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导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54号)要求,按照《来宾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统一部署,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牵头组织,市政府办公室信息科政府网建设我市政府信息公开系统。
 
  来宾市审计局
 

简 介

(一)单位名称:来宾市审计局
(二)职能简介: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规定,审计监督来宾市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审计监督来宾市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
3.依法及按有关规定组织对党政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及其他需要审计对象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4.审计监督社会保障资金和环境保护资金,以及国家各项专用资金。
(三)内设科室
根据审计职责,来宾市审计局设7个职能科(室):
办 公 室 法 规 科
财政金融审计科 行政事业审计科
经贸审计科 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
经济责任审计科
(四)工作职责
1.负责全市审计工作,受市政府和自治区审计厅双重领导,向市政府和自治区审计厅负责并报告工作。
2.按照有关政策和法规,制定我市审计规章制度、工作规则,并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进行修订;组织领导、协调、监督我市所属县(市、区)审计机关的业务。
3.依据《审计法》的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1)市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
(2)市直各部门、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
(3)市属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决算;
(4)市属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产占主导地位企业及其他公有制形式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等情况;
(5)国家建设项目和技改项目;
(6)市直部门管理的和受市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7)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审计局进行的审计。
4.向市政府提交市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及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5.按照自治区审计厅的安排,负责对金融、保险机构及市属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和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向我市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6.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依法受理被审计单位对县、区审计机关审计决定的复议申请。
7.根据委托,实施对市管党政领导干部和市属国有企业法人代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检查、指导县(市、区)审计机关开展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8.组织实施对内部审计的指导与监督;监督检查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
9.组织全局审计干部的教育培训;积极办理人大、政协交办的提案和议案,及时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
10.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自治区审计厅授权和委托的其他审计事项。
(五)办公地址:广西来宾市行政中心大楼
(六)联系电话:(0772)4254996
(七)传真电话:(0772)4255838
(八)邮政编码:546100

