作。
电话: 0772-4278718
姓名:莫金梅
职务:党组书记、副主任
职责:主持市民委党组全面工作;分管政法文教卫科、柳州民族中专等工作。
电话: 0772-4278716
姓名:欧振高
职务:党组成员、副主任
职责:主持民语委全面工作,分管民族经济科、民族语言文字科工作。
电话:0772-4278717
姓名:盘凯初
职务: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职责:分管纪检监察工作及办公室工作。
电话:0772-4278719
主要工作职责
督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民族工作的法律法规和上级对少数民族及民族地区的各项优惠政策在全市的贯彻执行,维护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
管好用好民族专项资金,帮助少数民族群众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
宣传民族理论、民族知识、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协调民族关系,促进民族团结,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努力发展少数民族的体育、文化,推动民族地区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
配合有关方面,贯彻落实党的少数民族干部政策,做好培训基层少数民族干部和向各级推荐少数民族干部工作。
围绕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新时期民族工作主题,不断推进全市的民族团结进步事业。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协助领导处理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政务、事务的综合协调和行政后勤的管理工作;负责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负责机关文秘、机要、档案、资料、保密、保卫、财务、信访、信息、行政管理等工作;组织、接待少数民族学习、参观、考察等事宜;组织协调民族工作领域有关对外交流与合作,协调开展有关少数民族的对外宣传事宜等。
电话:0772-4278712
传真:0772-4278711
电子邮箱:lbmw8712@126.com
(二)民族经济科
主要负责各项民族专项扶持资金的申报及资金的争取工作;指导和协调民族贸易、民族特需用品生产及国家有关优惠政策的组织实施;会同财政、金融等部门监督和管理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组织对民族地区改革与发展中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特殊政策建议,配合扶贫工作部门做好民族地区扶贫有关事宜。
电话:0772-4278713
(三)民族政法文教卫科
组织开展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问题等重大课题的调查研究,开展民族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监督、检查民族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指导市直部门,各县(市、区)、乡(镇)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自治条例,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根据市政府委托,起草有关民族事务规范性草案;指导民族自治县逢十周年庆祝活动及有关民族传统节庆活动;办理来宾市辖区内民族成份的恢复、更改的有关工作。
在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指导下,调查研究少数民族文化、教育、艺术、体育、卫生的问题,配合拟订有关发展规划,提出相关的意见及建议;协助有关部门进行民族医药的挖掘整理和民族文物的保护工作;挖掘整理传统民族体育项目,配合有关部门举办民族文化宣传和活动,开展区内外、国内外民族之间的文化艺术交流与合作;加强对市属民族中专的管理、指导,加强与各类民族院校(民族班)的联系。
电话:0772-4278713
(四)民族语言文字科
积极组织、开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推广应用、培训、教育和试验工作,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进行翻译和审核;联系、协调、协助各级学校搞好壮文教学,促进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普及发展。
电话:0772-4278712
民族成份确定
民族成份的确定,严格按照《国家民委、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执行。为了方便广大市民,民族成份的恢复和变更工作,由县(市、区)民族局审批。
少数民族学生优惠政策督促落实
督促有关方面,认真落实对少数民族学生升学加分的优惠政策。
服务承诺
为了认真履行民委的职能、转变机关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增强服务意识,接受社会监督,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民委机关。制定本委的服务承诺。
承诺内容
严格按照党的民族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管好民族事务,做好民族工作。
规范机关工作规程,做到办事程序规范、办事行为规范、工作用语规范。
接待工作热情周到,举止文明,解说耐心,答复明确。
按时上下班,保证上班时间人员在岗在位,有人办事。
提高办事效率,不推诿扯皮,不敷衍塞责,能现场办理的立即办理。
杜绝“吃、拿、卡、要”行为,树立政府机关的良好形象。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信访工作的规定,认真处理来信来访。
违诺处理
在工作中,举止不文明、态度生硬的给予批评教育,态度粗暴,与服务对象发生争吵的,给予诫勉谈话和严肃批评。
不明确答复,贻误工作,造成损失和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不按时上下班或上班时间不在岗位,致使无人办事的,给予批评教育。
不认真履行职责,办事推诿扯皮、效率低下的,给予批评教育。造成损失和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在办事过程中,故意刁难或吃拿卡要的,按党纪政纪予以处分。
对不按规定时限办理文件的,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的,追究责任。
对不按规定做好来信来访工作的,给予批评教育。造成损失和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投诉与投诉办法
对市民委机关不履行职责、不按规定和要求办事、不廉洁从政的行为,可拨打0772-4278712向市民委办公室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