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地点:来宾市人民路1号(市行政中心二楼)
联系电话:0772—427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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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546100
工作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内外贸、外资、对外经济合作和对外开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指导和协调本市内外贸管理及外商投资管理和对外经济合作工作。
(二)拟订本市内贸发展规划,研究流通体制改革意见,培育发展城乡市场,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和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
(三)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
(四)拟订本市外贸多元化发展规划和阶段性重点市场开拓计划;抓好外贸促进体系建设,推进进出口贸易标准化体系建设、国际电子商务信息建设。
(五)执行国家进出口商品管理办法和商品目录政策,组织实施本市进出口商品计划(包括本市重点工业品、原材料、农产品进出口计划),负责本市进出口商品目录审核上报;指导本市商品出口广告宣传;负责对本市企业申报进出口商品配额、加工贸易(复出口商品不涉及许可证)核准工作;负责各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及进出口资格证年审、变更材料审核上报工作。
(六)贯彻国家加工贸易政策,负责本市加工贸易业务核准工作。
(七)贯彻执行国家的国别(地区)外经贸政策、多边贸易政策和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经贸政策。研究制定本市促进对外贸易的措施并组织实施。
(八)贯彻执行国家对外技术贸易、国家进出口管制以及鼓励技术和成套设备出口政策;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机电产品进出口政策,组织实施机电产品开拓国际市场和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参加高新技术产品各种交易会。
(九)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外商投资政策,宏观指导本市外商投资工作;总结分析利用外资情况,参与制定本市对外开放及外商投资政策、法规和中长期发展规划;依法核准自治区规定权限以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事项;依法核准外商投资企业项目的协议、合同、章程的变更事项及年检;指导和管理本市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和进出口工作。负责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跟踪和服务。
(十)执行国家境外发展、投资的管理办法和具体政策;负责本市企业(组织)在境外投资办企业的申报(金融类除外)并监督管理;指导和监督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等项业务的管理;管理无偿援助事务;归口管理本市对外援助有关事务。
(十一)根据自治区商务厅和本市的统一部署,负责协调组织参加中国——东盟博览会有关工作,利用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机遇,扩大与东盟国家的经贸合作。
(十二)组织本市企业参加各种经贸交易会、展销会、展览 会、洽谈会和参与招商等活动。
(十三)负责全市外经贸出国(境)团组的有关材料上报事项。
(十四)承办来宾市委、市人民政府及自治区商务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领导人员
徐继雄 男 局 长、党组书记,主持全面工作,分管办公室、规划财务科
周耀忠 男 副局长、党组成员,分管内贸、整规办工作
李 湘 女 副局长、分管柳州办事处工作
罗 贤 男 副局长、党组成员,分管对外贸易、利用外资工作
武铁民 男 纪检组长、党组成员,分管局纪检工作
内设机构
来宾市商务局设6个科(室):即:办公室、规划财务科、对外贸易科、市场体系建设运行调节科、商业改革发展科、利用外资科。
(一)办公室
拟订局工作制度,负责局行政事务管理,协调局内设机构工作;负责文电、秘书事务、对外宣传、政务信息、机要保密、档案管理;起草综合性文件;督办重要工作事项;承办有关会议和接待活动;办理因公出国人员政审上报工作;负责安全保卫、来信来访;负责局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局管干部及公务员队伍的人事管理和教育培训、人才培养选拔;局专业人员管理和实施专业资格制度;计划生育。研究本市内贸、外贸、外资、外经工作措施并提出相关建议意见;研究分析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本市有关产业和贸易方面出现的新问题并提出应对的建议;组织执行国家和商务厅电子商务相关标准和规则;负责本市商务局电子政务、办公室自动化、商务网站的管理。
(二)规划财务科
负责草拟本市内外贸易发展计划并指导实施;负责本市内外贸易宏观运行状况的预测、监测、分析,对运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措施;负责本市内外贸易统计、分析及信息发布工作;负责对各项内外贸发展基金的申报、推荐、跟踪管理;负责基建投资和局行政经费管理;负责局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监督。
(三)对外贸易科
负责拟订本市对外贸易市场多元化战略规划和阶段性重点市场开拓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指导及组织境内外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包括洽谈会、展销会、商品博览会);负责本市加工贸易业务的管理、促进工作;协调解决加工贸易行业中存在的问题;负责各类进出口企业申报进出口经营权及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变更、年核准转报工作;负责进出口商品配额许可证的申报和申领,并监督配额的使用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政策,执行自治区进出口机电产品和成套招标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机电产品开拓国际市场;负责申办本市机电产品配额年度进口计划;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参加中国—东盟博览会。
(四)市场体系建设运行调节科
