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职能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全面贯彻执行全国统一的社会经济统计报表制度,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全市各县(市、区)、各部门的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依法进行统计管理登记。
(二)根据国家的基本统计制度、统计标准和自治区统计局布置的统计工作,拟定全市统计调查方案;对国民经济主要统计指标进行审核;组织管理全市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各县(市、区)、各部门及社会团体、中介组织等统计调查计划和调查方案;管理涉外社会调查活动。
(三)组织实施重大的国情国力普查和专项统计调查;组织指导各县(市、区)、各部门的社会经济调查,搜集、整理、汇总全市的基本统计资料;对国民经济、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四)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市的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向社会公众发布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
(五)建立、完善和管理全市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同时完成统计数据库、统计局域网及统计信息网站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六)负责抓好全市统计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考试和基层统计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
(七)承办市委、市政府和自治区统计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统计局设6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工作,承担文秘、保密、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及档案管理工作;协调机关后勤事务;抓好本局财务,协助上级统计部门管好各县(市、区)的统计业务经费,组织指导各县(市、区)财务基础工作,监督管理局内国有资产;协助县(市、区)管理县(市、区)统计局正、副局长。
(二)综合核算科
完成国民经济指标综合统计、核算统计、城市统计和基本单位统计报表的搜集、整理、汇总和上报,对有关数据质量进行检查评估,提供统计信息服务;协调与本科相关的专项统计调查工作;组织指导相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三)工业贸易能源科
负责工业、能源统计资料搜集、整理、汇总和上报;负责大中型工业企业和重点耗能企业联网直报工作;负责批发零售贸易、外经、旅游业统计调查资料的搜集、整理、汇总和上报;协调与本科相关的专项统计调查,
组织指导有关统计基础建设,负责统计数据质量检查评估和统计分析工作。
(四)农村科
负责农林牧渔业统计调查数据的搜集、整理、汇总和上报;负责农民人均纯收入调查资料的搜集、整理、汇总和上报,对有关数据质量进行检查评估;协调与本科业务相关的专项统计调查工作,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五)法规教育投资科
负责组织全市职称考试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负责统计法规宣传和统计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审批各县(市、区)、各部门及社会团体、中介组织等统计调查制度和调查方案;负责市直单位统计管理登记工作;负责固定资产投资、建筑业、房地产业统计资料的搜集、整理、汇总和上报,对有关数据质量进行检查评估;协调与本科业务相关的专项统计调查工作,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六)社会科技服务科
负责市直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劳动统计资料的搜集和整理;负责劳动工资、人口、社会、交通、服务和科技统计资料的搜集、整理、汇总和上报,对有关数据质量进行检查评估;负责妇女、儿童发展纲要和发展规划监测统计。协调与本科业务相关的专项统计调查工作,组织指导相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领导班子成员姓名、职务、分工
黄锡萍局长:黄锡萍局长:主持全面工作,主管综合核算科、财务。
林中松党组书记:主管党务工作,分管人事、 “十佳”办及统计执法、教育工作。
潘革洪副局长:主管纪律检查工作,分管农村科、电子计算站及城调工作。
蓝 江副局长:分管第二次经济普查、工业贸易能源科、普查城调中心。
王 维党组成员:分管办公室,负责人事、党支部、工会、老干部及计划生育工作。
徐燕芳总统计师:分管社会科技服务科及投资统计,主持综合核算科工作。
办事指南
一、审批事项
(一)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制度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6年5月15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修正)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根据2005年12月1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第七至十一条、十三条;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10月27日国家统计局令第4号公布)第十六、十七条;
《关于统计报表管理的暂行规定》(1980年11月17日国务院批转)。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制定统计调查方案,具体包括调查的目的、资料的使用范围、调查的内容和调查范围、统计的标准和分类、调查的时间、方法和期限等等。
调查范围为本系统内的需要备案,调查范围涉及到本系统外的需要审批。
标准: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法规教育投资科受理人员。
报表审批20个工作日,备案5个工作日。
(二)统计管理登记制度
审批项目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监督检查条例》(1995年5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7年12月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正)。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新建单位
(1)领取并填写《统计登记申报表》;
(2)批准成立文件或者批准成立证书;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正式件或复印件);
(4)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个体营业执照(正式件或复印件)。
2、变更登记
已办理统计登记的单位,其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隶属关系、经营范围和地址等发生变动,需办理变更登记。
(1)《统计管理登记证》;
(2)《统计管理登记变更表》(加盖本单位公章);
(3)变更的相关证明材料。
已办理统计登记的单位注销的,应当在注销之日起30日内到原登记的统计局注销。
《统计管理登记证》遗失或者毁损的,应当出具单位证明,自遗失或者毁损之日起30日内到原登记的统计局补证。
标准: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法规教育投资科受理人员。
办结时限:6个工作日内。
(三)统计从业资格认定
审批项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6年5月15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修正)第二十四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监督检查条例》(1995年5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2月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正)第五条;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2007年4月30日国家统计局第10号令发布)第二条;
《自治区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桂统字〔2005〕64号)。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领取并填写《统计从业资格申请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原件(交验)及两份复印件;
3、本人近期正面免冠小2寸彩色照片一张;
4、以下三项之一:
(1)统计从业资格考试两门科目成绩合格通知单原件及两份复印件。
(2)已具备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会计与统计核算、统计实务专业大专,统计学类、经济学类、工商管理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学位)的人员,只参加统计法基础知识考试并合格的,在提供考试成绩合格通知单时,还需同时提供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两份复印件。
(3)有效的《统计上岗证》原件和统计继续教育证书原件及两份复印件(换证截至2008年12月31日止,逾期需重新考试)。
标准: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申办时间:每年1—6月、11、12月。
本岗位责任人:法规教育投资科受理人员
审批总时限:20个工作日
办公地址:来宾市行政中心(来宾市人民路1号)。
联系电话:(0772)6686810,传真号:6686811,邮政编码:546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