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来宾市卫生局
地址:来宾市人民路1号市行政中心二楼
电话:4292296(传真)
邮政编码:546100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卫生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协助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提出卫生地方立法项目的建议,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委托,起草有关卫生规范性文件,并具体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
(二)研究拟定全市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卫生工作目标及重大疾病、重点传染病防治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根据自治区卫生资源配置标准的规定,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市卫生资源配置,拟订全市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服务标准,并组织实施。
(四)研究制定全市农村卫生、城市基层卫生、妇幼卫生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服务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初级卫生保健规划、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实施。
(五)负责全市医疗卫生机构的规划设置。研究指导全市医疗机构改革,组织实施医师资格认定、医务人员执业准入、医疗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并进行监督。
(六)依法监督管理辖区中心血站、单采血浆站的采供血工作及临床用血质量,协调组织全市无偿献血工作。
(七)研究拟订全市重点医学科技、教育发展规划,组织重点医疗卫生科研攻关,组织医疗卫生科技成果鉴定,负责医疗卫生科技成果的普及和推广应用工作。
(八)拟订全市卫生人才发展计划,抓好卫生机构编制标准、卫生技术人员资格认定标准的组织实施。
(九)依法审批医疗卫生行政许可项目;依法监督管理医疗、保健、采供血等机构与人员的执业行为及服务质量;依法监督管理全市职业病、传染病、地方病的防治;依法监管食品卫生、化妆品卫生、职业卫生、环境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农村卫生工作。负责放射源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管理工作,负责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及人员的准入管理;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负责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医疗应急工作。
(十)根据上级制定的卫生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对全市卫生人员进行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促进卫生系统的行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十一)组织指导协调全市医疗卫生方面的对外合作交流。组织协调我市与世界卫生组织及其它国际组织在医学卫生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十二)贯彻中西医并重的方针,推进中医药的继承与创新,实施中医药现代化。负责指导和管理全市中医工作,对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学的医疗、护理、康复、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协同有关部门对中药和中药机构、中医医疗器械的生产和使用以及中药生产流通领域实行业务监督指导。
(十三)贯彻落实国家爱国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和措施,统筹协调市爱卫会各成员部门完成爱国卫生的各项工作任务,组织制订全市创建卫生城镇和农村改水、改厕计划并组织实施;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动员全社会参与卫生工作。
(十四)负责组织全市重大活动、重大会议的医疗保健工作,按规定管理全市各部门有关干部的医疗保健工作。
(十五)组织调度全市卫生技术力量,协助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对重大突发疫情、病情和自然灾害及其造成的伤病员实施紧急处置,防止和控制疫情、疾病的发生、蔓延。
(十六)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具体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监测、预警、疫情报告、调查和监督,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全市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和医疗救治工作。
(十七)负责本市干部保健工作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按照规定管理本市各部门有关干部医疗工作。
(十八)代管红十字会工作。
(十九)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及自治区卫生厅交办的其它事项。
领导成员
党组书记、局长邓海明:主持市卫生局全面工作,主管人事、财务、内部审计和办公室工作。
党组成员、副局长谢学军:协助局长分管妇幼保健和社区卫生、卫生科技、医学教育、卫生项目建设、红十字会和学会工作。
党组成员、副局长刘新华:协助局长分管医政、农村卫生、计划生育和干部保健工作。
党组成员、副局长覃志喜:协助局长分管疾病预防控制、卫生法监、安全生产、爱国卫生和卫生应急办公室工作。
党组成员、纪检组组长狄学军:主管纪检监察工作,协助党组书记分管机关党务、行风建设、工会和老干部工作。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处理政务和机关日常工作,组织综合性政策调研,协调和督办各科室的业务工作,制订局机关各项工作制度,负责机关大型会议组织、信息、新闻、宣传、文电处理、秘书事务、机要保密、文书档案管理、安全保卫、社会治安综合管理及信访和协调卫生信息管理等工作;负责机关行政事务、财务、基建、资产、房产等行政后勤和卫生社团组织的管理工作。负责草拟全市卫生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市卫生资源的配置;研究草拟全市卫生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及各项财务管理办法;研究提出卫生服务价格建议;根据卫生发展规划与政策,协调有关部门争取和落实卫生事业发展的有关物质条件;组织管理全市重大卫生投资项目预算;对市直属医疗卫生单位的发展规划、财务、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技术装备、国有资产实施管理和监督;负责全市大型医疗设备的规划布局;对市直属卫生单位财务收支、基建投资项目等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组织指导本系统内部审计业务;负责卫生产业的管理、卫生信息网络系统规划建设和卫生统计工作。
(二)人事科
