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地点:来宾市城北区麒麟路(市行政中心东面)
联系电话:4228886
传真:4228033
邮政编码:546100
价格举报电话:12358
内设机构:办公室、价格管理科、收费科
局属二层单位:价格监督检查分局、价格成本调查队、价格监测中心、价格认证中心
领导成员
贾文林(党组书记、局长):主管全面工作,分管价格监督检查分局。
黎助秋(党组成员、副局长):协助局长工作,分管收费科、价格成本调查队、价格监测中心。
卢景茂(党组成员、副局长):协助局长工作,分管价格管理科、价格认证中心。
罗 云(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协助局长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廉政自律工作,分管办公室。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的价格方针、政策和法规;组织实施国家和自治区及全市的价格和收费改革及调整方案;监督执行上级物价主管部门管理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
(二)负责全市物价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综合平衡,研究提出价格政策,调控全市价格总水平。
(三)依法管理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益性收费、中介服务收费、重要经营性服务收费和房地产价格;研究提出对自治区管理的商品价格和各类收费的调整建议;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必要时实行监审制度。
(四)参与本级有关专项风险基金的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重要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储备制度及管理办法。
(五)负责价格调节基金制度的建立以及征收和管理,做好市场价格调控,指导各县(市)价格调节基金的征管工作。
(六)组织实施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七)负责全市价格监测和价格信息工作,预测市场价格动态。
(八)负责组织价格听证会和县、(市)物价人员、收费单位的收费人员的业务培训。
(九)依法受理各类价格和收费的投诉工作,直接查处兴宾区各类价格和收费违法行为;组织指导行业、群众性及农村的物价监督,建立价格和收费的社会监督网络。
(十)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来宾市物价局《收费许可证》办理程序
受理范围:
《收费许可证》实行一点一证。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直接实施收费的单位为基本领证单位,领取《收费许可证》正本和副本。有直接收费行为,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实行财务独立核算的单位收费点,由符合规定的领证单位统一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副本。收费单位须在收费点的醒目位置悬挂《收费许可证》正本,实行亮证收费。
一、《收费许可证》审批办事流程:申请人提交《收费许可证申请表》及有关资料→受理《收费许可证》申请→审核有关服务内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依据→领导审定→办理交费手续→发放《收费许可证》。
(一)申请:
收费单位申领《收费许可证》,应向市物价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
(1)依法律法规确定的合法有效的批准收费文件;
(2)法人资格证明、机构设置、管理职能、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经费来源情况等的相关资料;
(3)政府或主管部门批准执业的文件或证书;
(4)申请单位的办证申请报告(函)。文中应陈述办证理由和申请收费的法律、法规依据;
(5)收费执收人员经过上岗培训并取得《收费员证》的资料;
(6)填写《收费许可证》申请表并盖申请单位的公章;经主管部门确认审核后加盖主管部门的公章。
(二)审核:
对收费单位提供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三)发证:
经审核符合规定的收费单位,市物价局在收到申请单位提供的材料后的15个工作日内核准发放《收费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的收费亦应于收到申请单位提供的有关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领单位不得收费并说明理由。
二、《收费许可证》的变更:
已领取《收费许可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于批准后20日内持有关批准文件及变更资料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收费许可证》的变更、更换或注销手续。
(一)经合法程序批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依据、收费期限等发生变更、调整、取消或自动失效的;
(二)收费单位名称变更或撤消的;或收费单位合并、分立、迁移或停业的;
(三)收费单位的法人代表、邮政编码、地址、办公电话等发生变更的;
(四)遗失或因其他原因损坏已领取的《收费许可证》的;
(五)收费单位因丢失、损坏《收费许可证》之日起15日内向市物价局报告,公告原证作废并申办补发新证手续。
(六)因有关原因需注销《收费许可证》的,应提供有关文字说明材料,注明注销的原因、依据,并退回原办理〈收费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三、《收费许可证》的到期换领
(一)《收费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3年期满后需重新申领或换领《收费许可证》。
(二)《收费许可证》到期换领需提供如下资料:
①年度或最新(近)参加《收费许可证》年审的记录;
②申请换领《收费许可证》的报告(函);
③依法律法规确定的合法有效的批准收费文件;
④法人资格证明、机构设置、管理职能、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经费来源情况等的相关资料;
⑤政府或主管部门批准执业的文件或证书;
⑥持旧《收费许可证》正、副本;
⑦未参加本年度或最新(近)开展的《收费许可证》年审的收费单位,或不按规定交年审费的收费单位,不得换领《收费许可证》。