负责协助拟订本市内贸发展计划、行业规划、贯彻实施流通产业政策、法规和实施细则;协调打破市场垄断、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的有关工作,促进内外贸结合,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协调有关部门拟订市场体系建设总体规划;指导城市商业网点规划;指导大宗产品批发市场的流通服务和市场建设;研究提出引导国内外资金投向市场体系建设的政策,规范商业领域投资的准入程序;组织实施拍卖、典当、租赁、旧货流通等特殊流通行业市场准入政策并实行监督;协助有关部门培育和发展农村市场。拟订汽车流通服务政策,规范汽车市场秩序。
负责协助拟订市场运行调节的政策、法规;监测分析、预测、统计市场运行和重要商品供求状况;研究市场运行和调控方面的政策,并提出政策建议意见,协调解决运行中有关重大问题;负责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市场信息咨询;负责畜禽屠宰、酒类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拟订茧丝绸在流通领域的规划,协调行业发展,组织开拓国内外市场。
(五)商业改革发展科
负责协助拟订市内贸发展战略、行业规划、流通产业等政策、法规;深化流通体体制改革,推行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发展规划;推广先进流通技术;促进诚信体系建设。负责餐饮业、住宿业的行业管理。按有关规定对成品油流通进行监督管理。
(六)利用外资科
协助拟订本市对外开放及利用外资政策,按规定核准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及联合年检;考核确认外商投资二类企业和鼓励类项目;负责本市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境外投资(金融类除外)、接受国际无偿援助的管理以及拟订业务管理办法;负责本市利用外资、经济合作的业务统计,外援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和汇报;贯彻执行国家对东盟国家和港澳台地区政策;拟订本市对东盟国家和港澳台地区经贸、合作的发展规划;指导本市企业到东盟国家和港澳台地区投资、办企业和动员东盟国家、港澳台地区企业来本市投资;负责本市在东盟国家和港澳台地区的经济贸易业务指导。
办事流程
来宾市商务局办证窗口服务指南
一、岗位职责
窗口负责人(兼工作人员)负责窗口的业务现场审核、发证工作。主要是:
1、负责《酒类零售许可证》核发工作;
2、负责《酒类批发许可证》核发工作;
二、工作标准
1、能正确识别服务对象的要求,并与服务对象进行有效沟通。
2、落实好一次性告知和首问责任制。规范言行,热情待人。
3、按规定正确录入事项内容并做好登记、销结等记录,领证(件)有签领登记。
4、确保签发的证照文件的完整、清晰和有效性。
5、现场审核应符合规定的程序。
6、在承诺时限内办结申办事项。
7、保管好申办人的财产,如文件、资料、证件等,确保不丢失。
三、办理流程
(一)《酒类零售许可证》办理流程
1、提交申请材料(即办)→审核材料(即办)→受理申请(即办)→核发《酒类零售许可证》(即办)→材料存档
2、申领 《酒类零售许可证》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含申请表格);
②、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③、《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④、经营使用场地证明复印件。
3、审批承诺时限:申请人提交材料证件齐全,相关材料真实可靠,我局在十个工作日发给《酒类零售许可证》
(二)《酒类批发许可证》办理流程
1、提交申请材料(即办)→审核材料(即办)→受理申请(即办)→核发《酒类批发许可证》(即办)→材料存档
2、申办酒类批发许可证的受理条件:
① 具有与批发业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5万元以上,经营场所(10平方米以上)和仓储设施(15平方米以上)。仓储不准混装有农药、化工等有害物质。
②有2名以上熟悉酒类知识,并经酒类知识培训合格证持证人员;
③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仓储、财务、业务制度);
④有来宾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期内的卫生许可证;
⑤符合法律规定、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申办酒类批发许可证的申请材料;
①书面申请酒类批发业务报告书;
②提交验资报告的原件及复印件(原营业执照注册资金已达到规定的,可免验资报告书);
③酒类知识培训合格证持证复印件
④房屋租赁合同(协议书)或房产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⑤来宾市卫生许可证及复印件。
4、审批承诺时限:申请人提交材料证件齐全,相关材料真实可靠,我局在十个工作日发给《酒类批发许可证》。
家畜定点屠宰厂、场(点)的设立审批
一、家畜定点屠宰厂、场(点)的设立原则
1、家畜定点屠宰厂、场(点)的设立包括:新建、迁建、改扩建。
2、审批设立家畜屠宰厂、场(点)时,要依照《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家畜定点屠宰厂、场(点)的设立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利流通、促进生产、方便群众、便于检疫和管理的原则”。符合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95]52号通知规定的家畜定点屠宰厂、场(点)设置、布局和数量限制的规定进行审批。
二、家畜定点屠宰厂、场(点)设立的条件
1、家畜定点屠宰厂、场(点)设立应当依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家畜屠宰管理条例》第十条以及相关国家标准(标准目录见附件2)的规定进行审查确定。
2、凡申请设立的家畜定点屠宰厂、场(点),区辖市市区必须达到机械化屠宰,县及县级市达到半机械化屠宰,有条件的乡、镇也要推行半机械化屠宰,一般乡镇达到有轨道吊宰“三不落地”和卫生的条件进行审查确定。
三、家畜定点屠宰厂、场(点)设立的程序(包括新建、迁建、改扩建)
1、拟设立家畜定点屠宰厂、场(点)的单位或个人,依照《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递交书面申请;
2、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商务、畜牧、卫生、城建、环保等主管部门先对申请人的申请是否符合屠宰厂、场(点)设置规划和设置的条件进行审查,商务主管部门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人。
3、凡符合设置规划和设置条件的,由申请人向设区的市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设区的市商务主管部门收到设立家畜屠宰厂、场(点)的申请材料后,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不同意
设立的要书面说明理由,同时报自治区商务厅备案。
4、申请设立屠宰厂、场(点)的单位或个人,凭设区的市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复,分别向市、县城建、土地等管理部门办理后续审批手续。