研究草拟全市卫生人才发展规划,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国家公务员管理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按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局直属单位的领导干部考察、任免和报批,以及直属单位干部职工调配、出国出境人员政审、人事管理、劳动工资和福利保险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负责局机关、局直属单位干部培训和技术工人岗位考核;组织实施全市卫生专业技术高级职务的评审材料的审核、推荐、上报及初、中级技术职务资格的考试工作,组织实施医师资格和助理医师资格认定工作。负责全市卫生系统评先表彰工作。
(三)卫生应急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
组建公共卫生监测和预警系统。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授权下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拟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收集、整理、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资料并进行预测;检查应急经费、设备、设施、救治药品、医疗器械以及其他物资和技术的储备落实情况;组织预案培训和演练,指导各县(市、区)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案,帮助和指导各县(市、区)应对其他经常性突发事件的伤病救治工作;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负责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医疗应急;负责救灾、反恐、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故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组织突发重大伤亡事件的紧急医疗救护工作。
(四)农村卫生管理科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农村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及各项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研究拟订全市农村卫生发展规划和农村卫生改革政策;指导农村卫生服务和业务工作;开展农村医疗保障制度改革试点,总结并推广经验;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村卫生人才培养;协调开展农村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拟订卫生支农和卫生扶贫等相关政策、规划;负责实施国内外政府、社会机构援助和捐赠的农村卫生项目;指导和监督农村卫生政策的落实。
(五)卫生法制与监督科
负责承办与卫生行政有关的地方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起草、修改、审核工作;负责本局卫生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卫生行政处罚的审查、听证和决定,卫生行政赔偿的审核工作;负责本局卫生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卫生行政处罚的审查、听证和决定,卫生行政赔偿的审核工作,组织协调全市对卫生执法、卫生执法机构、卫生执法人员的监督和管理;组织协调全市卫生系统普法及依法治理工作;负责开展卫生法制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卫生综合执法工作,负责拟订全市卫生执法监督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负责对全市卫生执法、卫生执法机构及人员的监督和管理;依法监管传染病、地方病和职业病的防治工作;依法组织实施医疗卫生行政许可工作;负责食品流通环节和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的卫生许可和卫生监管,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许可,卫生许可的主要内容是场所的卫生条件、卫生防护和从业人员健康状况的评价与审核;负责放射源诊疗技术和职业病危害评价管理工作,负责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及人员的准入管理;依法监管化妆品卫生、环境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职业卫生、公共场所卫生等工作,加强疾病预防控制监督;依法对医疗废物进行公共卫生监督;综合协调对医疗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采供血机构执业行业的监督,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秩序;查处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组织协调和承担有关大案要案的查处及督察督办工作。
(六)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科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妇幼卫生、社区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制订并组织实施全市有关妇幼保健与生殖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社区卫生、健康教育改革与发展目标、规划;依法对母婴保健工作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制订妇幼保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规范、人员培训规划、专项技术标准,指导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实施;负责妇幼保健与生殖健康、社区卫生、健康教育信息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并发布全市计划生育技术规范;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质量监督和业务指导;组织实施国家和自治区《妇女发展纲要》、《儿童发展纲要》中的妇幼保健指标;协同组织实施妇幼保健、社区卫生合作项目;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
(七)医政科(增挂医学会办公室牌子)
拟订全市医疗业务的发展规划、政策、服务标准和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并实施监督管理;制订全市各级各类医疗、疗养、康复、保健机构的规划与设置方案并协调、组织实施、指导和评估,对全市医疗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评审;协助组织协调全市医疗紧急救援;负责医疗卫生机构中与实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有关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监督管理工作和医师资格考试、医疗机构、医师、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工作;草拟老年卫生、精神卫生、康复医疗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采供血机构和输血事业的管理以及医疗广告的审查监督管理工作。协助组织城市医疗支援农村和征兵体检、残疾人康复等工作。制订全市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药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对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护理等进行监督和业务指导,推动本市中医事业的发展。