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来宾市审计局党组成员、领导成员名单
陈建强 党组书记、局长
韦炳高 党组成员、副局长
吴运生 党组成员、副局长
刘建平 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覃锦平 党组成员、总审计师
(二)来宾市审计局领导成员分工
陈建强局长
主持市审计局全面工作,负责办公室、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主管办公室、经济责任审计科。
韦炳高副局长
负责行政事业审计、经贸审计、法规、内审工作。分管行政事业审计科、经贸审计科、法规科。
吴运生副局长
负责投资审计、财政金融审计工作。主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财政金融审计科。
刘建平纪检组长
负责纪检监察、审计信息化建设、扶贫支教联系点等工作。协助负责办公室工作。
覃锦平总审计师
协助分管财政金融审计科、法规科工作。
(三)审计局审计监督的依据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审计监督;
2.以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为审计评价和处理、处罚依据。
(四)审计局内设机构及其职能
1.办公室
处理局机关日常政务,负责各种会议的组织和有关报告、文件以及审计机关管理制度的起草;编制审计工作规划,安排年度审计项目;管理审计宣传、信息和机关文电处理、档案、人事、后勤、保密、信访等事务;管理和监督审计经费。  
2.法规科
负责承办与审计有关的文件起草、修改和审核工作;研究财经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提出有关建议;组织对各县(市、区)审计机关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审核与复核市审计局机关的有关审计文书;受理审计行政复议和应诉;组织审计普法教育和审计业务培训;审计统计工作;市级内部审计工作。指导下级审计机关报执法工作。
3.财政金融审计科
拟定市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审计总体方案,汇总审计结果,负责审计市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及预算外资金收支情况;审计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决算情况;按照自治区审计厅授权,负责审计金融、保险、信托部门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县(市、区)财政金融审计业务。
4.行政事业审计科
负责审计与市财政局有拨缴款关系的属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对农业、扶贫、外资、社保等各种专项资金进行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县(市、区)行政事业审计业务。
5.经贸审计科
负责审计市属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企业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开展与经贸企业相关的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县(市、区)经贸企业审计业务。
6.固定资产审计科
负责对市局职权范围内的基本建设项目,进行开工前、在建期和竣工后的审计监督;负责城市维护建设资金、房地产开发资金及城建部门事业单位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开展与基本建设投资有关的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县(市、区)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业务。
7.经济责任审计科
根据国家政策法规规定,接受市委、市政府委托,组织协调对机关、群团、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承办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审计五部门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交办的事项;开展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调查;指导县(市、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五)审计监督的程序和权限
1.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在实施审计 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2.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3.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提出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4.审计组提出的审计报告,经本局审定,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报告书; 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意见。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5.在进行审计监督时,审计机关依法拥有要求提供资料权、监督检查权、调查取证权、对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实施制止措施权、通报和公布审计结 果权、处分建议权和处理、处罚权。
(六)审计行政复议程序
1.被审计单位对本局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应当先向自治区审计厅或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对下列审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1 )对本局作出的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等定性、处理不服的;
(2 )对本局作出的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等处罚不服的;
(3 )对本局采取的暂停拨付有关款项、暂停使用有关款项等强制性措施不服的;
(4 )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其他审计具体行政行为。
3.本局按照审计署《审计机关审计行政复议的规定》受理对下级审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审计行政复议申请。而对下列事项申请复议的不予受理:
(1 )对审计机关制定的规章或者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不服的;
(2 )对审计事项提出的建议不服的;
(3 )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申请行政复议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4 )对下级审计机关办理本级政府交办的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依据当地政府规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4.对本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审计机关制定的规章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行政复议,由自治区审计厅管辖.对本局依据我市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办理的审计事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行政复议,以及本局办理市政府交办的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审计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作 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行政复议,由市政府管辖。
5.被审计单位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在知道审计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15日内提出。
6.复议期间,审计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 ) 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 )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 )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认为其申请有正当理由,裁决停止执行的;
(4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停止执行的。
(七)审计听证程序
1.被审计单位被本局处以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金额5%以上罚款、且金额在10万元 以上的,本局将告知被审计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被审计单位要求听证的,本局组织听证。
2.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责任人员被本局处以2000元以上 罚款的,本局将告知有关责任人员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有关责任人员要求听证的,本 局组织听证。
3.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本局告知后3日内提出。
4.听证具体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八)通报和公布审计结果
1.经本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必要时报经市政府同意,可以通报和公布审计结果。
2.通报审计结果,采取书面形式。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可采取下列形式:
(1 )通过电台、电视台公布; (2 )通过报纸、刊物等出版物发表; (3 )通过新闻发布会公布; (4 )通过公报、公告等公文形式发布; (5 )其他形式。
3.本局可以通报下列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
(1 )模范遵守国家财经法规的单位和个人;(2 )经济效益好的单位;(3 )严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及其处理情况;(4 )严重损失浪费问题及其处理情况;(5 )针对审计查明的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6 )其他需要通报的审计结果。
4.本局可以向社会公布下列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
(1 )社会公众关注的审计事项; (2 )市政府或省审计厅要求向社会公布的审计事项; (3 ) 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公布的其他审计事项。
(九)审计纪律和群众监督投诉程序
1.审计纪律:
(1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2 ) 审计人员在审计实施期间,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的宴请和接受被审计单位赠送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不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等公共娱乐场所的娱乐性活动。
(3 ) 审计人员应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准则,不索贿、受贿,不利用职权为个人谋私利;不泄露审计工作中涉及的国家机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
(4 )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2.监督、投诉及处罚办法:
审计人员凡违反审计监督职责、审计监督程序和审计纪律被投诉的,经调查核实,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岗位或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局接受社会各界和群众监督。在向被审计单位发送《审计通知书》的同时,附送《审计人员纪律》,接受被审计对象的监督。
本局设立举报箱,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同时成立局监察小组,负责投诉的受理和处理。查处结果及时告知投诉人。
投诉电话:(0772)4254996 (0772)4278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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