四、《收费许可证》年审
(一)《收费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每年审验一次;
(二)收费单位持以下资料按时参加年审;
①填报《收费年审情况表》;
②《收费许可证》(正、副本)、《收费员证》证书;
③收费票据、会计凭证、帐簿、报表及收费依据等;
④《收费许可证》经年审合格的,由市物价局加盖年审专用公章后方可继续使用。
五、其他相关事项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执行。
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负责组织协调本局日常政务;承办本局文电处理、文件审核、文件分送、会务组织、催办查办、文印、办公自动化、信访、接待、后勤管理和对外联络工作。
(二)负责局、所财务和固定资产管理。受局领导委托协调各科室之间的工作。
(三)负责管理好局印鉴、车辆、文书档案等工作。
(四)办理局机关和局下属单位干部工作的调配和人事手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档案和人事资料管理。
(五)负责干部职工的统计及年度考核、奖惩、福利、劳动工资、职称、干部教育培训、干部退休等工作。
(六)负责局综合性文件材料草拟,制定局机关干部职工的政治和业务学习计划。
(七)承办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
(八)负责完成上级下达征订各种刊物任务。
(九)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价格管理科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实施上级价格主管部门下达的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价格结构调整和价格改革方案,负责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
二、负责工农业商品、经营服务、房地产、公共事业等价格管理,在价格分工审批权限内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方案,规定作价原则、作价办法;审核下级上报的价格方案。
三、负责本市市场价格总水平调控,规范价格行为;接受政府委托负责本级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管理工作。
四、负责价格综合平衡,指导、协调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的价格工作,处理价格争议,指导行业组织的价格协调工作。
五、负责市场价格分析预测,做好价格宣传。
六、负责指导各县(市)农业商品、经营服务、房地产、公用事业等价格管理工作。
七、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收费管理科工作职责
(一)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益事业性收费的法规和政策。负责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
(二)负责调查、审核和报批全市范围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重要的专业服务收费、公益事业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三)负责核发、换发、变更、注销市直、兴宾区行政事业性的服务性收费许可证。
(四)负责收费人员的培训,核发《收费员证》,以及治理乱收费减轻企业、农民负担和涉农公示等工作。
(五)负责收费管理档案的整理、保管工作。
(六)会同财政、审计部门开展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工作。
(七)负责指导各县(市)业务主管部门做好收费管理工作。
(八)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价格监督检查分局工作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价格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受市物价局的委托,组织、指导、协调价格监督检查工作,检查、纠正、处理价格违法行为。
(三)依法审理价格违法案件,协助价格行政复议和诉讼工作。
(四)组织指导农村价格监督组织和职工价格监督组织的监督检查工作。
(五)组织实施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工作,监督检查明码标价的执行情况。
(六)负责实施“价格诚信”活动工作。
(七)积极追收案件罚没款。
(八)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价格成本调查队工作职责
(一)负责自治区布置的主要农产品成本调查及相关的专题调查。
(二)开展工业生产、交通运输和流通领域的成本费用调查。
(三)负责对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成本监审,对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开展成本调查。
(四)指导各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农产品成本调查和成本监审工作。
(五)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价格认证中心工作职责
(一)接受国家机关委托,对各种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以及仲裁涉及的各种扣押、追缴、没收、纠纷财物的估价鉴定;
(二)接受各种市场主体的委托,对其提出的价格行为的合法性、价格水平的合理性进行认定。
(三)接受委托,对生产、流通领域的资产进行估价。
(四)为有关部门、行业和企业的调定价提供前期可行性研究咨询,开展价格事务代理,为政府价格管理和经济决策提供服务。
(五)做好各县(市)价格认证中心业务指导、价格评估鉴证人员的培训等工作。
(六)积极追收评估款。
(七)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价格监测中心职责
(一)完成国家计委、自治区物价局、市政府下达的价格监测任务。
(二)负责组织实施本市的价格监测工作,做好市场价格分析、统计、信息等工作。
(三)为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宏观调控和价格管理提供服务。
(四)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