制定本市学术活动计划,围绕医学及相关学科领域开展各种形式的医学学术活动,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研究和科学考察;承担各医学会的组织建设、会员管理和协调工作,对各学会(组)进行业务指导;开展医学继续教育,编制本市卫生技术人员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乡村医生、卫生员的培训计划;开展区内外以及国际学术交流,加强同有关学术团体及学者的联系,开发和推广医药科技成果;向有关部门举荐优秀的医药人才,推荐、奖励优秀学术成果、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具体负责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组织和日常工作。
制订全市干部医疗保健工作计划、规章制度、保健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和协调做好来我市的厅级以上领导、知名人士、来访外宾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市级以上重要会议、大型活动的医疗保障、卫生防病及引发重大疾病的抢救工作;负责市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协调市县领导干部危重病、疑难病的会诊及医疗救助工作;按照规定管理市直各部门有关干部医疗工作;组织安排干部年度的健康检查。
(八)疾病控制科(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贯彻执行国家传染病、职业病、地方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及全国全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条例。拟定全市传染病、地方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及其它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疾病的防治规划、政策措施、管理制度、技术标准和全市爱国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及措施,并组织指导实施和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对重大传染病、职业病、地方病的综合防治;负责组织调度全市的卫生技术力量,对重大突发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置,控制疫情、疾病的发生和蔓延;对工程项目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对职业病防护设施合格情况进行验收;对全市卫生监督监测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其它专业防病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卫生知识宣传与健康教育,普及卫生知识;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各级政府做好疾病防治工作和监督指导工作。指导卫生城镇建设和以农村改水、改厕为重点的环境卫生整治工作,组织监督、检查、考核与评价;推进健康促进工作;承办来宾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九)科技教育科
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我市在科技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订我市医学科学研究发展规划及实施医学科技方面的政策措施和实施方案,拟订医学科学管理与操作规范并组织实施。确立卫生科技优先发展领域和重点研究项目,组织协调国家和自治区、我市重点医药科研攻关,指导医学科技成果的普及应用工作,负责科技保密及医学科技基础工作以及医学伦理的管理,以及医学科技有关工作的协调;制订全市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继续医学教育,全科医学教育,住院医师岗位培训,乡村医生教育等成人教育管理工作;负责中等医学教育管理工作。
办事指南
服务承诺制度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保证政令畅通,进一步规范行政管理行为,提高行政效能,切实履行卫生行政管理职能,树立机关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形象。
二、机关各科室要依法行政,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相互协调、密切配合、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要精简会议、公文和事务性活动,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
三、机关工作人员要做到清正廉洁、务实高效,及时处理公务和来往公文,不扣件、不压件、不超时限。
四、各种卫生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项目公开,实行限时办结制度。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正式向我局申办医疗卫生各种证件的,因申请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按程序作为退件处理,并向当事者耐心细致地说明工作。如携带的材料或手续不完整,承办人员要当场一次性告知须补交的材料或补办的手续,并做好业务指导工作。
五、开展微笑服务,机关工作人要讲究职业道德,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对来访者要文明礼貌,热情接待,服务周到,使用文明用语,禁用服务忌语,耐心解释。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在外执行公务时,出示证件,表明身份,文明执法,依法办事。
六、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严格遵守《廉政建设“五不准”》,不收受“红包”,有价证券及其他支付凭证,不接受可能对公正执法公务有影响的宴请,不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参加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公共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不“吃、拿、卡、要”,不以权谋私、不搞权钱交易、不行贿受贿,不以权谋私。
通信地址、投诉接待电话公告
为了确保医疗卫生信访渠道畅通,方便信访人提出卫生信访事项,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现将我局通信地址、有关投诉接待电话公告如下:
(一)通信地址:
来宾市人民路1号市行政中心主楼二楼来宾市卫生局
邮政编码:546100
(二)投诉电话:
行风监督电话:4278559(纪检组)
医疗纠纷接待电话:2211777 4278131(医政科)
公共卫生事项监督电话:4292297(疾病控制科、卫生法制与监督科)
职称评定监督电话:2229481 4278146(人事科)
其他事项投诉电话:4292296(办公室)
(三)咨询电话:
卫生技术资格考试咨询电话:2229481 4278146(人事科)
医师资格考试咨询电话:2211777 4278131(医政科)