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导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54号)要求,按照《来宾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统一部署,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牵头组织,市政府办公室信息科政府网建设我市政府信息公开系统。
 
  来宾市司法局
 


简 介

来宾市司法局是来宾市人民政府主管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职能部门,担负法律服务、法制宣传教育、人民调解、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等司法行政任务。自1982年恢复重建以来,充分发挥司法行政机关的法律保障、法律服务和法律宣传的职能作用,为我市改革开放、经济建设、社会稳定和民主法制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单位现内设七个科(处、室):政治处、办公室、基层工作科(两释人员安置帮教科)、法制宣传科、公证管理科(含来宾市公证处)、律师管理科、法律援助中心。

单位地址:来宾市人民路1号来宾市行政中心西副楼三楼
联系电话:4236269,传真:4217352,邮编:546100
法制宣传科(市依法治市办):4236279
律师管理科:4236208
公证管理科(来宾市公证处):4224093
政治处:4236211
基层工作科:4236209
来宾市法律援助中心:4232116

领导班子成员及其工作分工

谢宝华(党组书记、局 长):主持全面工作。
俞柏祥(党组成员、副局长):负责经费管理工作,分管办公室、公证、律师、法律援助工作。
韦剑萍(党组成员、副局长):负责组织人事工作,分管法制宣传、基层工作。
郭宏平(党组成员、纪检组长):负责纪检监察工作。
韦微芬(党组成员、政治处主任):分管政治处工作。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拟定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制订全市法制宣传、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依法治市工作。
(三)监督和指导全市的律师、法律顾问、法律援助工作;综合管理社会法律服务机构;负责组织全市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负责律师系列初、中级职称的评定。
(四)监督和指导全市公证机构和公证业务活动;负责公证员初、中级职称的评定。
(五)指导全市人民调解、司法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六)监督和指导全市刑满释放、期满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七)根据市政府委托,起草有关的规范性文件草案,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法制建设、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
(八)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计划财务、服装、车辆等物资装备工作。
(九)监督和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管理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工作;协助县(市、区)管理司法局的领导干部。
(十)承办市政府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机构设置及工作分工

(一)办公室。研究制订司法行政工作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局机关重大政务活动的组织实施和督查督办;协调各科室及直属单位的工作关系;负责综合性文件和报告的起草、审核以及收集、分析、上报、反馈各类司法行政信息;参与和指导司法行政的调查研究;负责局机关的文电处理和收发运转工作;承办局机关的行政、财务、装备、接待、档案、机要、保密、卫生和安全保卫工作。
(二)法制宣传科(市依法治市办公室)。制定全市法制宣传和普及法律常识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的依法治理工作;负责全市法制宣传骨干的培训和普法教育的考试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承担来宾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律师管理科。制定全市律师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有关律师工作的法规和规章制度;负责对律师机构和律师执业证的审核工作;负责律师业务培训和律师投诉案件的处理工作;协调开展律师系列初、中级职称的评定;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行政复议、全市国家司法考试的组织及司法鉴定的指导工作。
(四)公证管理科(含市公证处)。制定全市公证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有关公证的法规和规章制度;指导、监督全各市公证处的公证业务活动;组织对公证机构和执业公证员的年检注册工作;负责公证的复议、申诉工作;负责涉台、涉外公证业务的复核审批工作;负责和组织公证人员的业务培训;协调开展公证员系列初、中级职称的评定;协调各公证处之间的关系和业务管辖。
市公证处办理本市的国内经济、民事公证;办理本市涉台及涉外公证业务。
(五)基层工作科。制定全市司法行政基层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管理和指导司法所和“148”法律服务专线工作;负责核准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立、变更、注销;负责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工作者的年审注册工作;组织基层法律工作者资格考试工作。
制定全市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指导全市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开展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推动“两释”工作的发展。
(六)政治处。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干部队伍建设、领导班子建设、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劳动工资工作;协助当地党委、政府管理县(市、区)司法局领导班子;协助有关部门管理司法行政系统的机构编制工作;管理司法行政系统立功创模、表彰奖励工作;负责司法行政系统干部职工政治理论教育、法制教育、岗位培训和学历教育工作;管理局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管理局机关及外来租户的计划生育工作。
(七)市法律援助中心。制定全市法律援助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组织、协调全市法律援助工作;审查批准法律援助申请,并实施法律援助工作;检查、监督法律援助工作质量;承办市政府及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办事指南

(一)如何申请法律援助
1、法律援助的对象
第一、有充分理由证明本人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且符合经济困难条件的公民;
第二、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或是未成年人或盲、聋、哑人,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
2、申请法律援助的程序
提交身份证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有关单位出具的申请人的经济状况的证明→提交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法律援助机构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法律援助机构决定是否提供法律援助。
(二)如何办理公证事务
1、公证业务范围
第一、证明法律行为。如:买卖、租赁、借贷、抵押、建筑工程承包、企业承包、农林承包、房地产转让、联营、合伙等各类合同公证;遗嘱、继承、赠与、析产、婚前财产约定公证;招标、投标、拍卖、开奖、政府采购等现场监督公证。
第二、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如:出生、死亡、亲属关系、房屋拆迁、侵权事实、不可抗力等公证。
第三、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如:委托书、声明书、学历、职称、营业执照等公证。
第四、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如:借据、收条、欠条、结算单、还款计划等公证。
第五、提存公证。如:以清偿债务为目的或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公证。
第六、证据保全。如:民事、行政诉讼证据保全公证,拆迁证据保全公证。
第七、抵押物登记公证。如:以对抗第三人为目的的抵押登记公证。
第八、担任常年公证法律顾问。
2、办理公证需提交的有关凭证材料
第一、申请人是公民的,提交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申请人是单位的,提交营业执照及负责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的,有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
第二、需公证的文书。如:合同、遗嘱等。
第三、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权利凭证。如: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
第四、公证员认为需要补充的相关材料。
(三)如何聘请律师
第一步,向律师事务所的接待律师说明欲委托的事项,并尽量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如实陈述与委托事项有关的事实,同时表明自己的具体要求。律师接待后,会询问有关情况,对有关材料进行初步审阅,并审查是否属于律师业务范围,然后决定是否受理。如果决定受理,律师应向其介绍如何办理委托手续。
第二步,在与律师委托人洽谈后,双方同意办理聘请手续的,律师事务所会交给委托人聘请律师合同、委托书各一份。其中聘请律师合同是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签定的合同,该合同由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签名、盖章,一式两份,一份存律师事务所,一份交当事人。聘请律师合同签定后,再签委托书。委托书是当事人和律师事务所共同具名要递交受诉法院的一份函件。委托书一式三份,一份存律师事务所,一份交法院,另一份交当事人。
第三步,委托人依据国家、自治区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律师事务所缴付聘请律师费用,律师事务所应向当事人出具合法票据。
聘请律师的手续办理完毕后,律师代理即告成立,律师便可以根据聘请合同的授权委托书确定的委托事项参加当事人的诉讼活动。
(四)其他
需要法律服务的当事人,可直接与市、县(市、区)司法局办公室联系或者直接到市、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公证处、律师事务所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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