5、屠宰厂、场(点)建成竣工后,由申请人向设区的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商务主管部门在五个工作内组织畜牧、卫生、城建、环保、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验收。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工作。验收合格的核发家畜定点屠宰标志。
(四)申请设立家畜定点屠宰厂、场(点)需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拟设立家畜定点屠宰厂、场(点)的书面申请;
2、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对拟设立家畜定点屠宰厂、场(点)的规划选址意见;
3、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拟设立家畜定点屠宰厂、场(点)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核意见;
4、水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对拟设立家畜定点屠宰厂、场(点)的选址和设计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核意见;
5、拟设立的家畜定点屠宰厂、场(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6、家畜定点屠宰厂、场(点)设计方案、工艺流程及有关图纸(包括地形图、总平面图、设备布局平面图);
7、拟设立家畜定点屠宰厂、场(点)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件。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许可
一、申请行政许可条件:
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批发经营资格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签订供油协议;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加油站建设符合国家土地管理、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经营的水上加油站(船),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
二、申请行政许可材料:
1.地市级商务局初步审查意见;
2.与具有批发经营资格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签订的供油协议;
3.加油站的设计、施工材料;
4.加油站土地管理、消防安全、环境保护、工程验收等有关手续;
5.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和资格证照。
三、行政许可程序:
1.由加油站业主向当地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加油站所在地县、地级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同意后,由地市级商务局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自治区商务厅审批。
2.对符合条件,并经审查合格后,由自治区商务厅出具同意开工立项的批准文件,业主凭批准文件到规划、消防、土地、环保等有关部门办理开工建设手续后进行开工建设。
3.加油站建设完工,由企业向所在地市级商务局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市级商务局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地市级商务局将验收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自治区商务厅,由自治区商务厅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对符合许可的,由自治区商务厅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对不符合许可的,自治区商务厅将不予许可的决定、理由和整改意见书面通知申请人。
4.高速公路新建加油站,由新建加油站单位直接向自治区商务厅提出申请。
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许可
一、申请行政许可条件:
储油设施符合油库布局规划要求;油库容量不低于4000立方米,油库建设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84);具备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铁路专用线或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油库设计和建设符合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的规定;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二、申请行政许可材料:
1.地市级商务局初步审查意见;
2.油库容量、设计和建设验收材料;接卸成品油设施材料;
3.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材料;
4.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和资格证照;
5.各项管理制度。
三、行政许可程序:
1.由油库业主向当地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油库所在地县、地级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同意后,由地市级商务局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自治区商务厅审批。
2.对符合条件,并经审查合格后,由自治区商务厅出具同意开工立项的批准文件,业主凭批准文件到规划、消防、土地、环保等有关部门办理开工建设手续后进行开工建设。
3.油库建设完工,由企业向所在地市级商务局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市级商务局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地市级商务局将验收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自治区商务厅,由自治区商务厅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对符合许可的,由自治区商务厅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对不符合许可的,自治区商务厅将不予许可的决定、理由和整改意见书面通知申请人。
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许可
一、申请行政许可条件:
