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 介
来宾市民政局是市人民政府管理有关社会行政事务的职能部门。民政工作面向全体社会成员,服务于广大人民群众。保障好“困难群体、特殊群体、优抚群体”的切身利益,是民政工作的重要职责。新时期,民政工作的核心地位和作用是铸造社会平衡稳定机制,发挥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的基础性作用。
工作职能
(一)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委托,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研究提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指导全市民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二)负责全市性社团、跨县(市、区)社团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研究提出有关社会团体的财务管理办法;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指导监督县(市、区)社团的登记管理工作。
(三)负责市直单位所属和挂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研究提出有关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办法;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导监督县(市、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四)组织、指导拥军优属活动;检查落实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标准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标准;指导开展军烈属优待金统筹和优待工作;分配中央和自治区拨给的抚恤事业费并监督使用;审核申报全国、全区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审核申报退役伤残军人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伤残等级;审核申报革命烈士称号;指导全市光荣院和烈士纪念碑园的建设和管理。承担全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五)拟订并组织实施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转业志愿兵)、复员干部安置计划和实施方案;检查落实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检查落实有关生活待遇和政治待遇;指导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建设和管理;指导军地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
(六)组织、协调全市抗灾救灾工作;组织核查上报灾情,管理、分配中央和自治区拨给的救灾款物并检查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承担市人民政府抗灾救灾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七)组织、协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捐助活动,审核全市性救灾和社会福利募捐义演;指导县(市、区)开展社会救济工作。
(八)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和基层自治组织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依法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拟订社区工作及社区服务管理办法和促进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社区建设。
(九)研究拟订婚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组织、指导婚姻管理工作;承办涉外、涉港澳台地区婚姻登记工作;倡导婚姻习俗改革。
(十)拟定全市行政区划总体规划;负责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申报;负责编绘和申报全市乡镇以上标准行政区划图。
(十一)承办乡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和边境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申报;规范全市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市内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编辑和审定。
(十二)组织、协调、指导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负责全市县界标准样图;负责县际行政界线争议的调查和调处。
(十三)承担老年人、孤儿、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导残疾人的权益保障工作;拟订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贯彻落实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研究提出社会福利企业认定标准和扶持保护政策;审核申报新办福利企业。
(十四)主管福利彩票发行销售工作,研究提出年度销售计划和管理办法。管理本级福利资金。
(十五)拟订殡葬工作发展计划,推行殡葬改革。
(十六)贯彻执行儿童收养管理的政策和规章,指导全市国内收养工作。
(十七)拟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制度;指导、协调跨市及市境内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十八)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领导人员
局长、老龄办主任:兰向东
局党组书记、副局长:杜爱华
副局长:覃 明
副局长、老龄办副主任:谢尔雄
纪检组长:莫绍才
局党组成员、老龄办副主任:蓝荣勋
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市民政局设10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协调和处理政务和机关日常工作,承办以局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的组织服务工作;组织草拟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综合性文件,组织协调民政政策理论研究和调研活动及民政系统先进单位表彰活动;负责承办民政行政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修改、审核工作;负责局机关督查督办工作;负责新闻宣传和政务信息工作;负责局机关公文运转、机要保密、档案管理、信访、安全保卫和办公自动化工作;负责局机关后勤行政管理工作,承担局机关基本建设管理等日常工作。承办局机关人事教育工作,草拟全市民政教育、科技、人才发展规划和局机关及直属单位人事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局机关公务员和直属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任免、调配、奖惩等日常工作;负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职称改革、人事档案等管理工作;指导全市民政系统教育工作;负责全市民政系统模范先进人物和局机关、直属单位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表彰工作;负责局机关及局属二层单位离退休干部的服务管理工作。
(二)民间组织管理科。
草拟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负责全市性社团、跨县(市、区)社团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研究提出有关社会团体的财务管理办法;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指导和监督县(市、区)社团的登记管理工作。拟订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规划;负责市直单位所属和挂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研究提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办法;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导和监督县(市、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三)优抚科(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草拟有关拥军优属和优待抚恤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组织、指导拥军优属活动,指导开展军烈属优待金统筹和优待工作;检查指导全市执行上级规定的各类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标准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的抚恤标准;审核申报退役伤残军人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伤残等级;审核申报革命烈士称号及全国、全区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指导光荣院和烈士纪念碑园的建设和管理;负责抚恤事业费分配方案并监督使用。承担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四)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组织落实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转业志愿兵)、复员干部和移交政府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政策。督促和落实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生活待遇标准和政治待遇;指导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管理、建设;指导全市军地两用人才开发使用规划和政策。
(五)救灾救济科(市人民政府抗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
草拟有关救灾和社会救济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开展抗灾救灾工作。组织核查上报灾情;对灾民实施生活救济,指导灾区开展生产自救;提出中央和自治区拨给的救灾款物分配方案并监督使用;组织和指导救灾捐赠工作,承担国内外和区内外及市内外对本市灾区捐赠款物的接收、管理和分配工作。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指导县(市、区)开展社会互助工作。承担市人民政府抗灾救灾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六)低保管理科
负责草拟本市低保管理的有关规范性文件,组织指导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对上级下拨的低保资金提出分配方案并监督使用;督促各县(市、区)拟好当地财政低保资金的预算和督促资金到位;组织指导各县(市、区)对低保对象的申请、审核和审批工作;指导各县(市、区)建立健全低保工作管理制度,规范低保工作管理。
(七)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
研究提出加强基层政权和基层自治组织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区组织干部的培训工作;依法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乡镇政务公开和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工作;指导社区服务管理工作,推动全市社区发展;拟订婚姻管理工作的政策规章和婚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承办涉外、涉港澳台地区婚姻登记工作;倡导婚姻习俗改革。
(八)区划地名科。
承办有关行政区划、地名管理的相关工作。提出全市行政区划总体方案和体制改革建议;负责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申报;负责县(市、区)排列顺序及简称的审核申报;负责全市乡镇以上标准行政区划图的编绘和审定。承办乡镇以上行政区划名称、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的地名命名、更名以及边境地区地名的审核申报;规范全市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来宾市内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核。组织、协调、指导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制定来宾市县界标准样图;负责县际行政界线争议的调查和调处。
(九)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
负责指导实施保障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社会福利救济工作;草拟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规范各类福利机构标准;草拟政府对福利单位的资助办法;指导各类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管理;研究提出社会福利企业扶持保护政策,审核申报全市新办的福利企业;负责本级社会福利资金资助项目评审的日常工作;拟订殡葬改革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推行殡葬改革;指导全市收养工作,承办涉华侨、港、澳、台收养登记工作;草拟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政策及管理办法,协调、指导市境内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十)计划财务科。
草拟全市民政事业费管理办法和民政财务管理制度,监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负责全市民政事业费预决算管理和民政统计工作;负责局机关行政经费的预决算并监督管理;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人员的劳动工资工作。监督、检查、指导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基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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