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具有全资或控股的、库容不低于4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84);具备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铁路专用线或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油库及其它设施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符合成品油批发网络发展规划的要求;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二、申请行政许可材料:
1.地市级商务局初步审查意见;
2.成品油供应渠道和成品油油库材料;
3.输送管道、铁路专用线或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材料;
4.土地管理、消防安全、环境保护、工程验收等有关手续;
5.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和资格证照;
6.各项管理制度材料。
三、行政许可程序:
1.由企业向所在地市级商务局提出申请,市级商务局审核后上报自治区商务厅。
2.自治区商务厅按成品油批发经营的规定条件要求进行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国家商务部,由国家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批发经营许可。
设立典当行
一、申请行政许可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
(三)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
(四)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五)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
(六)符合《典当管理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七)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二、申请行政许可材料(一式三份):
(一)设立申请(应当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典当行章程、出资协议及出资承诺书;
(三)典当行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
(四)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五)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个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
(六)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近期财务审计报告及出资能力证明、法人股东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七)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人通过所在地商务局提交申报材料;
2.主办人员初审提出拟办意见;
3.区厅处领导审核意见;
4.区厅领导审批;
5.向商务部申报;
6.商务部审批并核发《典当经营许可证》。
拍卖企业设立许可
一、申请行政许可条件:
1.有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经营文物拍卖的企业有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注册资本,有具有文物专业知识的人员;
2.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4.有三名以上取得拍卖业从业资格的人员,其中至少有一名是拍卖师;并有与主营业务密切联系的行业从业资格的专职或兼职人员;
5.有符合拍卖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6.符合商务主管部门有关拍卖行业发展规划。
二、申请行政许可材料:
1.拟成立拍卖企业的申请报告(应载明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股东和股权结构、注册资金和来源、机构地址、经营范围及可行性分析);
2.填写拍卖企业设立申请表;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拟设立拍卖企业的章程、股东会议纪要;
5.拟成立拍卖企业的股东有效证件:自然人需提供身份证及个人简历;企业法人需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企业代码证;
6.拟聘任的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及从业人员的相关资质证明;
7.拟成立拍卖企业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
8.会计师事务所对拟成立拍卖企业出具的验资报告;
9.拟成立拍卖企业的拍卖交易规则;
10.申请文物拍卖业务的,需提供文物拍卖经营、文物鉴定人员有效证书;
11.申请成立拍卖企业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行政许可程序:
1.拍卖企业申报材料及所在地商务部门转报文;
2.主办人员初审提拟办意见;
3.区厅处领导审核意见;
4.区厅领导审定;
5.主办人员拟文批准,制证发证。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申请材料及办理程序
1、申请材料
(1)申请设立合资、合作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需要的材料:
①由合营中方提出的成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
②合营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自治区工商局办理);
③发改委或经委出具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文件:
④由合营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合营企业合同、章程(外方为自然人的,由本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⑤合营各方的法律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
⑥合营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委派书;
⑦需进口的物资清单;
⑧合营各方以实物、工业产权、现有技术或场地使用权等财产权利投资,应提供有权属证明,等价投入,由中介机构评估或合营他方认可的证明文件,中方涉及国有资产作价投入的,需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确认书;
⑨其它需提交的材料。
(2)申请设立外商独资企业须提供的材料:
①设立外商独资企业的申请表,(可到我局外资科领取);
②独资企业的章程;
③独资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委派书;
④外国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如果个人投资,需提供所在地身份证件(复印件)或其他能够证明个人身份的文件,以及个人财产说明;
⑤发改委或经委出具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文件;
⑥外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自治区工商局办理)。
⑦需进口的物资清单。
⑧其它需提交的材料。
2、审报程序:
(1)我局自收到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提交的上述材料(材料不全或者有不当之处的,合作各方在指定期间内补全或者修正)之日起15个日工作内办理审批或转报(目前投资总额在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我局审批,投资总额在1亿美元以上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及限制类项目由我局转报自治区商务厅或再转报国家商务部审批)。我局审批需材料一式一份,转报审批需材料一式二份。
(2)经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凭批文到自治区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组织机构预代码”;
(3)我局(或上级部门)收到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机构预代码”,通过外资联网审批系统发送证书数据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台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变更须提供的材料:
①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变更的报告;
②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或管理委员会决议;
③合同、章程补充修改协议书;
④验资报告;
⑤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⑥外商投资企业原批准证书;
⑦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属于股权转让、更换合作伙伴、更换董事会成员的,还要提供:
⑴股权转让方和受让方签署的协议书;
⑵股权受让方法人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
⑶新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委派书;
⑷涉及中方股东转股、中方股东对原出资形成的资产评估及资产所有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可的转让值的确认文件。
加工贸易业务审批
一、申请行政许可条件:
经营企业必须是经备案登记的进出口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
二、申请行政许可材料:
(一)必须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材料
1.经营企业出具的书面申请报告及加盖经营企业公章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申请表》、《进口料件申请备案清单》、《出口制成品申请备案清单》和《出口制成品及对应料件消耗备案清单》;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加工企业注册地县级以上商务(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企业生产能力证明正本,加工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进出口合同(正本);
5.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签订的加工协议(合同)正本;
6.审批机关认为需要出具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二)如经营企业或加工企业属于外商投资企业,除出具以上证明文件或材料外,须同时提供商务(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能说明生产经营范围和规模的合同、章程,以及能确认已建成投产,投资方资金已如期到位,联合年检合格的证明文件。
(三)开展下列特定商品的加工贸易,除按以上规定出具证明文件和材料外,须同时按下列规定相应提供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1.开展进口料件属于废旧金属或物品的加工贸易,须按有关规定提供国家环保总局出具的料件进口批准文件;
2.开展进口料件或出口制成品属于易制毒化学品、军民通用化学品的加工贸易,须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料件进口或制成品出口的批准文件;
3.以加工贸易方式生产出口地图制品、地球仪和其他附有地图的产品;生产出口音像制品、印刷品,企业须先向有关部门申请审核批准,并提供相关批准文件;
4.开展限制类商品或进出口涉及配额许可证、登记管理商品的加工贸易业务,须提供相应的批准文件。
(四)经营企业如因客观原因确需延长制成品返销期限或变更部分项目内容,须在《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规定的期限内填写好《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变更申请表,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三、行政许可程序:
1.企业将有关数据通过网络传送区厅,同时提交申报材料;
2.主办人员审核提出拟办意见;
3.区厅处领导审核批准。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一、申请登记条件:
拟从事货物进出口或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
二、申请登记材料:
1、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4、对外贸易经营者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5、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须提交经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
6、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行政许可程序:
1、企业网上提交申请(http://wwwmofcomgovcn);
2、企业提交申请材料;
3、区厅主办人员初审;
4、区厅主管处长审核;
5、区厅主办人员发放备案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